公司员工试用期注意事项
来自:快律(让中国企业没有用不起的法律服务)
一、劳动合同试用期变更 1.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得变更?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条款。但是,试用期约定构成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同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依法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对试用期约定的变更,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法律并未禁止。 2.试用期约定可以随意变更? 试用期约定变更依法首先要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单方变更均是无效行为;其次,试用期变更后仍要满足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匹配关系,如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年,试用期则以二个月为上限,即使劳动者同意,不变更劳动合同期,只延长试用期至二个月以上,仍将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此,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试用期变更仍将要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和试用期期限的规定。 3.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对试用期劳动者无约束力? 保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与劳动合同一起生效,不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而归于无效。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为起点,而不论解除或终止的原因。《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进一步明确,“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因此,保密协议、竞业限制适用于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

二、试用期员工管理对策 1.保密协议宜自始签订 保密协议不产生额外的成本和费用,效力及于试用期内劳动者,而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签订保密协议构成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方式之一,有助于用人单位维护其商业秘密,应当在录用劳动者的同时根据岗位需要签订保密协议。 2.不宜对处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委外培训 基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合同时,不得主张出资培训的服务期违约金。对于发生较大金额费用的委外培训,宜将试用期劳动者暂不列入考虑范围。如果因工作需要必须要对试用期内劳动者进行金额较大的专业技术培训,可按变更程序提前办理转正手续。 3.谨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竞业限制属于约定内容,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为生效前提,因此,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为防止劳动者拒绝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当录用劳动者的同时与其签订。但是,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产生额外的负担。因此,用人单位应当视岗位,充分考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可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采取预防措施,如约定竞业限制以劳动者转正为生效条件。 快律是快速传递有温度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小律温馨提醒:有法律相关问题可以咨询快律!快律官网:http://www.kuailv.org,微信公众号:solvso。
最新讨论 ( 更多 )
- 案件线索检测及搜索 (fxs)
- 法律顾问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 (小陶不逃跑💨)
- 全国大量知产案件寻求律师合作 (fxs)
- 哪些人不能做为公司个人股东? (快律)
- 【话题讨论】说《人民的名义》中孙连成懒政我不服 一起来辩辩? (快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