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心国际法学的大家
海上明月
潜心国际法学的大家 本报记者 徐光明 窦玉梅 倪征日奥和李浩培先生长期从事国际法的研究与教学。他们孜孜不倦,严谨治学,著书立说,论道传世,推动了中国国际法的发展。 倪征日奥 先生与国际法 倪先生早年求学美国斯坦福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精通英美法,尤其熟悉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1948年,倪先生任上海东吴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1991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 1956年,倪先生初到外交部时,主办涉外司法案件。为了传播国际法,倪先生编写了《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并翻译了英国托马斯著的《国际私法》。处理涉外司法案件,首先遇到的大都是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问题,《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作的。在该书中,倪先生认为,涉外案件中的司法管辖问题,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从国际公法的角度来看,行使司法管辖权是行使国家主权的一种具体表现;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通过司法管辖权的行使以及有关程序的实施,体现了国与国之间在法律方面的斗争和协作。国际法意义上的司法管辖,指的是一国受理某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的法律依据。国际管辖问题只有在涉外诉讼案件中才能发生。当案件涉及外侨或在国外的人或物,或者法律关系在外国产生、变更、消灭或法律事实在外国发生时,便都有可能产生该国法院对诉讼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国际司法管辖问题是国际法的重要问题之一,对此各国通过长期的努力,已产生一些概念和规范,但国际间还没有一整套公认的关于国际管辖的规则或惯例,唯一获得普遍承认的准则“是什么时候不能行使管辖,那就是外国、外国元首及外交代表的司法豁免”。《国际法中的司法管辖问题》一书,以大量详实的资料案例介绍、说明了各国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系统论述了各类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对了解、研究国际司法管辖问题及指导司法实践有重大意义。 倪先生对海洋法、条约法、空间法等都很有造诣,倪先生经常参加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参与对海洋法公约草案的校订工作,并就领海基线、领海宽度、大陆架等许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维护了我国的利益。倪先生是国际法的大家,其有许多著述,比如:《法律的进化》、《法律的假设性》、《美国和英国的司法制度》、《船舶碰撞事件中的法律问题》、《领海宽度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关于水域划界问题的实践》、《关于国际海底的法律制度》、《领海上空的法律地位》、《关于外层空间的国际法问题》、《关于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和实践》等。 李浩培先生与国际法 李先生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并求学于英国伦敦经济政治研究院,主攻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比较法。回国后,曾任武汉大学教授兼法律系主任、浙江大学教授兼法学院院长。1985年,李先生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院士。 李先生从1974年开始写作《条约法概论》,完成于1987年,用了13年的时间,可谓“十年磨一剑”。该书对条约法中的一些原则和规则追本溯源,穷尽各家学说,深刻系统地阐明其当前内涵,使其成为一部经典之作。有关国际法中的强行法,李先生从学说、判例、国际立法和国际实践四个方面先予以论述,追溯了强行法在罗马法中的起源,叙述了强行法在各国民法中的地位。自然法学派必然承认国际法还有不能以条约背离的一些强行法规则,近代一些实定国际法学家也主张在一般国际法中有某些强行法规则。他进而详细论述了条约法公约中关于强行法规则规定的一些问题,包括强行法规则的识别问题,一般国际法强行规则是否是普遍国际法和条约法公约能否规定背离这种规则的条约无效的问题,强行法规则有否追溯力的问题,强行法规则的更改问题,对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的制裁问题,以及解决争端的程序问题。最后,李先生得出的结论是:违反强行法规则的条约无效的原则,是各文明国家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是久已存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才第一次得到明白的确认,这不能不认为是国际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在条约法中引入强行法的概念和规定对于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平等条约问题也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李先生也指出,该公约对强行法规则产生的程序及其范围和内容没有足够明确的规定,在适用上易生争议,且不易解决,对于条约的稳定性是有妨害的,因而这些规定不能认为完美。在《条约法概论》中类似的精辟论述还有很多,例如对条约的解释、条约的保留、条约适用时的时际法问题等等。在国际公法方面,李先生还有大量的著述值得学习和研究。 李先生在国际私法方面,也有许多著述,比如:《国际私法总论》、《国际民事程序法》等。李先生晚年还打算用十年的时间写一本国际私法的专著。谁知书稿尚未完成,李先生不幸逝世,令人甚为惋惜。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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