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私人知识之哲学的批判
来自:豆友1049238
一 哲学界似乎有这样的观点:哲学——指的是那种由非条件真值句建立的形而上学,一种自设自足的隐喻体系,是作为关于生活是否值得过或者关于完善心灵和净化灵魂的学问,不同于基于逻辑及经验法则建立的科学知识的哲学(或者说是另一种隐喻系统,或另一组隐喻系统的组合)。在证明了哲学无力导出科学知识(并不是“影响”,而是“导出”)以及无力成为事物变化及运动规律的具体指引时,无力界入经验的世界去构造一种地图式的符合,经典形而上学或现代形而上学就转向了心灵自身的阵地,一种关于心灵自身的隐喻的文本。这样一种哲学是否是我们想要的哲学? 但凡哲学人,基本上都有这样的想法:不甘于哲学沦为一种纯粹私人心灵上的知识,希望能够越出一个人的想象以外而以某种方式有力地改造经验世界或影响经验世界(不仅仅是通过纯粹心灵指引方式)。而且哲学关于私人心灵的判断还要被伦理学抢一块地盘,事实上,伦理学侵吞这一块的步伐越来越快了。欧陆的本体论道统或者说以本体论为中心的那一种道统(无论是转向认识论还是语言哲学都摆脱不了这种道统的影响)怀着一种无可奈何花落去的心情来看待哲学的一天天的退守。在这样一种时代性的退却面前——始于康德对先验与经验的分界和不可互证而由后现代和实用主义的批判进一步地退却——我们必须问:哲学是否只能沦为私人的知识?宏大叙事或者逻辑以外的隐喻真的没有其他立足的方式?回答这个问题是见仁见智的,而我将提出自己的一种回答;但首先,是要对作为纯粹私人知识的哲学作一个批判,然后对某些并不可行的出路作一个批判。 二 “从康老德到后现代主义到实用主义,思想家们拆除了我们思想上的很多虚妄”(注1:小咬,2006),这确实是一种进步,问题仍然在于拆除以后哲学的去向。通过个体出发的路径现在哲学和伦理学(伦理的规范性逻辑,或情感主义所宣称的伦理学的知识形态)在进行着一场无形的战争。“私人知识”的意思,即将世界当作一种纯粹私人的想象和隐喻,例如哲学的历史上各种本体论设想,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可传播的个人隐喻;海德格尔设想的“在手边”或“在手中”的存在状态也是这样一种设想,这种私人的设想有两个特点:1、并不分离出一个体系去寻求本体论以外价值的正当性,这种本体论体系里本身掺杂着一种价值位阶;2、对于客体的变化无具体的预测性,只对客体性质的变化有约定的评价变化。各人构造着本质上无法通约的隐喻和价值评价体系来阐释个人心灵中的世界,并且将这种想象的知识加以传播,问题是,哲学是否应当仅仅限于这样一种私人知识的范围之内。 三 为了能够让大家明白我的意思,我决定从柏拉图讲起。在我看来,柏拉图的“idea——灵魂在理念界的经历——肉体之囚禁与灵魂的回忆”这一脉络是他的本体论的中心,这一学说构造了他的本体论、价值理论和认识论之基础。这是一种个人阐释世界的设想,作为一种可传播和可被选择的假说提出于哲学界。同样,赫拉克利特的火本原说,印度教的梵天创世和四等级人学说,都是对于阐释世界的一种可传播的设想。这些阐释的设想既是可选择的,又因为其意义的不确定性和经由阐释部分修改的可能性相当大(相对比科学知识),它们甚至是可组合和调和的设想。这种阐释设想充斥着思想市场,人们得以在许多设想中作出选择和调整以构建自己的知识体系基础,即舒尔茨所谓“袖里乾坤”的基础组分。这种知识,在传统哲学的形式里,往往合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于一体,但却缺少一种对于客观世界的行动性的知识,而纯粹成为一种阐释/评价的基础。 四 为了纳入人类社会的知识,这些私人性的阐释设想对人们的引导与社会中至少相当一大部分规范有着巧妙的接轨,尤其在富勒称为“义务性道德”的地方,基本上不会怎么样背离这些社会(我在这里用的是“社会”,社会的基本规则例如不得损害他人正当利益,借人东西要偿坏等)的基本规则。并且有相当一部分搀杂了权力/话语的大量要素在内。 考察现实中而非仅仅是知识分子界的思想市场,这些私人知识/阐释设想的某些部分往往成为某种被个体广泛选择的思想基础的核心成分,追溯人的思想和行为规范的基础,都可以发现某种类似的阐释设想假设。但这种阐释设想在进入世俗思想市场并成为“袖里乾坤”的一部分时,都经过了某种社会的适当的调整。 有意思的是,去作一种类似福柯知识考古学之方法的分析,被个体所广泛接纳的思想并不是柏拉图、莱布尼兹、黑格尔等,而是另外一些形态的私人知识,这些私人知识也许也能上溯至他们(例如当代国家伦理实体思想——施米特——黑格尔——古希腊思想家一线;或新托马斯主义——阿奎那——希伯来和亚里士多德一线,类似麦金太尔所说的“知识传统”),但这种知识存在的形态是与他们原初的学说迥异的。如果遵照一种逻各斯中心主义(德里达)的思路,我们便会不自觉地将那个“不在场的中心”当作本原和最高的思想渊源去追求,但实际上也许并不是这么一个方向,而可能应该与之相反。 五 实际上,正是元伦理学的自史蒂文森至赫尔的关于伦理功用和伦理学方法,以及价值命题存在方式的一系列不同角度的探索,启发我联想到这样一个问题:共同的私人知识如何可能?一系列被分析哲学界定为形而上学的知识、特别是价值思想是如何具备公共性和被社会的话语·权力构成的场域许可通行的?这些知识是否具备了大致相同的某种结构和伦理功能?(我指的是,最后通行于社会个体之装备的知识形态,而不是它们的原初形态) 这样一追索便会发现,个体的社会哲学——作为行动指引之部分而非仅仅阐释部分的哲学,最终是公共性非常强的一种语言;因此哲学必然既是私人的又是群体的,仅仅注目于私人就忽略了它强烈的群体性质,作为一个被不断进行话语修改和渗透的过程的终产物,我们最终获得的文本系列以及文本的阐释有着许多话语的影子。原初的文本可能是有着权力话语成分的,但往后的阐释和流变是肯定掺杂着许多这样的东西的,而我们是不可能离开二三手文本的基础直接到达一手文本的;diffrance的存在也决定了无法到达。 因此研究哲学,必须注目于它的公共性部分,它是一个群体的隐喻许可证。从这个角度出发,它就不可能纯粹沦为私人的知识,一些私人知识的生产者在长期的市场运转中,在隐喻许可证的竞争或使用性能的竞争中失败了。转化为一种“被压制的知识”或被抛弃的知识。 有意思的是,哲学在这种知识共同体中,其内部产生了分化,每一家哲学知识的内部分化成了使用范围不同的几种具体的知识形态,这种分化成为我们进一步探讨的基础。 六 哲学实际上是几种知识形态的组合,只是在现代出现了分化和深化。我将其大致分解为三种形态的知识:一是非价值论知识,二是普遍价值论知识,即不认为文化共同体可以否决其有效性的知识,三是可选择价值论的知识,即自身已经宣称文化共同体可以限制其有效性,它只是个体的一种选择,本身没有对于其他选择更高的合法性。这三种知识在现代的进展,第一种知识最为迅猛,我认为,系统科学(例如耗散结构理论、协同学等关于联系、变化、发展的具体条件的学说)是非价值论知识的高级形态。第二种知识的进展,体现在对一般性伦理法则和价值共识的追求中,规范伦理学也在作这样的追求,即作为人类本身应当具有的普遍性的知识,这方面的努力收效仍不大,但是关于义务性道德(或其他类似的概念)存在的基本共识却差不多算是达成了。第三种知识的进展,将主要向美学和特定性规范伦理学的方向进军。这三方面的分化和发展有点类似康德的三大批判的方向(其实康德的超强界分理性的天赋已经不知供给了我们多少精辟的论说)。 如果这样看待哲学知识的发展与传播,就会看到,它在突破私人性的问题上,有着许多可以进一步努力的地方——哲学可以不仅仅是第三种知识的努力。在第一第二种知识或者头两个层次上,我们有许多努力可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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