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因不开离职证明吃官司,说起来都是泪……
来自: 蜂言蜂语HR
年底过后,HR又要迎来离职大潮,如履薄冰处心积虑一整年,到头来可千万别惹上什么麻烦。这里有个细节处理不好还真容易吃官司,那就是离职证明。相当一部分HR都不愿给员工开离职证明,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员工不配合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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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还没招儿治你了,不交接就不给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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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起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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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竟然败诉,说起来都是泪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了啊?!
别急,人力资源大咖思维哥张锐老师给你支招
咱们先看案例
案例简介
销售张启强接到了新公司的Offer后,与自己供职了5年的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 离职当日,公司没 有出具离职证明,因为他拿走了公司电脑硬盘,5年来的全部客户数据全部归为己有。公司于是不给张启强开离职证明。张启强因为没有离职证明,新公司无法办理入职手续,张启强与原公司沟通无果后,一纸诉状将原公司告上法庭。
张启强主张,由于公司没 有依法开具离职证明, 导致无法再就业获取劳动报酬, 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 并以原工资标准赔偿 其从离职之日起至公司开具离职证明之日止的损失 。 最终,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该公司败诉 。
案例分析
现实中,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的原因:
1 、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或交接不完整 ;
2 、劳动者无故旷工 、不辞而别 , 企业难以送达离职证明;
3 、企业不知道开具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 。
基于劳动者拒绝工作交接 、交接不完整或者不辞而别 ,企业不应该或无法开具离职证明,看起来似乎非常符合常理! 然而,法律文件却规定用人单位开具离职证明是没 有任何附带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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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 终止 、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 、求职登记的凭证;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原单位不开具离职证明,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从而无法获取劳动报酬,故原单位需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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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应该包括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离职证明不能写的内容
根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比如未完成项目就离职、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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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大咖思维哥张锐老师建议
企业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策略如下
1 、正常情况下,主动开具离职证明给劳动者。
2 、企业在工作交接制度中明确离职证明的开具是离职流程中的最后环节;但千万不能写 “不交接即不开具证明"之类的明显违法条款(注意,操作时还是无条件开具离职证明;此条款仅对劳动者产生心理上的约束作用)。
3 、遇到恶意不交接(需有证据证明)却强烈要求开具离职证明的劳动者,企业可开具离职证明给他,同时在离职证明中客观地载明“该员工与本单位尚未交接完毕"。相信劳动者拿到了此证明,也无法入职新单位,因为新单位不会招用尚未交接完毕的劳动者。
4 、在工作交接制度中,企业也可规定或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在离职时可以随时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其离职证明",此条款是对抗不辞而别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主张企业没有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他必须先举证证明他到过人力资源部要求领取该证明,不辞而别的劳动者,是无法举证证明这一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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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莫呦呦 赞了这篇讨论 2018-02-06 01:2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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