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与小众:音乐产业与中国新音乐之三
peipei(小众音乐)
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虽然在1978年就被提出,但是真正的政策性文件和措施以及有关政策的实施却是发生在2000年前后。从这点来说,音乐产业的发展相比较文化产业其他部分来说发展要早很多,至少音乐产业的部分产业(如音乐唱片业和音乐印刷业等)的产业化早已伴随其他一般产业融合发展中形成。因此,音乐产业是文化产业的先锋产业一点不为过。 三、音乐产业与中国新音乐 我们只要稍微留意就会发现人们对音乐产业存在一个普遍的看法和认识:音乐产业主要是指大众音乐类型中流行(通俗)音乐(其中也包含中国新音乐中的中国流行音乐的内容部分)的产业化、商业化形式,与中西方古典音乐、中西民族音乐(其中包含在此文提到的中国新音乐中的古典音乐风格的内容部分)等小众音乐类型没有很大的关联。形成这一看法的原因十分复杂,其中一个原因主要体现了在音乐圈里那些处于较为对立的学院音乐派与大众音乐派对音乐产业以及大众音乐现象在认识上的不同:一方面,对于那些大众音乐派来说,由于在音乐产业中的大众音乐类型(如流行音乐)在很大程度上推动和影响着中国音乐产业中的商业领域的形成和发展,因此他们会过于强化或者夸大流行音乐这一产业形式的作用和影响,而忽视与淡化西方古典音乐和民族音乐在整个音乐产业发展中的影响和作用;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学院音乐派来说,由于他们一向重视西方古典音乐和中国民族音乐在传统音乐教育和音乐生活中的作用与影响,并且十分认可这些音乐类型长期影响人们的音乐娱乐生活所带来的良好效果,因而他们也认为这些音乐类型具有更大的社会价值和作用。而且他们也常常会表现出与流行音乐领域保持适当的距离的趋势和现象,以标示区别于流行音乐以及其它大众音乐类型所独有的艺术美学价值以及社会作用与影响,他们也不太关注音乐产业化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以上无论是大众音乐派的看法还是这些学院音乐派的看法,都存在一定的偏颇,因为他们只看到这些音乐类型在音乐产业和社会发展中某些方面的作用和目的,而没有看到音乐以及音乐产业还存在有多种目的和属性。因此,全面了解音乐产业多种不同的目的是十分必要的。很显然,音乐产业的目的与一般商业企业的目的具有很大的不同,一般商业组织主要是以商业盈利的目的,其目的较为简单;而音乐产业的目的具有多重性,其主要表现为:其一,娱乐性,即体现精神娱乐价值;其二,商业性,即体现经济价值;其三,美学性,即体现艺术美学价值;其四,社会公民性,即社会教育价值。一般来说,音乐产业组织的产业实践活动经常都包含以上方面的多重目的。因此,兼顾音乐产业的多种目的和价值才是音乐产业合理化的、理想化的发展思路与途径,否则就不能很好理解音乐产业的实质。 新音乐是音乐产业中重要的内容组成部分,没有音乐内容,音乐产业也就无从谈起音乐产业与中国新音乐是十分关联的。在新音乐中,大致可分为大众音乐类型和小众音乐类型。例如,流行音乐是音乐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此部分的音乐观众消费群体或者也称音乐的受众面规模大、人数多,因此,在此文中也称之为大众音乐类型。而中国新音乐中的其它部分如中国交响乐特别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创作的交响乐也是音乐产业中不容忽视的中国新音乐的部分,这部分由于其受众面相比较来说显得较小,即音乐观众消费群体规模显得相对较小,因此在此文中也称其为小众音乐类型,这种音乐类型主要代表是中西方古典音乐和民族音乐类型。因此,音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新音乐这两大部分的发展。 为了能更多理解中国新音乐和音乐产业的联系,我们也很有必要了解中国新音乐提出的缘由。很显然,提出中国新音乐这一音乐形式或类型,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大力推动中国新音乐创作及其理论研究,同时广泛传播中国新音乐作品也是中国新音乐产业活动中的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和任务。为了实现以上目的和任务,我们也需要同时思考和了解整个音乐产业结构与环节方面的问题,这样将会更加有利于推动与传播中国新音乐创作及其理论研究的发展,同时也会促进音乐产业的发展。对整个音乐产业过程和系统来说,其产业价值链环节主要包括音乐创作(音乐理论研究)、音乐生产、音乐销售、音乐消费和音乐传播环节。音乐创作与理论研究是一个十分重要环节,是音乐产业的前提和基础,音乐产业之所以能够得到巨大发展,也主要靠的是音乐的内容。因此,新音乐的创作与理论研究应该放在音乐产业的系统和过程中加以思考,这无论对于音乐专业教育组织机构(如音乐学院等)还是公共社会的专业音乐组织机构(如专业音乐表演艺术院团等)以及非专业的音乐组织机构来说都应该是如此。任何音乐组织机构或者个人的音乐创作与理论研究也应该纳入到整个国家、地区和城市的音乐产业系统中加以思考和规划,构建合理化的音乐产业价值链结构。音乐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合理化的、高度化的音乐产业系统,音乐产业化的发展其中离不开音乐产业系统各个环节的协同发展;如果从文化生态系统角度来说,音乐产业系统也就是音乐文化生态系统。关于这一点,一向从事音乐理论研究与创作的中国学者钱仁平先生也有深刻体会:音乐创作与实践活动从来就伴随着音乐产业管理活动,特别包括音乐产业活动中的赞助活动。事实也是如此,音乐创作与理论需要得到发展,必须要有其他音乐产业活动的参与和互动。在音乐文献中音乐的管理活动特别是音乐赞助活动也有明确的记载:“直到18世纪,音乐创作和音乐印刷大多都得到了贵族和教堂的赞助。18世纪中叶至晚期,沃尔夫冈.莫扎特已经开始寻求商业的机会并向公众‘营销’自己的音乐作品和表演。莫扎特去世后,他的妻子女高音歌唱家韦伯通过向公众举办一些规模宏大的莫扎特纪念性音乐会、销售莫扎特的手稿继续经营莫扎特的音乐。不仅如此,并且韦伯通过与他的第二任丈夫乔治.尼森的合作撰写了莫扎特的传记。”[2]关于这一点,钱仁平先生在文章《玫瑰玫瑰我爱你》中也有提到:“........海顿、贝多芬、莫扎特们这些老祖宗就是靠财团支持的"[3]。因此,早期音乐产业实践活动的更多体现的是对西方古典音乐家作曲家的音乐赞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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