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钱钟书、吴组缃先生有关的一桩笔墨官司和官司
来自:坏猫汤姆
我为什么要起诉袁良骏 李洪岩 1989年5月2日,我26岁,在山东大学历史系读研究生,遵本系王仲荦教授的夫人、笔者的老师郑宜秀教授的嘱托,到北京大学拜访了吴组缃先生。王先生是吴先生的老朋友,不幸去世后,吴老曾深表哀悼。郑教授要我去向吴老致谢,顺便核实王先生生平的几件事情。谈话中,说到钱锺书先生。后来,我将录音中关于钱先生的部分整理出来,题为《吴组缃畅论钱锺书》,发表在1992年1月号的《人物》杂志上。其后,北京《人民日报(海外版)》1992年2月17日予以转摘,上海《文汇读书周报》、北京《文摘报》等报刊予以转载,还有一些书籍予以了转载、转摘或引用(例如罗思编《写在钱锺书边上》,文汇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事情已经过去十多年了,文章所涉及的两位文化名人也都去世了(钱锺书先生逝世于1998年,吴组缃先生逝世于1994年)。就在这个时候,《中华读书报》于2002年6月26日的《时代文学》专刊中登出被告人袁良骏的文章《斥〈吴组缃畅谈钱钟书〉》,采用捏造事实甚至干脆胡说的方法,运用极其恶劣的人身攻击性的诽谤语言,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直接“斥”责这篇采访是“吹捧钱钟书”的“虚妄之词”,因而“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是)吴组缃的”,而只能是我这位“畅谈家”“畅谈”和“作”出来的。同时“斥”我对吴组缃先生“痛下狠手”,将吴先生“捉弄”成了一个擅长“吹捧”的“制造者”,吴组缃先生对我未免“太宽厚、太相信人、太缺乏知人之明”了,他要对我发出“正告”,等等。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基于被告人袁良骏在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在知识界具有广泛影响的大报上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本人的名誉,已经侵犯了本人的名誉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受理。 一 被告在这篇以“斥”字这种攻击性的字眼为题目的文章一开篇,便说: 《吴组缃畅谈钱钟书》一文的作者,貌似熟悉吴组缃先生,实际上根本不了解吴组缃。他的所谓那些"畅谈",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是)吴组缃的! 这短短的五十几个字,包含了四项值得关注之处。 第一,原文的题目叫做“畅论”,不叫“畅谈”。可见,被告连原文的标题都没有完全搞清楚。这反映了被告是多么地鲁莽草率。作为一个以严谨为基本治学行规的学者,这是不相称的。 第二,我是采访的记录者,被告却故意采用“作者”一词,实际是个贬义,也就是说,整篇文章乃是我的一个“创作”。自然,文章的内容,也就是虚构的了。 第三,虚构出我“貌似熟悉吴组缃先生”的虚假“事实”,然后再予以批驳,得出我“实际上根本不了解吴组缃”的具有攻击性的结论。这是一种十分卑劣的文风。其实,原文俱在,可以复查,我根本没有流露过丝毫“貌似熟悉吴组缃先生”的地方。这一指控,完全是被告的杜撰。用虚拟杜撰的东西引出真切的打击,这是历史上许多文字狱制造者惯用的手法。被告在这里正是采用了这一手法。 第四,被告用斩钉截铁、不容商量的口气下结论说,那些“畅谈”,“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是)吴组缃的”。这里,他明确点明,整篇采访,乃是我的创造,因而根本就不属于吴组缃先生。为强调这一点,他特别采用了“根本不是(也不可能是)”这种毫不容许商量、甚至对自己都不留一点后路的决绝的字眼,直指这篇采访乃是一个骗局,是一个伪造。 二 接下去,是被告文章的第二自然段,人身攻击更加肆无忌惮了,而且,连最起码的事实和逻辑都不顾。他说: 关于《畅谈》吹捧钱钟书先生的那些虚妄之词,一向厌恶吹捧的钱先生当即进行了澄清;而今,舒展先生已在征得杨绛先生的同意后,将这些澄清公之于众。然而,被捉弄成这些吹捧的"制造者"的吴组缃先生、已经长眠地下多年的吴组缃先生,又如何为自己澄清?不知吴先生生前如何得罪了这位"畅谈家",以至于他如此痛下狠手!如果吴先生生前真的在自己北大朗润园狭小的客厅中接待过这位"畅谈家",也就算他老先生太宽厚、太相信人、太缺乏知人之明了。 这段文字,被告想象力之丰富、捏造事实之大胆、言语间逻辑之混乱,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第一,被告上来便把《畅论》一文定性为是"吹捧钱锺书"的"虚妄之词"。 《吴组缃畅论钱锺书》这篇采访记,最早刊登在《人物》杂志。这是一个由人民出版社主办的公认的以严肃严谨著称的传记性期刊,编辑审查稿件既严格,又有其把关的程序。其后,转摘这篇采访的《人民日报》,更是中共中央机关报。而《文汇读书周报》也是在知识界深有影响的报纸。如果《畅论》一文真像被告所说的那样,是什么"吹捧"性的"虚妄之词",难道这么多的大报大刊的编辑就都看不出来吗? 最重要的,是原文。阅读过原文就很清楚,根本不存在什么"吹捧钱锺书"的"虚妄之词"。在谈话中,吴组缃先生,表扬钱锺书学识渊博、记忆力超人等等,完全是与人为善的。这也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所不同的,是吴先生讲了一些鲜为人知的细节。这样的记忆中的旧事细节,容许或有所出入,但与"吹捧"完全不沾边。 我要求被告指出原文哪一处是"吹捧钱锺书"的"虚妄之词"。 第二,所谓“一向厌恶吹捧的钱先生当即进行了澄清;而今,舒展先生已在征得杨绛先生的同意后,将这些澄清公之于众”,得交待一点背景材料。 《吴组缃畅论钱锺书》一文,乃发表于1992年1月。那个时候,两位老人,吴组缃先生和钱锺书先生,均健在。钱先生看到这篇采访后,认为吴先生所讲的事情有错误,给人写信谈了自己的看法,对里面涉及到的一些史实做了订正。钱先生这样做,完全是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态度的。况且,那个时候,社会上已经存在一个叫做"钱学"的东西,也就是研究欣赏文化名人钱锺书的学问,许多人对钱先生的生平事迹深感兴趣。这样一来,钱先生的订正对搞所谓"钱学"的人来说,也是具有正面的价值的。至于说钱先生的订正是否就都正确,他的订正是否也有误,那是另一个问题。而作为吴组缃先生,他讲他认为正确的话,无论是否与事实有出入,也都是正常的。那么,两位文化老人所讲,到底谁更接近历史的真相呢?我认为,可以通过学术探讨途径来进行。学术就是在这种差异的探讨中发展进步的。所以,我在和一位朋友共同所编的书中披露了钱先生的批评(见《钱锺书评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11月第1版。第291页)。而我本人在学术上并不完全赞同钱先生的批评,在我自己出版的书中公开作过回应(见拙著《钱锺书与近代学人》,百花文艺出版社,1998年2月第1版。第32页)。 到2002年,知名杂文家舒展先生再次更加详尽地披露了钱先生当年的订正(见《新民晚报》2002年4月14-15日,《中华读书报》2002年4月24日第12版)。截止到这个时候,围绕着《吴组缃畅论钱锺书》这篇非常简短的采访记,基本上是在学术的层面进行探讨的。而被告袁良骏的文章,陡然将一个学术问题,转化成了一个法律问题。 学术问题,应该通过学术的途径来解决,而法律问题,则要通过司法的途径来解决。法律与学术,既有联系,又有着清楚严格的界域。 钱锺书本人没有否认谈话出自吴组缃先生之口。不但没有否认,而且钱先生还进一步证实了该篇谈话确实出自吴先生之口。例如,文中涉及到一位清华同学,叫"祁延沛",吴先生的谈话我没有听真切,便写成了“徐元配(音)”。钱先生订正说:“当作祁延沛”(实际叫“祁延霈”)。 详细披露钱先生订正文字的舒展,也没有否认这篇采访出自吴先生之口,而且在文章中说:“关于老一代言谈、信函中的事实疏证,是非曲直(压根没有什么大是大非问题),我只配不置一词。最好的办法是留待清华的校史专家去考证,留待历史去评说吧。”(《中华读书报》2002年4月24日)这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特别是舒展指出这里“压根没有什么大是大非问题”,“最好的办法是留待清华的校史专家去考证,留待历史去评说吧”,我完全赞同。 然而,就这样一个普通的本来“压根没有什么大是大非”的问题,到了袁良骏笔下,便彻底变了味道,成为了超出学术界域的法律问题。 被告文章的实质,是彻底否定这篇文章出自吴组缃先生之口,从而导出采访乃是我伪造的这一人身攻击性的结论。 本来,如果被告对这篇采访持有异议,从学术的层面予以批驳,即便言词激烈些,我也不持异议。而且,如果他能够证明,1989年5月2日这一天,我根本没有到过吴先生家,或者吴先生这一天根本就不在家,那么,即便我有天大的冤枉,也无话可说。但是,他却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公然否认这篇采访出自吴先生之口,并由此而对我进行毫不遮掩的人身攻击,这却是我绝对不能容忍的。 第三,被告所谓"被捉弄成这些吹捧的"制造者"的吴组缃先生、已经长眠地下多年的吴组缃先生,又如何为自己澄清?",完全是杜撰虚拟出来的,是自导自演、自搬自运。 《畅论》发表于1992年1月,吴组缃先生逝世于1994年,前后相差两年,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已经长眠地下多年的吴组缃先生,又如何为自己澄清”的问题。被告公然对读者进行欺骗。 人们可以质问他,你要“斥”这篇采访记,为什么不在吴先生健在的时候来“斥”呢?现在,吴组缃先生已经"长眠地下"了,你却跳了出来,又叫吴先生"如何为自己澄清"? 第四,被告接下去的一段,既恶毒,又拙劣。他说:"不知吴先生生前如何得罪了这位'畅谈家',以至于他如此痛下狠手!如果吴先生生前真的在自己北大朗润园狭小的客厅中接待过这位'畅谈家',也就算他老先生太宽厚、太相信人、太缺乏知人之明了。" 首先,他无端蔑称我为"畅谈家"。 其次,他诬蔑我对吴组缃先生"痛下狠手"。 再次,"如果吴先生生前真的在自己北大朗润园狭小的客厅中接待过这位"畅谈家",也就算他老先生"太宽厚、太相信人、太缺乏知人之明了"。这就把我贬斥为了一个坏人。 1989年,我尚不足26岁,不过是山东大学历史系的一位硕士研究生,哪里谈得上对吴组缃先生这位令人尊敬的文坛前辈"痛下狠手"呢?又从哪个地方能看出来我对吴老先生"痛下"了"狠手"呢? 可笑可悯的地方就在于,被告袁良骏居然又写出了一个"如果吴先生生前真的在自己北大朗润园狭小的客厅中接待过"某某的句式。换言之,他不敢肯定吴先生根本就没有"接待"过我,无法证明我跟吴先生根本就没见过面。然而,他却可以照样来否定我的记录出自吴先生之口。 三 下面,是被告袁良骏文章的第三自然段: 我们要正告这位"畅谈家",你实在选错了"畅谈对象"。你如果闹一篇《吴组缃畅谈舒庆春》,多少还能迷惑一些人,因为吴组缃和老舍的确是情同手足,堪称莫逆。而吴组缃和钱钟书虽为广义的清华同学,但二人毫无交情,你让他"畅谈"什么?你那些"畅谈"他怎能说得出口? 在这段中,被告依然使用着“正告”、“闹一篇”、“迷惑一些人”之类强烈刺激性的词句,而全段却建立在假设和捏造的基础上。 假设:“你如果闹一篇《吴组缃畅谈舒庆春》,多少还能迷惑一些人,因为……。” 问题是,我从没有弄过一篇什么《吴组缃畅谈舒庆春》呀!那么,你假设出这样一个前提,然后再予以批驳,这是干什么呢?再说,吴组缃先生与我谈的是钱锺书,而不是舒庆春,你突然扯出个别的题目,岂不是搅浑水吗?明眼人不难看出,这是一种多么拙劣的文风。 捏造:“吴组缃和钱钟书虽为广义的清华同学,但二人毫无交情,你让他'畅谈'什么?你那些'畅谈'他怎能说得出口?” (一)他这里用的是“毫无交情”。这纯属捏造。 如果说钱锺书先生与吴组缃先生交情不深厚,是可以成立的,但如果说他们"毫无交情",则纯属捏造。关于这一点,我可以拿出切实的证据来予以证明。况且,袁良骏不是也承认他们是"广义的清华同学"吗?"广义"又是什么意思?"广"到什么程度才算"广义"?用"广义"这样一个难于界定的概念,掩盖不了活生生的事实:他们是清华大学同年级的同学。1946年12月,钱锺书在所作小说《围城》的序里,白纸黑字地说吴组缃是他的"好朋友"。钱锺书还承认,解放后,他到清华,吴先生"屈尊枉过",他和杨绛也回访过吴先生夫妇。这又岂可说是"毫无交情"? (二)就算他们“毫无交情”,就不可以“畅谈”了吗?就不能“说得出口”了吗?被告的逻辑,是不成立的。 就说这个被告袁良骏,不是也“畅谈”过许多人吗?他的《准“五讲三嘘集”》一书,“谈及的人物”,就包括了从鲁迅、周作人、徐志摩、丁玲、张爱玲、沈从文、舒芜,到白先勇、金庸、夏志清、琼瑶,以及余秋雨、浩然、王朔、棉棉等。这么多人,难道袁良骏与他们全都“情同手足,堪称莫逆”?如果说只有“情同手足,堪称莫逆”的人之间才能“畅谈”,那么,世界上的人文学科恐怕大半都得取消,至少是两千多年前的孔子、秦始皇等古人是今人所无法“畅谈”的了。 反过来讲,“情同手足,堪称莫逆”的人,保不住还不“畅谈”呢! 有没有交情,根本就不是能不能“畅谈”的界限。这正是被告混淆逻辑界限的又一表现。 四 接下来,是被告文章的第四自然段: 打开窗子说亮话,北大中文系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青年教师大概都知道吴先生对钱先生的态度。即使在《围城》最走红、钱先生最走红的时候,吴先生也没有(也不可能)成为《围城》和钱先生的吹鼓手。吴先生也不是看不起《围城》,但作为一名精雕细刻派的现代小说家和卓有建树的古典小说研究家、红学家,吴先生对《围城》有自己的评价。他认为《围城》属"教授小说",学《儒林外史》的讽刺有一定成就,但作者生活圈子狭窄,不宜过高评价。这些观点,光我本人就听吴先生说过不止一次;而那些"畅谈家"笔下的吴对钱的吹捧之词,我却从来没有听到过。 第一,被告把吴组缃先生对小说《围城》的学术评论,混淆于吴组缃先生对小说作者人品的“态度”。 《围城》是钱锺书先生创作的一部长篇小说。对这部小说,自打其问世那一天起,就有着不同的评价。这是任何一部艺术作品都会遭遇到的接受效果。吴组缃先生如何评价这部小说,纯粹是一个学术问题。但是,不管吴组缃先生对《围城》如何评价,都不等于是对作者钱锺书的评价。这样一个基本常识,作为从事文学评论工作的袁良骏,难道不懂得吗? 况且,吴组缃先生虽然说对《围城》"不宜"过高评价,可也没说"宜"对其过低评价呀!吴先生所说,无非是要对这部作品评价得恰如其分!就算吴组缃先生认为《围城》这部小说不好,难道就等于是说写小说的钱锺书这个人很坏吗? 第二,《吴组缃畅论钱锺书》这篇访谈,根本就没有涉及到对《围城》的评价问题,连"围城"这两个字都没有出现。对这样一个完全没有涉及到的问题,袁良骏却特意单独拿出来,作为他立论的所谓"根据",这就再次暴露了他故意说浑话的立场,也说明了他的结论的荒谬。 第三,袁良骏把《吴组缃畅论钱锺书》这篇访谈定性位"吹捧之词"的最重要的"根据"是,吴组缃那些话,他"从来没有听到过"。这真是荒唐。 你没听过的,就不存在吗?你没听过的,就没有发生过吗?在这个世界上,你没听过的事情多得是,难道就都没有发生过?主观主义到了这种程度,真用得上"掩耳塞听"那句成语了。 然而,袁良骏没有听到过的,恰恰就还有别人听到过,并且白纸黑字地公开发表过。例如,知名学者陈丹晨先生在1991年5月写过一篇《在钱锺书寓所琐闻》(见陈著《水流何处》第33页,参见范旭仑《〈钱锺书批注"吴组缃畅论钱锺书"〉辨正》,《中华读书报》2002年6月26日第10版),里面就有与我那篇访谈相同、可资证明的内容。而且,我拜访吴组缃先生那天,现场还有两位先生在,也聆听到了吴组缃先生亲切美好而不失幽默的谈吐。 五 被告袁良骏文章的最后一段是这样写的: 了解吴先生的人都知道,他一生淡薄名利,从不搞阿谀吹捧那一套。别说对钱钟书,对毛泽东、周恩来等也一样。抗战期间,他和老舍是"文艺界抗敌协会"(文协)的驻会作家,当时和周恩来同志颇为熟稔,彼此均以"恩来兄"、"组缃兄"呼之。然而,建国后有一次周总理在中山公园来今雨轩宴请文艺界朋友,吴先生应邀赴会。但在周总理到达之前,他却提前离去了。害得周总理一再问"组缃兄到了没有?"提前离去虽未必尽当,但我们由此可以见出吴先生不愿攀高接贵的为人。和吴先生一样,钱先生也是一介书生,吴先生又有什么必要去凑吹捧钱先生的热闹呢? 这段话的症结,有两点。 第一,说吴组缃先生是一位“一生淡薄名利,从不搞阿谀吹捧那一套”的耿介之士。这一点,我完全赞同。问题在于,不论我了解吴先生也好,不了解吴先生也罢,我从来都没有说过吴先生一生不淡泊名利、专门“搞阿谀吹捧那一套”呀!我没有说过的话,没有做过的事,被告袁良骏却杜撰虚构出来,然后予以批驳。这样一来,那些话似乎我就说过了,那些事似乎我就做过了。这就是所谓的自导自演、自搬自运,也就足见他是多么恶劣。 我不但没有说过吴组缃先生不淡泊名利、专搞阿谀奉承之类丑话,相反,我对吴组缃先生充满崇敬,并早就见之于文字。在《钱锺书与近代学人》中,我曾经写道:“吴组缃是一位正直、豪爽、心胸开阔而富于幽默感的人。他是山东大学历史系教授王仲荦先生的好朋友。王先生去世后,笔者遵王夫人之嘱去拜访他,留下极深的美好印象。”所谓“正直豪爽”,本来就含有淡泊名利、与阿谀奉承绝缘的涵义。 第二点,说吴组缃先生根本不会去“凑吹捧钱先生的热闹”。这一点,我也完全赞同。而问题在于,除了袁良骏,从没有过第二个人将吴组缃先生与“凑吹捧钱先生的热闹”挂起钩来,从我的采访中,也丝毫看不出吴组缃先生在“凑吹捧钱先生的热闹”。 顺便说一句,从三十年代开始,钱锺书先生就受到过许多公开的赞扬。这些赞扬,大多出自文化界的名流之口,搜罗起来可以编许多本书。例如,杂文家舒展,就曾经公开赞扬钱锺书先生是“文化昆仑”。钱锺书逝世后,李铁映同志也曾经公开发表文章,对钱先生作了高度评价。吴组缃先生对钱锺书的赞扬,是非常普通和正常的。将这些赞扬不加分析地一概斥为“吹捧”,完全违背事实。 六 判断公民是否由于不正当的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导致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时,应当以其是否采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行为为标准。基于上述陈述,对照我国相关法律,我认为被告袁良骏已经违反了法律。为维护本人的名誉权,也为了教育被告本人,警醒世人,提升文明建设,故请求法院则令被告袁良骏在《中华读书报》刊登道歉声明,承认错误,恢复本人的名誉。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于北京朝阳门 http://lhy.u111.net/mulu3001/g0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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