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琢子
3.正义论的主要观念
写在前面:这节实际上很多内容都是后面章节的一个概述,所以会有很多重复的地方,而且第一次读的人很可能会一头雾水。所以我在这里还是尽量把比较重要的部分摘取出来,其他的部分以后还会涉及。
何为“公平的正义”,“要把握这样一条指导线索:原初契约的目标正是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这些原则是那些想促进他们自己的利益的自由和有理性的人们将在一种平等的最初状态中接受的,以此来确定他们联合的基本条件。这些原则将调节所有进一步的契约,指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我将称之为‘公平的正义’。”(有点抽象,但大家记住这个概念和它的意义就行了。它是罗尔斯用来形容自己的正义理论的术语)
平等的原初状态“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原初状态是公平的,因为“每个人之间的关系是对称的,对于任何作为道德人,即作为有自己的目的、并具有一种正义感能力的有理性的存在物的个人来说,这种最初状态是公平的。我们可以说,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况,因而在它那里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注意:原初状态和最初状况/态是两个概念)
“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它把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为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这并不意味着各方是利己主义者,即那种只关心自己的某种利益,比方说财富、威望、权力的个人,而是被理解为对他人利益不感兴趣的个人。”(合)理性即,“采取最有效的手段来达到既定的目标。”(更多参§25)
一旦正义原则产生出来,“功利原则是否会被接受就成为问题了”。因为“人们决不会同意这样一个原则:只是为了使某些人享受较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
“作为替代,我要坚持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时,它们才是正义的。这些原则拒绝为那些通过较大的利益总额来补偿一些人的困苦的制度辩护。”这样一种正义观“防止人们在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时把自然天赋和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作为筹码”,并把“那些从道德观点来看是任意专横的社会因素排除到一边”。
“公平的正义像别的契约理论一样包括两个部分:(1)一种对最初状态及其间的选择问题的解释;(2)对一组将被一致同意的原则的论证。一个人可能接受这一理论的第一部分(或其变化部分),但不接受第二部分,反之亦然。”罗尔斯在这里做这个区分还有两个意义:一他想借助公平的正义创建一种契约理论;二从“最适当观念”(即原初状态)运用这种契约论方法得出的正义原则“必定导致与功利主义和完善论相反的正义原则,所以,契约论提供了一个替换功利主义等观点的选择对象。”
“公平的正义是我所说的契约论的一个范例。”“一种契约的观点认为某些原则会在一个恰当定义的最初状态中被接受。”
“最后我们说:公平的正义并不是一种完整的契约论。”契约的观念能“扩大到包括所有德行原则而不只是包括正义原则的体系的选择。”“如果对‘公平的正义’的探讨进行得合理而成功,下一步就是研究‘公平的正当’”。“但即使这一更宽广的理论也不能包括所有的道德关系,因为它看来只包括我们与其他人的关系,而不考虑我们在对待动物和自然界的其他事物方面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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