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按离职协议赔偿,员工还能起诉公司要钱?|观法劳动仲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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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
南山区某科技公司的HR抱怨,明明和离职员工已经谈好了,并签订了离职协议,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ⅹⅹⅹ元,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双方之间的争议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公司已按照约定按时足额赔了钱
都已经谈妥的事情,为什么该员工还可以告公司要钱呢?

观法评析
司法实践当中,确实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的。HR一方面向法院诉苦,员工离职时与他签订了补偿协议,钱也按协议给了,为什么他还可以来告公司,怎么就没完没了了?另一方面,HR还要应对上级对其办事能力的质疑。
导致这种结果的关键,可能是该协议的效力问题或者协议所包含的争议事项是否全面的问题。
原因一:解除协议中的弃权条款认定无效或者根本没有弃权条款
如果在协议中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ⅹⅹ元,任何一方不得再就双方之间的争议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这属于要求对方放弃诉权,这样的约定一般会被认定无效。
还有种情况就是根本没有弃权条款,这样更容易发生纠纷。
原因二:解除协议上所列的争议内容有遗漏
常见的情形是,双方约定本次解决的事项仅仅是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方面的争议,并没有在协议上提及解决其他事项。比方说,双方仅就经济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或者仅就解决工伤问题,又或者单就二倍工资以及其他赔偿责任问题达成协议。
因为没有一次性解决其他事项,员工当然可以再次起诉公司索要其他赔偿。
解决办法:为了有效避免双方日后再起纠纷,建议双方在约定之初使用以下格式:“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劳动者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包含可能存在的其他任何支付项目)ⅹⅹⅹ元,双方的权利义务终结,任何一方不再追究另一方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任何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写在最后,劳动纠纷既然发生了,就要积极面对,无论你是企业方还是普通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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