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业网校】消防工程考点师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阿耀
一、 一般规定 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4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1.5 当空气中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时,水平排风管全长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排风口设置: 比空气轻者,应设在房间的顶部; 比空气重者,则应设在房间的下部。 进风口的位置应布置在上风方向,并尽可能远离排气口。
二、供暖 9.2.1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9.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5 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2.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时,不应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2.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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