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四个阶段的序列
琢子
31.四个阶段的序列
“迄今为止,我一直假设:一旦两个正义原则被选择,那么各方就回到他们的社会地位并随之按照正义原则来评价关于社会制度的各种主张。”但我们可以“设想在某个确定的序列中存在着若干中间阶段.....每个阶段都要代表一个考虑各种问题的适当观点。”“所以,我设想一旦各方在原初状态中采用正义原则之后,他们就来到了一个立宪会议。”“他们将确定政治结构的正义并抉择一部宪法。”“无知之幕也就被部分地排除了。”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部正义宪法应是一个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这个程序应是宪法所控制的政治过程,制定法规的机构所控制的结果。而正义原则则为程序和结果这两者提供了一种独立标准。”那么,“第一个问题是要设计一种正义程序。为此,先发必须包括平等的公民权的各种自由并保护这些自由。”
“显然,任何可行的政治程序都可能产生一种不正义的结果.....某些方案比其他方案具有产生不正义法规的更大倾向性。因此,第二个问题是我们如何从正义的、可行的程序安排中挑选出那种最能导致正义的、有效的立法的程序安排。”“规则(正义程序)将制定得使法规(正义结果)有可能与正义原则一致,而不是与功利原则一致。”
“于是,我们就到达了立法阶段,走到了四阶段序列的第三步。我们从这个视角来评价法律和政策的正义;从立法代表者——他们总是不知道自己的特殊情况——的见解来评价各种议案。法规不仅必须满足正义原则,而且必须满足宪法所规定的种种限制条件。我们在立宪法会议和立法阶段之间,通过反复酝酿找到了最佳宪法。”
“精确地运用差别原则通常要求我们具备的信息比预期的更多。”所以我们又知道了更多的信息,而无知之幕又被部分地掀开了。比如,为了挑选出宪法,“各方需要掌握有关在这种制度下人们可能具有的信念和利益的知识,以及有关他们在其所处的特定环境下认为可以合理地使用的那种政治策略的知识。”
我们可以设想这两个阶段对应“社会基本结构的两个部分”。“第一个原则即平等的自由构成了立宪会议的主要标准。”“在立法阶段,第二个原则发生了作用。”
“最后的阶段则是,法官和行政官员把制定的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例,而公民们则普遍地遵循这些规范。在这一阶段,每一个人都可以全面接触所有的事实。”但是它不是用来确定我们的“部分服从理论”的,这类原则“将从理想理论的原则被选择之后的原初状态的观点来讨论。”“只要我们手中掌握这些原则,我们就能从最后阶段的观点来讨论具体的例证,如公民不服从和良心的拒绝。”
“在四个阶段的序列中,知识的获得性大致如下。”“社会理论...的首批原则及其推论;关于社会的一般事实,如经济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制度结构和自然环境等等;最后,关于个人的特殊事实。”“每一阶段的信息量都是根据运用这些原则明智地解决所面临的正义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的;同时,任何会导致偏见、曲解和人际敌视的知识都被排除了。”
“四个阶段的序列是运用正义原则的一种方法...这个模式是公平的正义论的一个部分,而不是对立宪会议和立法机构实际上如何活动的一个解释。”“这种测试经常是不确定的;究竟哪一类宪法、哪一种经济和社会安排会被选择并不总是很清楚的。但是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正义在此范围内也同样是不确定的。在允许的范围内,各种制度是同等地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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