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是写用户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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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莉嘉嘉 2019-08-19 17:02:38
楼主说得挺对的,估计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对这一问题观点差异比较大。粗略查了下,江苏省高院为此出过一个会议纪要(〔2016〕10 号),认为“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条款,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免责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免责条款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应的,南京中院也对类似案件作出过几个判决,以“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对于以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协议已向XX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为由支持了消费者(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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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落于惊蛰 楼主 2019-08-19 20:53:37
楼主说得挺对的,估计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对这一问题观点差异比较大。粗略查了下,江苏省高 楼主说得挺对的,估计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对这一问题观点差异比较大。粗略查了下,江苏省高院为此出过一个会议纪要(〔2016〕10 号),认为“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条款,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免责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免责条款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应的,南京中院也对类似案件作出过几个判决,以“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对于以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协议已向XX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为由支持了消费者(用户)。 ... 皮莉嘉嘉法官真的看情况判决的啦 一般性比较公允有道理的条款(甚至稍稍偏向平台方的条款) 只要提示了 法院就认。 但是如果涉及那种严重不平等条款、单方放弃条款,法院不一定敢用显失公平来判(主要原因是说理写起来太麻烦了),但法官在舆论、正义心的驱使下,敢用格式条款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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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落于惊蛰 楼主 2019-08-19 20:57:10
楼主说得挺对的,估计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对这一问题观点差异比较大。粗略查了下,江苏省高 楼主说得挺对的,估计不同地域、不同层级的法院对这一问题观点差异比较大。粗略查了下,江苏省高院为此出过一个会议纪要(〔2016〕10 号),认为“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免责条款,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消费者主张此类管辖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平台通过单独跳框的形式对管辖条款、免责条款进行单独的特别提示的,消费者通过点击同意该条款的,该管辖条款、免责条款成为双方合同的组成部分,消费者主张该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免责条款存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相应的,南京中院也对类似案件作出过几个判决,以“网络销售平台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仅以字体加黑或加粗方式突出显示该条款的,不属于合理提示方式。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XX公司对于以格式条款订立的管辖协议已向XX尽到合理提示的义务,该格式条款无效”为由支持了消费者(用户)。 ... 皮莉嘉嘉所以 我们写这个协议的时候 律师要很注意 霸王条款建议不要搞出来 还是要兼顾公平。 真的企业鉴于一些客观原因要有霸王条款,得把霸王的借口找好,委婉写在纸上,未来即使有争议,法院也觉得情有可原。用户协议语言要温柔,至少看上去不霸王,那种一看就很霸王的,我会看不起这个起草方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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