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五度相生法”之比较
傅善行(解鞍南山卧,焚琴煮黄粱)
中西“五度相生法”之比较 ------ 音乐教授 王 音 宣 在当今国际律学界,专家与学者们都知道“三分损益法”与“五度相生法”并非全部等同,但究竟同在那里?异在何处?除律学家外,很多音乐家和广大音乐工作者,却很少有人详实问津,好像知否无所谓,故多数人概念模糊不清,甚至误认为完全等同。笔者愿就此做一简析,以求教于门师。 一、“三分损益法” “三分损益法”是我国古代生律法,其所生的各律,形成一种律制,称做“三分损益律”。 “三分损益法”的记载,最早见于《管子、地员篇》一书,管子乃春秋时齐国宰相管仲。也有采用据信为发明者的姓氏,称之为“管子法”。 所谓“三分损益法”,在我国史书记载中有两种说法: 一种说法是:“先损后益”; 所谓“先损后益”,是指其发音体(弦线或管子)均分为三段,去掉三分之一,留下三分之二,即“三分损一”之意;再把这三分之二均分为三段,再加相等的三分之一,成为三分之四,即“三分益一”之意。就此一损一益多次往复而得名:“三分损益法”。也称“三分法”。 另一种说法是:“先益后损”。 所谓“先益后损”, 是指其发音体(弦线或管子)均分为三段,再加相等的三分之一,成为三分之四,即“三分益一”之意;再把这三分之四,均分为三段,去掉三分之一,留下三分之二,即“三分损一”之意。就此一益一损多次往复而得各律。也称“三分损益法”(即“三分法”)。 由三分损一可产生上方纯五度音,三分益一可产生下方的纯四度音(即上方纯五度的转位音)。如此一损(称为下生)一益(称为上生)上下互生就能求得五声的宫、徵、商、羽、角及其它各音,故又有人称其为:“下生上生法”,也有人称:“进八退六制“。 另一生律法是在一个八度的圆圈内,从某一音做基础开始,每隔八律(包括首、尾二律在内),产生新一律,如此自左而右转动十一次,即得十二律。此法称做“隔八相生法”。 关于“三分损益法”中的“损” 和“益”究竟哪个在先?哪个在后?虽然历代律学专家说法不一致,但都属于五度相生法,所生各律也是一样的。 以上所述:“管子法”、“三分损益法”、“下生上生法”、“隔八相生法等”,虽然名称不同,但都是以纯五度(或八律)为生律之“度量”,并从同一基音出发,向比基音高的方向推算产生新律,绝对不会生出比基音低的音来,总的来说,是单纯向上的生律法。只是方法略有不同,取名角度有别而已。 二、“反生法”,这种生律法是原来“三分损益法”的“倒影生律法”或称“反生法”。“三分损益法”是从黄钟律(如:现代音名“C” )出发,是向上五下四度方向生律;“反生法”则是向上四下五度方向生律,(不符合“三分损益法”),是在七弦琴上所用的一种生律法,被隋代郑译贬斥为“乖相生之道”,笔者未曾查到过正面详解资料,它常在我国用以作为“三分损益法”的补充之法,如:从C出发按“三分损益法”连生五次可得七声中的六律,即:c g d a e b 等,其后便是带升号的音#f #c #g #d #a #e 等,而七声之中所缺一律 f 是无法生出来的。若用“反生法”一次即可生出“和 ”即“f”,这样即可以得到下徵调的七声新音阶。如果照此方法继续向下生律即可得到各种带降号的音。如: bb be ba bd bg bc 等。 在十二平均律中, #f = bg #c = bd #g = ba #a = bb #e = f ,但在上述两种生律法中,这些在平均律中相等的音,却都是不相等的。 三、“五度相生法” 据王光祈先生所著《东西乐制之研究》第135页所载:“希腊在上古时代,是把一个音阶(指八度)分为五个部分,换言之,既是一种五律制”。其定律之法,系以“a”为中心,在上下两面,各取两个五阶,其式如下:g — d — a — h(b), 若以音之高低排列,则其次序如下:: d e g a h(b) d e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的560页曾载“------ 三分损益法,只包括生出高五度与低四度的律,而“五度相生律”则兼指两个方向的的相生”。笔者联系王氏前述一节判断既为后文的“五度相生法”。 综上所述,三种生律法异同之处即可明了。 同者,三法均以“纯五度”作为生律之“量度”,故可同归于“五度相生律”之体系。 异者,1、三法生律之“基音”不同,“三分损益法”在我国历代都是以“黄钟律“为标准(但其音高不定);“反生法”也以此为生律之出发点。而古希腊的“五度相生法”则是以“a1”为生律基音,直至今日世界各国仍以“a1”为标准音高。 2、生律的方向不同:“三分损益法”是向基音的高处“纯五度”生律;“反生法”是向基音的低处“纯五度”生律;“五度相生法”是向上、下双向“纯五度”生律。 3、三法所生的律高不同。前曾述:“三分损益法”所生带升号之音;“反生法”所生带降号之音;虽在十二平均律中是等音者,在此却不相等。那么”五度相生法 “所生各律,由于“基音”不同,“生律方法”不同,不仅与十二平均律中的各律不同,而且与“三分损益法”,“反生法”也不会完全相同(有小的差异)。 “三分损益法”在我国两千余年的律学史上占据统治地位,是否也有“五度相生法”呢? 《左传》这部重要古籍中曾记载着:昭公二十五年(公元前517年)子太叔说:“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现代律学家多诠释为以下“律表”: 九歌 闰 和宫徵商羽角(变宫)中(变徵) 八风 和宫徵商羽角(变宫)中(变徵) 七音 和宫徵商羽角(变宫) 六律 和宫徵商羽角 五声 宫徵商羽角 大家可以看出上面“律表”是以“纯五度”排位的。特别提出的是以“商”为中心音。这不正是以“商”为基音向高低双向推进生律而成的吗?这不是活生生的“五度相生法”吗?但与古希腊不同的是一个以“a1”为标准音,一个以“商”(d²)为标准音。 我国现在有关律学的文字资料,几乎都是以周代(春秋、战国)及其以后各代记载为据,很少有商代文字为凭。这是为什么呢? 众所周知,《诗经》三百篇中,凡大雅31篇皆为“宫”调;小雅74篇皆为“徵”调;周颂31篇及鲁颂4篇皆为“羽”调;十五国风160篇皆为“角”调。三百篇中确无一是“商”调,惟商颂5篇始用“商”调,特附录在三百篇之后。据说,周朝之所以不用“商”调,因视内含一种“杀声”之故。回忆商、周换代之史,更会明白。武王伐纣,周灭商后,虏“商人”为“奴”,“商音”禁用,历史多有记载。故以“商”为标准音的“五度相生律”也被淹没在“卑商”的思潮之中,就不足怪了。 笔者近年来经过反复研究认为:我国以“商”为标准音高而生律的“五度相生法”,比我国传统的“三分损益法”,“反生法”及古希腊以“a”为标准而生律的诸方法,更为科学,更为正确。(详见笔者在全国第四届律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稿:(《乐音鼻祖—“商”(d²)》一文:刊载于天津师范大学艺术学院编辑出版的《律学论文集》) 写于2005年3月26日 转载于http://www.hebmusic.com/ShowPost.asp?ThreadID=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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