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千年古县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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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世界文化遗产中国千年古县指南 中国千年古县的审查、审定机构为中国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该机构专门成立了“地名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组。目前“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已经启动。“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由中国地名研究所、中国行政区划与地名学会负责,它分为七个项目: 1、地名文化遗产分类与存量评估; 2、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标准体系; 3、地名文化遗产评价与记录; 4、地名文化遗产挖掘与利用; 5、地名文化遗产艺术传播模式; 6、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法; 7、地名文化遗产国际学术交流。 经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中国《千年古县》专家组严格认真审查,河北省井陉县、赵县、赞皇县、蔚县、涿鹿、武安、涉县、遵化、定州、易县以及其它省份的100个县将首次获得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中国分部颁发的中国《千年古县》授牌。 民政部地名研究所已召开了大型电视文献片《千年古县》筹拍座谈会,该片是“中国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一个配套项目。该片将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在央视播出,还计划制作成多个外语版本提供给境外媒体。 联合国地名专家组中国分部主席、中国地名研究所所长刘保全在座谈会上说:“地名是历史的产物,反映了一定的历史属性。它记录了人类探索世界、征服自然和发展自我的辉煌历史;记录了战争、疾病的浩劫与磨难;记录了民族的变迁和融合;记录了自然环境的变化,是社会发展的一面镜子;它见证了历史,展示着未来,有着丰富的地理、历史、语言、经济、民族和社会等科学内涵。它是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是人类文化的活化石。” 刘保全所长告诉记者,联合国第5届地名标准化会议6号决议已经明确提出“地名是民族文化遗产”。联合国第6届地名标准化会议9号决议也指出,地名有重要的文化和历史意义,随意改变地名将造成继承文化和历史传统方面的损失。 据刘保全所长介绍,目前,许多国家非常重视地名文化建设,有的国家已经将有上百年历史的地名列为保护对象。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地名数量之多,内涵之丰富,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据统计,仅殷墟卜辞中的地名用字就有500多个。地名包括人文地理实体地名和自然地理实体地名两大组成部分,仅人文地理实体地名中,千年以上的县名就多达600个以上,地名内涵丰富的古镇名上千个,古村落名近十万个,自然地理实体中的传统地名就更多,中国是世界地名文化资源的富矿。 刘所长指出,我国由于缺乏传统文化的保护意识,乱更名、乱起名现象屡禁不止,这对地名文化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因此,保护研究地名文化遗产、延续地名历史文脉、发展人类文明成果,成为当前一项紧迫的任务。 申报中国《千年古县》的单位应将相关资料准备齐全,由地方民政部门上报省民政厅地名研究所,由该机构评估审定后,上报国家民政部评审机构评定中国《千年古县》资格。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则由国家民政部推荐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中心评审。 一、世界遗产的识别和申报组织 当某个国家签署了《世界遗产公约》时,它就成为缔约国,并保证现在和未来保护本土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就可以开始为把本国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进行提名。但最终必须由该国政府将提名呈交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首先,一个国家必须决定申报世界遗产的地方机构可以提名哪些遗产地,这个筛选的过程往往被称为识别。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先把它们各自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遗产地列出清单,然后,把经筛选有可能成为世界遗产者作为暂定名单呈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中心。 当一个缔约国决定把某地提名为世界遗产时,该国必须填写特制的提名表格。特别要提及的是,各国必须按照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的标准,说明为什么某地独具重要性而要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且还要说明该处目前的保护和管理状况。如能提供该处与其它同类遗产的比较分析情况将会更好。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和/或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评审这些提名,并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推荐,世界遗产委员会再做出哪些入选和哪些不入选的决定。 为制定具有代表性的、均衡的《世界遗产名录》所采取的全球战略世界遗产委员会努力做到世界遗产地在各地区(如非洲、阿拉伯国家、亚洲和太平洋、 欧洲、北美、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分布的均衡性。1974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决定,尤其要确保《世界遗产名录》的地区文化和自然多样性,并通过了“制定具有代表性的、均衡的《世界遗产名录》全球战略”。 (一)申报国 1、签字承认世界遗产条约,成为条约“成员国”,进行本国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成员国 1、制定具有普通和特殊价值的遗产的明细表; 2、提出将文物列入表中的建议; 3、NESCO世界遗产中心提出申报文件。 (三)UNESCO世界遗产中心 1、审核申报文件 2、将申报文件提交给下列组织: ①文化遗产——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国际委员会ICOMOS; ②自然遗产——自然景观世界联盟UICN; ③综合性遗产——同时呈递给以上两个组织ICOMOS,UICN; (四)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国际委员会 1、向申报单位派遣专家, —— 对文物进行评估,保护和管理 —— 准备申请报告 2、根据世界遗产条约对所申报的文物进行审核 3、将评估报告附以推荐材料呈递世界遗产办公署 (五)世界遗产办公署 1、审核文件; 2、向成员国索要补充材料; 3、向世界遗产委员会进行推荐; (六)世界遗产委员会 1、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前,向成员国索要补充材料; 2、拒绝将所申报的遗产列入名录; 3、接受申报,列入名录; 二、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程序 1972年巴黎世界文化及自然遗产保护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订,公约对人类的整体有特殊意义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自然风光和文化及自然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但是,这个公约不适用于非物质遗产。因此在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获得通过之后,一部分会员国提出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内制订有关民间传统文化非物质遗产各个方面的国际标准文件。因此在1989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大会上通过了关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建议。 这种国际标准文件要求各会员国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对那些容易受到世界全球化影响的遗产进行必要的鉴别、维护、传播、保护和宣传,并向人们指出,有大量属于文化特性和少数当地民族文化渊源的口头遗产正面临消失的危险。因此,急需告诫有关当局及这些遗产的拥有者,使他们知道这些遗产的重要价值,并知道怎样去保护它。建议在最后的一章关于促进国际合作的条文中指出,会员国要对那些民众或社团的具有象征性精神价值的非物质遗产要给予更大的关注。秘书处根据建议的精神不断提出活动方案,如非物质民间传统遗产的动员行动、清查行动、抢救行动、宣传和维护行动等。执行委员会在142次会议上通过了5.5.5号决议,并且为建立“人类生动财富”系统制订了工作指南,同时总干事要求各会员国建立本国的“人类生动财富”系统。 基于同样思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7年11月第29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一项关于建立一个国际鉴别的决议,这个决议称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遗产优秀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4次会议指出,由于“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是不可分的,因此在以后的鉴别中,在“口头遗产”的后面加上“非物质”的限定。执委会在155次会议上制定了关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评审规则(见附件1)规则中关于国际鉴别的目的和“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叙述如下: 目的:号召各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地方社区采取行动对那些被认为是民间集体的保管和记忆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鉴别、保护和利用。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这些文化特异性永存不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宣布也是为了鼓励个人、团体、机构和组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积极配合其有关纲领和1989年关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建议书对有关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管理、保存、保护和利用。定义: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 传统 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艺术及其它艺术。除此之外,还包括传统形式的联络和信息。 指南的制定是为了指导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方式 每个会员国每两年只能申报一个国家作品。多国共同体的多民族作品可以在每个国家的限额之外申报。 参评作品的申报可以通过: 1、会员国或联合会员国政府提出; 2、政府间组织在听取有关国家的教科文组织全委会的意见后提出; 3、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在听取本国教科文组织全委会的意见之后提出。 申报的作品需附有作品所有者个人或群体认可的文字、录音、录相或其它证明材料,无此等证明者不可申报。 (二)、申报单格式和内容 申报单应按照本指南附录中所要求的标准格式制作,另外每个申报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一个适合于这种文化表达的计划。包括参评作品的法律规范和在后十年中对该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保护、保存、支持和使用的办法。这个行动计划要对所提出的措施和措施的执行提出完整的说明,并要充分考虑对传统的传播衍生机制的保护。 2、协调行动计划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建议的预定措施之间以及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宗旨之间关系的具体办法。 3、使有关群体对他们自己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所要采取的措施。 4、社区和(或)政府内监督其参评的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作品与申报的作品不会变更的监督机关名称。 申报作品相关的评选文件齐全。包括卡片、摄影、幻灯、录音、录相及其它有用材料。对作品要有分析说明,并备有完整的参考书目。 (三)、评审团 总干事要在各成员国、非政府组织及秘书处提名的基础上每四年任命一个包括9名成员的评审团。这个评审团的工作方式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国际评审团工作规则”来确定。 (四)、评选标准 在评定工作中评审团及其专家们,把规则(附件1)中的第一条作为主要条件:即,参选作品应该具备体现人类的创造天才的优秀作品的特殊价值。因此,为了让评审团注意到这一点,参评作品的特殊价值要从以下方面得到证实。 1、或者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体现。 2、或者在历史、艺术、人种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方面有特殊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达。 3、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为了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还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规则的五项条件。因此,此申报的作品应该: 4、表明其深深扎根于文化传统或有关社区文化历史之中。 5、能够作为一种手段对民间的文化特性和有关的文化社区起肯定作用,在智力借鉴和交流方面有重要价值,并促使各民族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对有关的群体起到文化和社会的现实作用。 6、能够很好开发技能,提高技术质量。 7、对现代的传统具有唯一见证的价值。 8、由于缺乏抢救和保护手段,或加速的演变过程、或城市化趋势、或适应新环境文化的影响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五)、参评作品评审办法 作品申报表只能由会员国国家当局经过有关群体代表们同意进行申报,方能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接受。第一次申报应该附有预览表,表中列出会员国计划要在后十年中提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 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一旦前一个预报项目的表格失效,应该提交下一次申报的新表格,申报表上报后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秘书处对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教科文组织的组织程序要求之后进行登记。每个申报表都要包括本指南第七条的内容,而行动计划是不可少的。为了使评审团能够对行动计划进行公正的评审,秘书需要做相关的基础工作。 1、秘书处的工作内容 ① 委托公众权力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对文化价值进行抢救、维护、立法保护、传递及传播; ② 在尊重国家和地方传统的原则下,建立合适的管理机制,并建立实施有效的控制机制; ③ 采取措施使社团或个人了解遗产的价值和保护遗产的重要性; ④ 赋予有关社团职权和利益; ⑤ 赋予遗产的拥有者的职权; 2、应采取的措施: ①在地方集团的内部对遗产进行保护和利用。 ②对传统文化进行登记,建立必要的文案,以便于研究人员在全国和国际范围内能得到信息,鼓励对遗产的维护进行科学研究。 ③关注遗产的拥有者,提高技能、技术和文化表达形式的水平。 ④关注遗产的拥有者,把他们的技能、技术和文化形式、传给学员和社会上的年轻人。 填写好的参评作品申报表由秘书处登记,并在附上必要的补充文件之后,一个或多个非政府组织以及由总干事根据评审团的要求指定专家对每份参评作品表进行评审。由总干事或非政府组织指定的专家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国际评审团职能规则的规定对报上来的每个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准备一份评审报告(用法文或英文书写)进行宣布。 3、评委评审内容: ①简短历史和地理情况的描述; ②针对参评作品的评审条款认证; ③世界同地区申报项目的对比研究; 对所评审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能否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表示同意或反对意见。 (六)、参评作品的评审日程和评审程序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国际评审团工作规则”,总干事每四年的12月末任命新的9位评审团成员。 每两年的12月31日结束对一届参评作品的统计,12月31日以后收到的参评作品计入下一届评审。作品的申报表先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研究,然后递交由评审团和总干事指定的专家组进行审议。申报表和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在当年的年底之前寄回秘书处。 评审团每隔两年的一月份集中开会,认定哪些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够条件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优秀作品。1月底之前评审团向总干事提交可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的作品和两年后复审的作品的意见。 总干事每两年的2月份举行仪式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 专家的评审报告递交给评审团作最后评审,评审团把决定性意见列入两个表中提交给总干事。一个表是建议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另一个表所列的参评作品是建议在两年之后复审。 总干事根据评审团的建议宣布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所宣布的全部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列入一个名录表中,于公布的第二个月发表,这个名录表还发给会员国并公布于众。 评审团在实施代理业务中,不考虑参评人员的国籍、种族、性别、语言、职业、意识形态、宗教情况、但评审团可能要求非物质口头遗产的管理人员到场或征集他们的意见。 会员国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不应对他们国家或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的采纳发表意见,他们只能根据向他们提出的问题提供补充信息。 如果有捐赠国或私人赞助商提供预算外的资金支持奖励活动的设立或赞助口头及非物质遗产的抢救、保护、弘扬活动,评审团可以在众多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中挑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的优胜者。优胜者的评选标准根据创立的每个奖励活动或奖励金额确定。 (七)、评审后工作 当一个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优秀作品宣布之后,秘书处根据每个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的不同性质,与主管机构一起制定出适当的后续工作程序以保证该作品行动计划的实施。 (八)、国际资助 1、用于支付制定参评表格的费用(预备性资助) 2、用于鼓励对已公布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品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的抢救、保护、开发利用等工作的实施(保护资助)。 另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还可以为申报表的制作和项目的行动计划的实施提供智力资源进行鉴定。 要获得预备资助金,国家主管机关应该提出申请,包括对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的简介和对参评作品申报表制作费用的估算。为使秘书处对该申请能分考虑,会员国的主管机构要把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列在表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预备资助金的批准从来不会超过估算的三分之二。 预备资助金分两笔支付,第二笔只有在收到财政报告之后才支付。 要获得保护资助金,列入申报表中的项目负责人员都可以争得国家主管机关的同意后提出对项目抢救、保护和实施的资金申请,并提供一个估算。秘书处根据提供资金的可能性,并向评审团的专家进行必要咨询后,提供所估算的部分或全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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