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与之道
周工
取与之道 参:对等原则、伦理次序 自圣贤以至小人,取与之道大有不同,取与之道亦可见人之境界。取与之序亦是伦理次序之体现。 孟子曰:‘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这是最好的取与之道,也是最好的人已权界,君子当守此而不失。 但各人之“道(境界)”不同,取与之序自然不同。以五为极,圣人可以义与五,亦以情(对应于对象之境界)取零至五。以下则与境界对应之取与,如不能多与少取,最底限要有“对等原则”,就是取与是相同的。 境界大者可以对境界小者“多与少取”,多与,义也;少取,人情也!小人也反是,多取少与以为利。吝与吝取,以逆人伦,虽合对等原则,亦小人而已,扬朱、庄子是也。 君子之道,义与情并重,义则与,情则应知俗务,知人之取与之序,则取不至唐突,所谓“情取义与”是也。知已知彼,处世和谐之道也。如:我可与人五,人则可与三,取其四则有失人情,矛盾遂生;若人可与五,而吾必取其二,则人常以为疏。 注:1,与:同予,给予。 2,情:人情,情况、情感。3,情取义与:就是根据对方的情况取,根据义的原则与。 关键词:取与之道、取与之序、情取义与 参:对等原则、伦理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