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决不下的林黛玉继承权问题
南瓜扶手
小辈忝列法学门墙,但对法制史几乎一无所知。今日企图对林黛玉继承权做一番详细研究。 1.林黛玉的继承权该适用何种规定?红楼梦半古半今,无朝代可考。但是其中的家族制度,明显打着满清旗人的烙印,这应当是没有疑问的。亦曾有人考证红楼梦服饰为明代戏服。无论如何,基本可以锁定应用明清两代的律令。 2.明清的律令对未嫁女的继承权有何规定呢?经查,明律是这样规定的,“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户令) 清律规定亲生女只有在无男户的情况下,才有继承绝产的权利。 3.林黛玉属于哪种情况呢?“只惜林家子孙有限,嫡系已四代单传”,林如海本人也膝下荒凉,只有她一个女儿。五十七回惠慧鹃情辞试忙玉中紫鹃说:“林家实没了人口,纵有也是极远的。族中也都不在苏州住,各省流寓不定。” 这里涉及到“户”“宗”“族”二者的关系。虽然宗族二字时常并提,宗有时候指一个大宗,有时候只是指一个家庭,但是严格意义上讲宗即家庭,族指宗族。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户绝”就是“无同宗应继者”,清律承袭明律并无变化。 《礼·大传》称:“同姓从宗者合族。”《白虎通义·宗族》称:“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依凑也。生相亲爱,死相哀痛,有会聚之道,故谓之族。”宗包含祖先在内,由同一父系的家族成员组成;族范围更大,是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的统称。因此族比宗的范围要大。 紫鹃先提“林家”,再提“族中”,可以理解为是先说“宗”(“户”),再说“族”。非常遗憾的是,她虽说“实没了人口”,却又补充了一句“纵有也是极远的”。这句“纵有”,就让本来明晰的判断一时间又烟云四起了。因为依律,只要同宗有人,林黛玉就没有继承权。我们唯一知道的是林如海四代单传。这样哪怕此外还有同宗,紫鹃说是“极远”也不为怪,却实实在在会优先于林黛玉的继承权。 故,只有“林家实没了人口”,林黛玉才享有继承权。 4.此外的说明。唐代《开元令·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 。由此可见,唐朝在室女(也就是未嫁女)有部分财产继承权,在份额上依法律规定获得未婚兄弟聘财的一半。 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亦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至元代则明确规定户绝,女可继承。 可见自唐以降,明以前,只要绝户,林黛玉都能分到一部分或全部的财产。 当然,目前最大的疑窦还是户、宗、族三者的界定。故以上全部只是暂时的推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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