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战国时期就有杀女婴的习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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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看了一个明朝的文章,说什么闽风生女多不举,后来顺着这个生女不举了解了一下,东汉有个著作叫太平经,里面有一段话是这样的:
“今天下失道以来,多贱女子而反贼杀之,令使女子少於男,故使阴气绝,不与天地法相应。……天地之性,万二千物,人命最重,此贼杀女,深乱王者之治,大咎在此也。”
《韩非子·六反篇》记载道,“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
南北朝的颜之推(《颜氏家训》而闻名后世的家书大家)曾记载他有个远房亲戚,娶了许多婢妾,每当他们将分娩时,就派人守候在产房门外,若生下女孩,就拿出去弄死,产妇心疼,号哭不止,其悲惨之声令人不忍听闻。
宋苏轼《与朱鄂州》:“岳、鄂之间,田野小人,便养二男一女,过此即杀。尤讳养女,[养]辄以冷水浸杀。其父母亦不忍之,率常闭目以手按之水盆中,咿嘤良久乃死。”
宋得臣《麈史》卷上:“闽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率多不举,为其资产不足以赡也。若女则不待三,往往临蓐以器贮水,才产则溺之,谓之‘洗儿’,建、剑尤甚。
四明俞仲宽,宰剑之顺昌,尝作《戒杀子文》,召诸乡父老,使归谕毋得杀子。岁月之间,全活者以千计。”
元末《郑氏规范》中说:“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死。”
“多”、“盛”、“成习”往往成为描述溺女的常见说法,“比户而计,实无一户之不溺”、“乡愚多溺女,岁以千计”、“溺女之家,十常四五”等类似的史料也不胜其数。
明初依旧是“生女多不举”、“弃女者载道”的局面:
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官员在上奏的奏章中就谈及到了:浙江省的温州、台州、处州三府老百姓生了女儿之后就往往溺死。都察院则在上奏皇帝时,说:“此弊不独三府,延及宁、绍、金华,并江西、福建、南直隶亦然。此风各直省所在皆有,福建较多,惟江西尤甚”。
嘉靖时期的《丰乘》一书卷三《风俗志》中说南昌:“度其心不过虑婚费之难供也。夫婚费可薄也,毒不可逞也,曾不思一体而分,犹吾之骨血也,宁忍以无罪杀之乎。断一草折一木,不以其时犹不忍焉,宁忍以方离于裹之子而杀之乎?汉淮南王厚有女者以待游士。今参藩潘公潢尝作歌以禁溺女者,迄今有贾父之思焉。是宜易之以保其慈。
崇祯《寿宁待志·风俗》说:“闽俗重男轻女,寿宁亦然,生女则溺之
浙江人曾在福建任过地方官的宋仪望(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就说:“大江以南甘心溺女,其歼天地之和,无父子之亲,此岂细故也。”
台州府,天台溺女严重,约在正德时,陈兰坡为县令,因“台故僻,俗贱女,生辄不举,故痛治之。”另有人也说“台多溺女”。处州府,正统年间,处州知府“因恚生女不收溺于水”而禁之。
清初顺治年间政府虽然专门下令“溺女恶俗,殊可痛恨,著严行禁革。”可世人仍然是“溺女之风甚多。”当时的文人们总结了这种现象:“溺女为俗,相沿已久,皆以为当然。”想来是把弄死女婴当作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林纾在《闽中新乐府·水无情》的刻画格外令人心碎,“孰道水无情/有情偏浸出胎婴/女儿原是赔钱货……/脐上胞水血尚殷/眼前咫尺鬼门关”

乾隆年间福建省《与夏彝重书》描述道,“细询诸生,溺女之事究系何人下手?据云,当分娩之际母氏强半昏晕,且畏试水;男人又不入房;所有妯娌姑嫜,凡属女流,恇怯者亦十而八九,惟稳婆实左右其间。

史料记载:“凡胞胎初下,稳婆率举以两手审视,女也,则以一手覆而置于盆,问:‘存否?’曰:‘不存。’即坐,索水,曳儿首倒入之,儿有健而跃且啼者,即力捺其首,儿辗转其间甚苦,母氏或汪然泪下。有顷,儿无声,撩之不动,始置起。
清陆心源《宋史翼.罗钦若传》:“绍兴间,通判赣州。州俗憎女,生则溺之。乃下《诫溺女文》,下于十邑,禁民之溺女者。”
“溺女一事,不知起何自年代,相习成风,不以为怪。”(同治《铅山县志》)
“初生一女,犹或翼其存留,连产两胎,不肯容其长大,甫离母腹,即坐冤盆,未试啼声,已登鬼篆。”(光绪《昔政辑要》)
“吾乡耻卖女,虽贫乏之家,不肯常为妾腾,故思而溺之,不以为怪。且有溺女以求子者,尤可痛恨。”(同治《冶川县志》)
湖南长沙县志记载:“此邦风俗,向有溺女陋习,至今相沿,牢不可破。”
同治年间的《南昌府志》记载,对于女婴,“愿养者十之一二,溺毙者已十之八九。
俞樾在《右台仙馆笔记》卷三中记载,清末一个宁波男子亲手杀死三个女儿之事,骇人听闻:“有客自宁波来,言其地有焚死女婴一事。于空地积薪,置女婴其上,举火而焚之。始则呱呱啼,继则动,久之皮骨俱焦,不复成人形矣。乃遂以石而投之江,观者数百人,咸为叹息。问其故,则此家已生二女,皆溺死之。至是复生女,故不毙之水,而毙之火,冀其魂魄知惧,不敢复来也。”当众烧杀亲生骨内,还振振有辞,这种人简直不能称之为人
封建统治者意识到弃杀女婴带来的社会危害和道德问题开始严厉惩戒,为了确保弃杀女婴的隐秘性,江西一带的地方志中甚至出现了用捣碎的生姜塞进女婴口鼻,然后用胎盘包紧致使窒息死亡的记载。
某些人说的富贵人家就不会杀女婴
江西瑞金县富家巨族多信风水,认为“初胎生女,如不溺死,则必连育之女,而得子必迟,所以完婚即期得男,有生女者当必抛溺”,再如江西弋阳县民也常常认为“生女则必然分其祖墓之荫,而本支反为之衰,结果大肆戕杀其亲生之女,并且相沿成俗。”
曾国藩母亲江家,连续九代洗女,若先生的是女孩,就杀掉她。江家洗女的传统延续了六代,繁衍了28个男孩,却没有一个女孩活下来。曾国藩外公江佩霖当大女儿生下来后,将她丢弃在地上,想让她自行饿死冻死,但半夜去看,还活着,想用石头砸死她时,恍惚间,石头掉下,砸在自己脚上,突然醒悟过来,觉得孩子太可怜了,于是决定养她,并给孩子起了怜妹子的小名。后来,怜妹子嫁到曾家,生了曾国藩兄弟。

福州婴儿塔:“婴儿塔”大多分布于荒郊野外,塔高约半米,通常由灰色石砖砌成,顶为鼓形,塔身四面均留有小洞,远远望去与饲养鸽子的鸽舍相似,这些筑于荒野的小塔是用来放置婴幼儿尸骨和弃婴的。因为年纪尚小、身体尚未发育,一些人认为没必要用棺椁专门为婴孩安葬,便会将准备丢弃的婴孩或早夭孩童的尸骨交给苦力运到“婴儿塔”,而后弃之。当时被丢弃塔内的婴孩以女婴居多,还有一些没钱为孩子治病、建墓的父母也会选择把婴孩及尸骨扔进塔内。

湖南省韶山市民国初年一个“拯溺局”遗址。
这些房屋,建于上个世纪20年代中叶民国初期以前。其中一面墙壁上镶嵌一块1米多长、约半米宽的汉白玉石碑,显示这一遗址曾有特殊的社会功能。碑文中记录了当时令人触目惊心的溺杀女婴行为:当时一些人生下女孩后,有的因为孩子太多“厌而溺之”、有的因为生下多胎都是女孩“愤而溺之”,有的怕因为哺乳女孩影响下一胎生育男孩“急而溺之”,还有的则因为家庭贫困或者担心将来没有财力为女儿准备嫁妆“吝而溺之”。碑文指斥这种行为“绝灭生道”、破坏人类社会自然和谐发展(“干天地之和”),是人伦的悲剧(“失其本心者也”)。

非常讽刺的是,明清时期,闽粤两地形成了“契兄弟”的风俗,契兄弟除部分两情相悦的以外,大都是贫困家庭将自家容貌秀丽的儿子送入另一人家,收取所谓的“聘礼”。而作为契兄的一方,一般都要承担契弟的生活支出以及今后结婚的一部分费用。可谓是开了LGBT的先河,十分的先进 。至于形成的原因吗:当时在闽粤之地,很多家庭会将生出的女婴溺死。于是当地男女比例达到了可怕的1.5~2.5:1。明孝宗弘治十五年,福建全省的妇女比重为总人口的25.37%,男子比重则达到惊人的74.63%,大量男子无法娶妻,只能通过契兄弟习俗来满足生理需求。这对现在也算是个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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