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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不可见]
我被之间搞的烦了,她不断牵扯到一些不重要的枝节。后来我干脆宣布:
如果不讨论你所谓的细枝末节,那么“因为这个视频吓到我了,所以拍摄上传这个视频是不对的”与“因为我被诱骗看了这个视频,因为诱骗这个行为是不对的,所以诱骗我的人是不对的”应该同时成立,前者是人对现实的反应并作用于现实,后者是对现实行为的评价。上面的大多数人都忽略了这点,并在忽略这点的基础上转换概念,歧义就是这样产生的。
老宋你抓大方向去吧,同时对于“党员”的问题选择性忽视。
老康,穿越来讲,未来的那时候道德观也是会变化的。 —————————————————————— 那即便不是变的更高尚,人性的变化也是非常微小的,就好比我们今天还要从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里找灵感一样。 但科学技术则不同
这句话是我说的吧。。这么眼熟。。
你没搞清楚POINT,现在可以说这种行为不侵犯他人权利,那么你自己也说不道德了,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谴责?
=========== 我从第一页以来一直都在坚持这个观点
2010-11-28 20:13:25 考拉是条狗 (还是不懂事。)
公开虐杀视频,谁看谁不看都是自愿的,可以谴责但是和权利无关!!
所以我一直都在强调 1.强迫别人看视频才是侵犯别人权利 2.公开发布视频没有强迫别人看视频
我刚进来 还是想说几句话 我觉得重点不在谁虐待了兔子 或什么动物被虐待 而是 这虐待引起的巨大反映
虐待的事从古至今都到处都是 为什么你会被吸引才是关键 无聊的人做的无聊事 却会引起大家一致的尖锐反感
那个虐待兔子的女人一定是勾起了大众某根敏感的神经 以至于让普通的你和那兔子感同身受 被侮辱与被损害在与现实生活的经历形成某种共通
妈妈咪呀,后现代解读啊
其他人爱怎么谴责怎么谴责去,反正我是觉得很可笑。为什么不可以虐杀动物?虐杀的又不是人,又不是他们的宠物,他们的盘中餐也是虐杀动物得来的,这种同情和黄鼠狼的眼泪没啥区别。
哪里有“诱骗”一说?现在说的当然是“上传一个令人不快的视频”这个行为的本身的对错,而这个行为的载体当然是上传的人。
哪里有忽略和偷换基础?也没有所谓歧义啊
你再理一理逻辑关系
前面有人提到“诱骗”的,我并不是针对你。 “上传一个令人不快的视频”,“其行为本身是不对的”与“其行为本身是对的”这两个结论能够讨论下去的唯一途径就是“为什么对”与“为什么不对”,这就是用新词来解释,和我的意思一样。
街上裸奔的例子存在强迫,因为你走路不看路就有可能被车撞到,因此不可能不看路,对吧?
至于被诱骗看到这个视频的人,侵犯他们权利的人是诱骗他们看视频的人!怎么能赖到发布视频的人的头上去呢?用农药杀了人,制造农药的厂家就有罪了?
这是与个人因素有关的——正如爱动物的人不该去因为这个批判你一样——你也不该去评判他人可笑
============ 他人没有权控制我的思维,我有权认为他人可笑,正如你有权认为我可笑一样
我只是对一些造成歧义的概念进行下定义的尝试罢了,这点也是在模仿你。
其实除了“坚持对错的客观绝对性”外,还有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法:创造新词,例如“因为我诱骗看了这个视频,又因为诱骗这个行为违反了诚信,所以诱骗我的人违反了诚信”。这就避免了产生歧义的可能。而当新的判断又产生歧义时,我们还可以通过创造新词来进行进一步解释,消除原有歧义。
现在变成虐杀无罪,让别人看的才有罪了?虐杀动物和生产农药怎么一样,怎么也该和用农药大量毒死动物比吧。
那么ISP和视频网站都侵犯他人权利了,因为上网提升了他人看到不快视频文字的风险概率。
在不快视频链接有充分指示的情况下,无意看到不快视频是你自己的责任。
你不能破坏“公共场所”,如广场的环境,是因为广场所有者(政府)不允许你这样做。如果一个广场规定了裸奔是允许的,你大可以不进这个广场,进了看到裸体不能怪别人侵犯你权利。
============== 只要毒死的动物不是别人的财产,大量毒死动物就没有侵犯谁的权利。谁爱没事干买100只兔子毒死谁就这样干去,我不反对
这个前提就有问题,谁说非要折磨鱼就不会引起愤怒了,想当然了吧!还有人爱好杀人呢!作者尊重这种爱好不!
哈哈,这说回去到贫富混居伤天害理了,铅笔认为,是这样的
简单来说,你发的视频提升了他人看到不快视频的风险和概率,公共场所的每个人都有责任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而你没做到这一点就是侵犯了所有处在公共场所之内人的权利。
照你的意思,我在公共汽车上看IPAD,IPAD屏幕遮住了旁边视线与IPAD屏幕水平垂直的人眼睛所能看到的面积的大约10英寸,遮住了旁边视线与IPAD屏幕程90度夹角的人眼睛所能看到的面积的大约10英寸屏幕的一半大小。不管IPAD是否有声音,当IPAD播放虐猫视频时,这两个人只要睁着眼就都有可能看到,请问当我看视频时,我是否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同理,当一个长相会让某人产生不快的人出现在某人的面前,是否也可以说某人的权利被侵犯了?
你的回答应该是:这是概率问题。 但是这样的概率计算并没有现实可行性。
2010-11-29 13:47:48 Contra (老康马甲) 哈哈,这说回去到贫富混居伤天害理了,铅笔认为,是这样的
根本就没有好不,我只是举了个涉及这方面的例子罢了。
对待动物和当年对待奴隶没两样啊……奴隶有解放的一天,动物应该也有盼头。
我不是说你是这么认为的,之间,我只是插个楼。
cy说的也有道理,据传19世纪的欧洲殖民者写的非洲游记里还有狒狒与农民进行抢夺地盘的战争,,,
2010-11-29 13:53:27 cynthia
================= 错了,是对待动物还不如当年对待奴隶。我们天天吃下无数动物的血肉,但是谁会把奴隶宰了吃肉?
按你这个逻辑,那么视频上传为何要规定这么多“不许上传”?
只要不上传危害网站正常运行的FD题材类视频即可,而别的诸如暴力血腥反伦理的视频都是他人“自愿”看的
================= 在我国的情况是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
但是正如我说过的,这应当出于视频网站的自律。实际上,视频网站有权利拒绝你任何视频,而不仅限于暴力血腥反伦理视频。
奴隶是人,可以和主人交配产生后代,你在忽视这点的情况下把奴隶作为动物的类比,是不恰当的。并且你也没有办法把这点从你的类比中分离出来,那么你的类比是不恰当的。
你要搞明白不是“政府”不允许你做,这只是表象
更多的还是个人
这是你个人[不希望看到裸体]的欲望,而不是权利
你举得例子不当
请指出。
大部人都是这样,明明是宰杀动物,吃它血肉的凶手,还要给自己立牌坊说爱护动物。这种事情我不干。
推荐一本书 《哲学家的狗》,有空找来看看。
在奴隶那个年代,奴隶不算人。现在也有人和动物兽交,如果和黑猩猩生出后代,也不代表黑猩猩是人。
你既然上传了这种“令人不快”的视频,首先违反了协议,其次侵犯了所有遵守协议的人的权利。
============= 只有首先,没有其次。这顶多就是单纯地违反了协议,“令人反感”这一条文应该是行业自律。
协议的部分内容是为了维护用户的权利,即“不看到令人不快的视频”的权利。
这不是权利,这是“不提供令人不快的视频”的服务
=============== 无他,我只是觉得杀死动物,无论手法,都是同样地不道德。为什么人非要为自己杀死动物找那么多借口呢?
2010-11-29 14:19:28 考拉是条狗 (还是不懂事。)
=============== 无他,我只是觉得杀死动物,无论手法,都是同样地不道德。为什么人非要为自己杀死动物找那么多借口呢? ——————————————————————
书里面写的比较清楚,既能回答你的疑问,也能反驳你想反驳的
自行车你并没有指出我例子的不当
以优酷为例:
这是优酷定的协议,优酷对此拥有最终解释权。也就是说,被吓到了,找优酷去吧。
其次侵犯了所有遵守协议的人的权利。
权利如果存在,那么也是优酷去维护。 那公共汽车上的人呢?
权利如果存在,那么也是法院(法律)去维护 那社会里的人呢?
你看看你的问题,反正我没看懂
生在这个国家不是我们自己选的,去自己想去的国家类似于心想事成,因此我们与国家签订的协议并不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基于这点上的法律也不能做到完全公正。所以我们必须通过与政府的博弈来满足自己的欲望。
什么是权利?
=============== 老支书觉得权利就是自由,我是同意的。你没有阻止他人上传视频的自由!
同意协议的本身就有一个自愿的东西在里面,每个同意该协议的人都有不看令人不快的视频的权利,也有不上传令人不快的视频的义务。同意协议的主体是个人,跟服务有毛关系?
============ 1.上传不快视频违反了与油库网的协议,和上油库网的观众的权利没有一毛钱关系 2.油库网有权不提供播放令人不快的视频的服务
哎呦我的妈呀,之间小妹妹,你这又扯到哪去了。。?
这一整不又到“自由、民主”上去了。。去看支书的政治哲学入门。。
看过的表示没有解决我的问题。
你再去学一遍吧,你找都找错了
累死我了
而且支书的“权利”是basic right
那你的权利从何而来
我需要确定你说的权利和我说的权利是一会事 那就是,上传视频到底侵犯了你什么权利?
强迫你看视频,是侵犯了你不看视频的权利 视频放在网上,你可以根据你自己的意志自由选择看或不看,侵犯你那一条权利了?
既然是主管评价,那么这个“对”“错”也是主观的。他人的“对”“错”评价当然有助于我去理解。简单来说即使没有绝对的对错,也有大多数人的对错,同道德一样,基本上是少数服从多数。
嗯,我想得绝对了。 不过照你的意思,例如“因为这个视频吓到我了,所以这个视频是不对的”也应该成立,但是这就不能再讨论下去了。因此,坚持“对错”的客观绝对性是讨论的前提。 =================================== 主观性对象的价值判断问题,当然是没有客观绝对性”对错“的。这又不同于事实性判断问题。小宠物果然是只会背逻辑规则的梦游逻辑派加铅笔教打手而已。
2010-11-29 22:02:26 小龙套orwell (请搜索:反对铅笔经济学教小组) 主观性对象的价值判断问题,当然是没有客观绝对性”对错“的。这又不同于事实性判断问题。小宠物果然是只会背逻辑规则的梦游逻辑派加铅笔教打手而已。 ============================================== 恭喜你,你已经在反驳老宋了。
============================================== 恭喜你,你已经在反驳老宋了。
反驳你个头啊。 我的权利概念在这里:
A 权利的定义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1836447/ B 权利与善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1836447/ C 权利的性质 http://www.douban.com/group/topic/14599224/
价值性判断,是随观察主体的变化而变化的。
另外,对某个行为直接做"对,错”判断,都是价值性判断,所以,其实这里讲的2个语句在这点上性质没有不同。只不过前者的的价值性判断得出的理由是基于某个是事实性判断“我被吓到了",但是这个因果之间,没有足够的联系。
恭喜你,你又用实际行动反驳了老宋。
更多的恶心图片: 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038982.shtml
个人觉得,讨论权利什么的还是等自己有权利再说吧~要不先讨论一下你自己的人权??~
貌似多数人对虐兔很反感很激动,很想为它出头,那如果最后那只死掉的兔子被送到餐馆烹调食用了呢??那些多数人还会想出头?出头大家一起吃斋咩??
在杀死动物(除受法律保护的)方面,是不是虐应该是由这一行为的目的来定的吧,如果是为了食用,顶多只能说下手的人心里有点扭曲,以此作为其扭曲心理的证明,但这一过程仍然是以食用它为目的的,不算虐;如果下手的纯粹以满足个人欲望来做这件事,说明的就是下手者在行为方面的责任,追究于法律,不会说杀了啥啥啥就违反了法律,而是是否有具体的对此类行为的责任追究。有就照条律说是犯法,没有就别老咬着那女的不放,她要是神经病可就更没得话讲了,嫌心里堵得慌或是霎那间人性升到至高点,怎么没见说要增修法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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