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来自:第二件小事(被时间和事推着往前走,挺好的。)
1.对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
(1)持票人对远期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2.对一般前手(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权利
(1)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2)持票人对一般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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