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这样确定诉讼主体
来自:豆友208661665
一、问题引入
个体工商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
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上述两种企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上述两类用人单位不是法人单位,业主或投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需要明确承担责任的用工主体。
二、司法实务中应这样操作
(一)个体工商户:
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当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字号名称是指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
业主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所地等。
(二)个人独资企业:
应当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当将投资人但自然情况注明。
投资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家庭住所地等。
三、法律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等解释(二)》
第九条 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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