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主义经济学的成本论
海德格尔
主观主义经济学意味着明确否认指导经济选择的数据的客观性。行为主体,即选择者,按照自己的标准选择偏好的替代性选择,并在外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达到经济均衡。 在1946年发表的第一篇论文中,瑟尔比完全将威科斯蒂德和现代奥地利学派的主观主义经济学吸收进其分析中,他所强调的重点在于成本的主观性。—— 主观主义者会将成本理解为,采取了某一种而不是另一种行动方案的管理决策所舍弃的潜在机会。成本必然与某个人的行为相关。这个人面临着在(至少)两个行动方案中选择这个或另一个的可能性,但不能两者兼顾。他会考虑这两个行动方案对于自己的相对重要性,并发现其中一个方案比另一个更加重要;就是说,相比另一个,他偏好其中的某个方案。他采取不太偏好的行动方案的潜在机会就成为他选择更为偏好的方案的潜在成本。通过对采取更为偏好的行动作出决策,他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因为他舍弃了可替代机会。成本不是某种决策之后会以特定方式流转的东西——例如金钱;对于作出决策的人而言,成本是将这些东西用于替代性行动方案的潜在或实现的机会损失。更不必说,这种成本不能被其他人发现,即使他们始终观察并记录下这些东西流转的方式。成本不是可以用这种方式加以客观发现的东西;它是在流转过程开始之前就存在于决策者头脑中的东西,是某种决策者很可能已觉察但又只模模糊糊意识到的东西...... 成本具有瞬间性。某个具体决策中存在的成本会随决策过程的进行而失去其重要性,因为该决策舍弃了可供选择的行动方案。 将瑟尔比有关机会成本的严密推理扩展到所谓定价“规则”的实用性和适用性讨论是水到渠成的,而这正是他的第二篇论文《规则监督者》要讨论的内容。瑟尔比明确地表示他对争论过度的“定价规则应该是什么”问题不怎么感兴趣,这个问题会遮蔽对定价“规则”问题的分析。正如在另一篇论文中所体现的那样,他所强调的是:成本不是“在可以仔细检查意义上的客观的东西。”人们持有的标准的成本定义和测度漏掉了对“失去的机会”的评价;而瑟尔比则认为,除非将这种评价考虑在内,否则没有什么规则可用来真正满足人们的偏好。 他表明“成本只有在作出决策即计划阶段时才会产生”。他对人们称之为决策、预算以及会计核算之间的区别作了澄清。成本与决策相关,而且它必须反映所放弃的替代性选择的价值。虽然预算可以体现已经作出的决策的潜在或预期收益和支出,但将这种预算中的潜在支出视为成本是错误的。 《规则监督者》一文对这点进行了强调:“成本的数值从来不会变为客观的;也就是说,无法检验关于替代性选择的收益的预测是否正确,因为替代性选择从来没有客观实现其实际收益。” 米赛斯《人类行为》 米赛斯是哈耶克在伦敦经济学院详细阐述的主观主义经济学的主要来源之一,而米赛斯的研究对罗宾斯和瑟尔比也产生了影响。在《人类行为》一书中,米赛斯简略但明确地讨论了成本,他所提出的基本概念与在瑟尔比著作中得到最好体现的伦敦学派概念十分相似。“成本等于人们对为达到所欲目标而必须放弃的满足所赋予的价值”。“很多试图决定非市场价格的努力都是建基于混乱的、矛盾的实际成本概念之上。如果成本是实际的东西,也就是说,它是独立于个人价值判断且可客观辨识与衡量的一个数量,那么由一个公正的仲裁人决定其量值大小是可能的......成本是一种价值评估的现象。成本是人们对评价最高的、渴望实现但又尚未实现的满足所赋予的价值。” 米赛期的成本观在他的两个美国继承者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两卷本的专著《人、经济和国家》一书中,罗斯巴德采用了与瑟尔比提出的概念十分相似的主观主义成本概念。而可能最令人满意地将与选择相关的成本概念融入到一般价格理论框架中的尝试体现在Kirzner的《市场理论和价格体系》一书中。 ****************************** 摘录于《成本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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