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T】百度不能承受之重
来自:苏仁(满满的生命力Vitality~)
2011年03月28日 16:11 PM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项目研究员 于乎 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37765 百度再度成为新闻风暴眼。 在百度CEO李彦宏刚刚成为福布斯内地首富之后,内地一群作家则试图以另一种方式来证明,首富可能是个“小偷”。关于“窃书算不算偷”的老问题,再度旧瓶装新酒,引发舆论关注,即使最新的致歉申明,似乎也未能挽回其原本可疑的声名。 一切肇始于3•15。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张炜、麦家、韩寒、郭敬明、慕容雪村、沈浩波等50位著名作家和出版人联名,在3月16日共同发布题为《“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的文章,表示百度公司在没有得到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他们的作品发布在百度文库中,并对用户免费开放。此后,3月24日,部分出版业及作家代表与百度公司就百度文库涉嫌侵权盗版一事谈判,随后相关出版界人士宣布,与百度谈判完全破裂。此后,韩寒连发两篇博客,申讨百度。 3月26日,事态似乎峰回路转。3月36日,百度向各大门户网站发布官方声明,表示预计在未来三天内,百度文库中文学作品类别的文档,凡未获版权方授权的,将得到彻底处理,并对“百度文库产品在前期的运营过程中伤害了一些作家的感情”表示歉意;表示正在积极推进与作家、出版社的合作,通过用户付费阅读和广告分成等模式获取收益,百度并将把大部分收益回馈版权方。 不过,根据财新等媒体报道,百度这一声明未得到“出版界反百度侵权同盟”代表的认可,磨铁图书总裁沈浩波评价说,“百度的这份声明说得很含糊,并没有触及其原有模式”,只是迫于当前舆论压力做“金蝉脱壳之计”,并没有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运营模式。 百度有没有错?自然,3月26日之前。网络著作权主要取决于两个原则,“避风港”条款与“红旗”条款。前者表示网络服务商只提供空间,如果被告知侵权,就有删除义务;如果没在服务器上储存、又没有被告知删除内容,那么网络服务商则没有责任。与之对应,后者表示只要盗版内容像红旗那么显而易见,服务商即使没有得到通知,也应该主动删除。 “避风港条款”最早来自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红旗原则”也最早出现在1998年美国版权法修正案中。事实上,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同时借鉴了两个原则: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 具体落脚到百度的纠纷来看,在3月26日之前,百度主要运用了“避风港原则”,而作家们依赖于“红旗原则”,双方的胶着要点在于百度事先是否知道相关文本对于作家作品构成侵权——然而,在作家明确告知侵权事实之后,百度也许能从法律程序上自言清白,却无法从事实与道义上得到支持。3月26之后,如果百度能按照其声明所言删除相关侵权文本,那么无论从“避风港原则”还是“红旗原则”,那么百度事实上完全合法。 目前情况纠结之处在于,即使百度删除了侵权内容,作者们也未必满意,他们的意图或许在于分成机制。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其实已经超越了版权范畴,而是商业模式的问题。然而,有谷歌和中国作家版权谈判崩在前的案例,指望百度目前拿出一个令相关作家满意的分成模式,既不在于百度义务之内,也高于百度的预期。 韩寒在博客文章中质问:“让作家和出版行业如何生存”?其实这恐怕真的不取决于李彦宏或者百度。即使选择分成模式,从视频网站等案例来看,百度这样庞大而直接的对象尚有可能谈判,而无数散落互联网间的小型网站则令人防不甚防。 目前将侵权矛头集中火力统一对准“首富” 百度,也许策略上是聪明的,然而从现实考量,对于百度这样的商业机构未必公允。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曾说过“企业的唯一责任是盈利”,何况对百度这样一家不少精英人士不屑一顾的公司,期望其能主动、马上创造出有利于创作者与分享者的双赢方案,显然有些不合实际。 长尾理论提出者克里斯•安德森数年前出版《免费》,力图宣告数字时代的商业模式在于免费。创作和分享构成了经济发展的未来,这也是笔者欣然认同的,然而显然,这一天无论在中国还是世界,都未完全到来。无论如何鼓吹分享,任何免费模式的前提仍旧在于创作者的许可,百度等此前行为显然属于不告而取——即使有“避风港原则”作为遮蔽,也存在法律上侵权的模糊之处。 目前文学类占到百度文库据称不到10%,这次3•15纠纷涉及的作家作品比起百度文库中不少尚未获得授权的作品更是沧海一粟。短期之内,百度即使可以避重就轻删除这批侵权文本,长期来看,其发展模式与版权之间的矛盾仍旧尚未化解。 与此同时,从报纸电子化、唱片业借助商演等转型模式来看,图书业也应该有所反思,谋求更多变化。毕竟互联网浪潮不可抵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是自然之理,人类对于书本等永恒知识的追求也始终存在,有价值的内容永远值得有人买单。 令人遗憾的是,在法治落后的环境下,诸多法律争议最后不得不沦为舆论战争。此前的国美之争、早些年的达能与娃哈哈之争可见一斑。平心而论,修订于2001年的《著作权法》等相关法规显然严重滞后于互联网发展,对于作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微乎其微,强弱悬殊,选择诉诸于舆论,或许更为直接而方便。然而,对于力图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一个群体来说,用非法律手段来寻求公正并非一劳永逸之举,不乏争议之处。如是做派诉诸感情而非理性,对于建立公平、持续的法治环境不无弊端。 吊诡之处在于,3•15本来是国际消费者维权日,最终今年3•15却在中国演变成为生产者维权日。消费者的声音与诉求在百度与作家的纠纷中无形被遮蔽了。无论如何定义互联网精神,分享还创造,免费还是付费,并不取决于李彦宏或者韩寒,最终的决定权还在无数互联网间沉默而活跃的大多数,每一次点击就是一次匿名投票。 正如网友玛特所言,对待此事立场优于好恶——我对于百度并无好感,对于出版深怀敬意,对于这次《“3•15”中国作家讨百度书》签名者也未必信服,但这不应该成为理性来看待百度事件的出发点。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
最新讨论 ( 更多 )
- What is Equity Research:一篇关于行研的好文章 (苏仁)
- 我们工作到底为了什么(写得太好了,忍不住转载) (南小夕)
- 韩国的国有企业及其管理 (苏仁)
- 转自新浪微博:泊小豆 《爷爷和我》写得很棒,每个人的生命里... (miaomiao)
- 真爱是什么呢 (花花 s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