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回应讲道理的🤖的《驳ama的不攻击任何人的帖子》的贴子
amaranthiner(况此残灯夜,独宿在空堂。)
对《驳ama的不攻击任何人的帖子》的质疑
贴子中写:
ama的帖子问题出在哪里呢,如果说前两个帖子给大家拉了一条道德标准线A,大多数博爱粉和部分路人粉丝都能达到这个标准线,但小浪组的一些?肯定是不能的,所以ama的帖子就拉了一条更高的绝大部分人达不到的道德标准线B,把大家都划到B以下,以此来证明【大家都一样烂,你们并没有比我高尚到哪去】,如果真的进了他的语境去比较,说实话,也并不能证明自己高尚到哪去。
“ 前两个帖子给大家拉了一条道德标准线A,大多数博爱粉和部分路人粉丝都能达到这个标准线,”
所以这条标准线是为粉丝设立的咯?那么大众或者说节目观众的位置在哪里?
如果说小浪组的人是观看过节目的人,无论他们是喜欢或者不喜欢,他们属于节目的观众。
粉丝也属于节目的观众,但是不是所有的观众都是粉丝,因此集合A粉丝属于集合B观众的子集。
为了一小部分群体而设立的道德标准线A,然后在用这条标准线去考量所有人,这不就是我说的“ 一个个特别喜欢站在道德制高点批判他人 ”。一小部分人用自己的道德标准划条线,然后让所有观众都照着条线去衡量自己,这不就是以己度人吗?
下面这段话,你充分证明了我说的“以己度人”,你自己也说了“用饭圈的话说”。请问凭什么要以你们饭圈为准?你们是拥有特权的特权阶级吗?
第一,用饭圈的话说,拉无关人士下场,我们倡导不攻击姐姐们,是因为这个节目的主角是姐姐,受攻击最多的是姐姐,她们才是讨论的中心,而ama拉【普通人】群体来比较,等于在讨论A不A的时候拉个C进来,转移矛盾,模糊讨论焦点,根本没有必要。
你也说了,我拉【普通人】群体来比较,我当然要拉普通人了,难道我们这些普通人要听你们饭圈人的话吗?你们有什么权力可以让我们听从你们的话呢?
我的标准线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只符合某一小部分人的标准,事实上我的标准线不是高了,而是更公平了,让大家都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不像某些人拿着自己的标准去衡量别人。
不同道德标准的比较
两者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一个对象特指姐姐和粉丝,另一个包含所有人。前者集合a属于后者集合b。如果满足标准B,则满足标准A,但是仅满足标准A,而攻击除集合a以外的人同样是道德败坏的人,因此满足标准A并不能证明此人道德水准高,但是满足标准B的人一定是道德水准高的人。
这再次说明了标准A实际上一部分人为自己设计的一项特权,用以在道德上指摘不符合标准A的人。
如果大家讨论谁的道德水准更高,那么就应该以标准B为参考,因为这个标准才是一视同仁的,不存在有人比较容易达到标准,而有人却不行的问题。
网络时代,名誉权与言论自由的冲突问题
首先,30位姐姐是娱乐明星,属于公众人物,他们是节目的表演者,而普通人或者观众是观看节目的人。每一个观众当然有权利对节目的表演者,对公众人物做出评价,无论这个评价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每一个公民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这是各国基本法/宪法中的内容。
当然言论自由也是有底线的,作为一个良好公民应当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性辨别网络信息,理智发表网络言论,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该组不少网友以为只要不攻击明星,攻击其他网友就没有问题,所以他们肆无忌惮的挂人,歪曲事实,污蔑和辱骂他人。
事实上,与攻击明星一样,他们同样也在侵犯他人的名誉权甚至是隐私权。所以不要以为自己从未黑、嘲、内涵、辱骂和人身攻击过任何一位姐姐及其粉丝,就不会有任何问题了,很多人已经触碰到法律边界。
区别在于公众人物对于批评和质疑的容忍度高于普通人。
针对名誉权的侵权问题,摘录一篇法制网相关文章《互联网时代, 拿什么保护你的名誉权 》供大家参考 :
构成名誉侵权的关键是什么?
朱巍:名誉权是人格权法中的一个具体人格权,网络名誉侵权就是通过网络对名誉权造成侵害。它的构成要件有4个: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行为人行为违法、存在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刘德良: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一般来说,侵犯名誉权主要是通过公开他人隐私或者公开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导致他人名誉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侵犯名誉权有两个关键的特征:侵犯行为是公开的,不是私下的;通过侮辱、诽谤、捏造事实、公布他人重要隐私等手段,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网民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陈昶屹:一般而言,按照言论的内容指向可以将言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主要针对客观事实,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主要针对主观看法。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但是公开传播事实本身的言论,必须遵守事实陈述大致客观的言论准则。即使公众人物对公众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也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依据的批评质疑等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
总的来说,言论自由的边界是在事实陈述时,所述事实应当基本或大致真实;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就事论事,在陈述和评论时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不随意由事及人,针对他人的人身特质进行不当归因或不当定性。
朱巍:言论自由是宪法保障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它是没有边界的,它的边界就是不传播谣言以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也就是说他人合法权益的边界就是用户言论自由的边界。
刘德良:言论自由一般是指基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角度,就一些违背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有关的人物或事情发表自己观点、进行评价的权利。如果与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没有关系,纯粹属于私生活领域,那么一般不适用言论自由。
公众人物是否对外界评价负有更高的容忍义务?
刘德良:公众人物一般与公众利益、社会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其言行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同时,作为公众人物,他一般也会从这种关注中获得较普通人更大的利益,这种利益包括人格利益的弘扬、财产利益的获得等。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公众人物要对自己的言行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负有更大的容忍义务。
朱巍:作为公众人物,有义务去容忍别人的批评,公众人物较普通人的人格权会受到更多限制。同时,公众人物的表达要比普通人负更高的注意义务。孔庆东教授此前作为被告和原告的两个案例就体现了这一点。2012年,有网友对孔庆东所作七律诗提出“格律不对”意见,随后孔庆东在微博骂人回应,后这名网友将孔庆东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孔庆东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元;2014年,某电视台主持人就孔庆东此前言行作出“到底是教授还是野兽”的评论,孔庆东就此诉至法院。后法院一审驳回了孔庆东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他作为公众人物,较社会一般人在承受社会舆论方面要有较高容忍义务。这两个典型案例可以很好地说明公众人物的这两重属性。
陈昶屹:总体来说,公众基于正当的兴趣、媒体基于舆论监督的需要,会对公众人物作出一些评价,这时法律会对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作必要的限制。这里所说的公众人物既包括主动型公众人物,也包括与特定事件密切相关的被动型公众人物。但就像前面探讨言lun自由所讲的,事实陈述是不自由的,不能因为对方是公众人物,就随便造谣。当然这里有一个例外,就是媒体基于公共利益,在认知事实的过程中,由于认知局限和新闻时效性的限制,可能很难做到全部真实,这种情况下,只要媒体不是出于恶意,也没有罔顾事实一般是免于承担法律责任的。
在意见表达方面,对于公众一些严厉的批评和质疑,公众人物则有容忍的义务,而且越是名人越应该接受公众的批评监督、越应该容忍公众的质疑。当然,对被动型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仅限于在特定的事件中,不能延伸得过远,毕竟他本质上还是普通人,要将其与主动型公众人物适当做些区分。不过要注意一点,即使是针对公众人物的意见表达,公众也要基于事实,就事论事,不能超越事实对公众人物的人格进行侮辱,否则也会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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