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刚刚研究了一下肖像权,授权还是需要的,不然真的可以告侵权的,
恶心吧啦的(to be classy)
补充:
1.可以告侵权,但会不会胜诉是另一说。因为这次投屏没有造成经济上损失,也未对原告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且于去庭审的时候,大屏也已经结束了....所以告可以,胜诉就不一定了...
2.侵害主体是群体:
如果真要告,是可以起诉粉丝群体的。
集体诉讼,是指诉讼各方中有一方是一群人,他们会派一名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来参与解决矛盾。通常这一方中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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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组里的帖子,对明星肖像权有了兴趣,去简单做了research,我不是法律专业,说得不对的欢迎大家指正。
1.什么是肖像权: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肖像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所享有的一种人格权益,此种人格权益基于自然人本身的肖像而享有。
肖像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像、电影等艺术形式使自然人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的视觉形象。肖像权是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本人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2.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
(1)实施了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使用他人肖像,需征得肖像权人同意 :
使用他人肖像需征得肖像权人同意,未征求肖像权人意见擅自使用其肖像,是构成侵害肖像权的客观方面。使用他人肖像,应取得权利人的明确同意,包括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用途、使用形式等方面。
(3)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以营利为目的,是构成肖像权侵权的主观要件。为欣赏、研究、公益等非营利性使用他人肖像,是不构成侵权的。
(4)使用肖像,给权利人造成了损害
3.对于影视角色肖像权的保护
随着新媒体的发展和影视娱乐事业的繁荣发展,物的表现形式愈加多样。网络动漫以及影视、游戏中角色形象使用也较为普遍,但对于此种使用当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只能从已有的司法审判中总结和提炼观点和意见。
根据2013年, 章金莱(六小龄童)诉称,被告蓝港公司在其推出的网络游戏“西游记”的官方网站及游戏中,使用了他在1987年版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并将游戏对外销售、牟利,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二审判决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做出了延伸化的处理。二审判决认为:“肖像权人饰演的角色形象也应纳入广义的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具体理由是:自然人肖像中体现的精神和财产利益与其人格密不可分,一旦某一形象能够通过饰演反映人的体貌特征,并且在公众中建立该形象与自然人个人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时,该形象体现的尊严与价值应被视为该自然人肖像权所蕴含的人格利益。”该判决对角色形象权纳入肖像权保护的论证具有创新意义,对于后来司法裁判和权利保护提供了借鉴。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 还有相当一部分侵权行为以 影视剪辑,表情包形式出现,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营利性质。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典已经不再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仅需在确定责任承担时纳入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予以考虑。这一立法上的变化与当前肖像权保护的实际情况相契合,为肖像权人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体现出民法典与时俱进的精神。
4.如果想在不侵犯明星肖像权的情况下,找谁授权?
经纪公司。因为在明星和经济公司签订的经纪合约中,有权利许可和权利归属内容。
经纪公司经常会出于为艺人发展演艺事务或者自己经济利益的目的或考虑,在合同中约定免费使用和开发艺人姓名、肖像、录音录像、照片、知识产权的权利,甚至约定永久拥有艺人基于合同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一系列权利。第四,公司管理与公司纪律内容。演艺经纪机构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艺人有义务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遵守公司纪律、接受公司管理等相关内容。具体包括艺人应当接受公司安排进行工作、保持与公司的沟通、不与第三方进行演艺事务合作义务等,甚至包括对艺人进行整容的权利进行限制,或者在合同中约束艺人人身自由和业余时间的支配等。比如约定“甲方加入乙方,成为乙方签约艺员”“在合同期内,甲方应随时与乙方保持联络,乙方有权知道甲方行踪,以便随时联络甲方,甲方如出境旅游,应征得乙方同意,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类似约定并不鲜见。
5.本次投屏事件总结
如果这次投屏没有获得cy和by双方经纪公司或本人授权,在现行的司法实践中,经纪公司和本人确实可以控告侵犯肖像权。因为“以营利为目的”已经不再是构成要件。。。而且视频里的影视角色剪辑是完全可以让大家联系到真人。
所以希望所有bcz(我也是其中一员)以此为戒,下次应援的时候请先去申请授权。
我本人是支持应援,支持有爱就要说出来。但是这一切都应该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才不会给别人留下把柄。
最后要说一句,我的cp是真的。这次事件是gzs的正常应对手段。发了声明也会被骂,不发也会被骂。我反而觉得发了声明是好事,让法律小白(我。。。)能够多多了解一些法律盲点。而且这个声明也不代表gx这两位没有在一起。我相信他们真的在一起,同时我也支持打击这种未经授权的宣传行为(包括代拍)。所以不要blx,该嗑继续嗑,正主发的糖难道不甜吗?
看到有姐妹提到平台方应该负责授权。我去平台方找相关规定或者免责条款,目前没有找到。我个人认为平台方只负责联系大屏和投放费用。具体授权应该是粉丝团体负责申请。如果平台方负责,那平台方真的要累死。。。所以我估计大概率平台方是不负责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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