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孕纠纷的裁判规则
树里
1、代孕合同是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该合同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属无效合同。
2、即使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代孕,因代孕合同无效,所生子女与无血缘关系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3、 夫妻规避国家法律规定达成的借腹生子协议无效,离婚时,与“代孕”子女无血缘关系的夫妻一方和所生子女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无需承担对子女的抚养费。
4、 人身关系不可转移和变更,亲子关系是自婴儿出生即确定的,不因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而变更。借腹生子的,即使提供受精卵的夫妻与孩子存在血缘关系,代孕者为小孩的生母,依法享有对小孩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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