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由》
来自: 十块钱能换成路
《论自由》产生在一个十分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十九世纪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英国的资产阶级已经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并已巩固了统治,资本主义发展到成熟阶段,并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内,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扫除封建余孽,在国外要求维护并扩大殖民所得利益,要求无限制的对外扩张,总之,当时的英国资产阶级的主要思潮是在自由口号下要求清除一切障碍,实行自由贸易、自由竞争,以便他们无所忌惮地追求利润。早在1859年,英国杰出思想家约翰·穆勒(一译密尔)出版了他的《论自由》。在波诡云谲的上世纪初,在西风东渐的那个时代,启蒙思想家严复第一次把《论自由》介绍给中文世界的读者,那就是他于1903年出版的文言译本《群己权界论》。笔者看了三个译本,觉得在这三本中孟凡礼先生的译本最易懂,这是一部向严复致敬的译作。曾经,先贤翻译先贤,启蒙了一代先贤。今天的中国,蒙了又启,启了又蒙,最需要《论自由》这样的经典润泽思想心田。
一、引论
在第一章《引言》中,作者首先明确了本书的主题非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者称为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在作者看来,虽然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来源已久,但那时的自由仅仅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当时人民对于统治者及其权力的态度从大体上是很敌视的,“在人们的意向中(除开在希腊时代一些平民政府中而外),统治者必然处于其所统治的人民相敌对的地位。所谓统治者,包括实行管治的‘一夫’,或者实行管治的一族或一个世袭阶级,其权威系得自继承或征服”[1],人们认为,在群体中,君主类似于一个比其他任何成员都强的鹰王,他的强大使为了保障较弱成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攻击而存在的,但这个鹰王的暴虐不亚于其他较次的鸷鹰,于是这个群体也要防御鹰王的暴虐。基于此,作者认为真正的爱国者的目标在于用自由限制统治者的权力,而限制统治者的权力的途径有二,一是取得对于公民自由的承认,二是通过宪法制约权力。我们可知,从前人们总是着眼于限制站在人民对立面的统治者的权力,而后出现了一条新思路,即使统治者出于选举并且仅有短期任期,把统治者与人民合一起来,作者不仅希望看见这种平民政治体制的出现,还要求这种制度得到恒常运用,他提出,法国大革命仅是反君主专制的突然爆发的骚动而不符合他的理论要求。但是这种人民与统治者相同一的设想有些过于理想,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远同一,自治政府也不可能代表所有人的意志和利益,最多能代表最大多数、最活跃的那一部分人民的意志,这就是我们常常提到的“多数人的暴虐”,且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个人时,这种肆虐的手段除了政治策略,还有许多其他无孔不入的手段,简直令人防不胜防。这时,“集体意见对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限度的”这一结论就自然而然地被人们发现了,那么下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这个界限究竟在哪里?有些行为准则由法律调整,而一些不宜由法律起作用的事情还要舆论来办,到这一步,寻找界限的就转化为了寻找这些不同的行为准则,虽然在不同时空的人们对此有不同的回答,但据作者所说,人们很少对此问题有所疑难,或是出于服从权威的习惯,或是出于自己的感想。作者又提到了影响价值判断的许多因素,其中值得注意的优势阶级的阶级利益和阶级优越感大大引导了该社会的社会道德,除此之外还有人们对现世强权和虚拟神权的奴性服从,还有影响力更低的力量——社会的利害,更多是出于社会利害中生出的爱憎之感。作者对于派教冲突的观点令人感概,他的大意是少数派也持有不兼容的思想排除异己,但当他们无力扭转局面成为优势一方时,他们才会退而求其次转而呼吁人们允许分歧、包容不同。
回归正传,由于没有原则或准则,人们或不适当地乞灵政府的干涉,或不适当地谴责政府的干涉,那么何为适当,何为不适当呢?根据作者主张的原则,个人或集体之所以有理有权地对社会中任何分子的行为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和缘由只能是自我防护。“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2]集体对只涉及私人的个人行为不具有任何强制干涉的正当权力。这一教义只适用于能力成熟的人类,对于未成年人等还需要他人监管的人们,对于他们自己的私人行为也须加以防御。以此类推,对于未成年的种族来说,自由作为一条人类社会的原则,在人类还未达到能够借对自由于平等的讨论而得到改善的阶段之前,是不适用的。但当人类一旦达到这种阶段,就只能一自我防护为由才能对个人行为进行干涉了。作者在道德问题上诉诸于最广义的功利,即必须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不仅处罚作出有害行为的人是正当的,而且强制人做一些特殊的对社会有益之事也是正当的。但为了保护宝贵的自由,对于后一种情况的强制要更加审慎。“一个人在有外涉关系的一切事情上,对于涉及其利害的那些人在法理上都是应当负责的,并且假如必需的话,对于作为他们的保护者的社会也是应当负责的。”[3]作者不仅叙述了这一原理,还划出了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意识的内向境地,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
作者在最后仍反复强调,个人是其自身健康的适当监护者,但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形,比如在内忧外患的小国中,干涉自由的想法是可以认可的,但近代政教分离以来,法律对私人生活的干涉被大量阻止了,但是道德压迫个人自由的情况没有减弱,据作者的说法“把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力不适当地加以拓展,既用舆论力量,也用立法力量”的学说有日益增长的倾向,基于此种现状,作者开始了对自由的讨论,并且首先选择了一个有代表性的自由分支——思想自由及其派生的讨论自由。
二、思想言论自由
到了近代,思想言论自由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被大多数人熟知了,作者从三种情况分别论证了思想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第一种情况中,权威被假设是错误的一方,而权威企图压制的意见有可能是正确的。作者首先提出人类的易错性,“以人类的自知之明而言,他们远没有把自己易错的事实,像理论上一直可以的那样运用到实际判断中去”的论点,并且,不仅个人是易错的,整个时代也是易错的,也设想了许多可能会招致的反驳,对此反驳作者的回答是这些反驳恰恰是对绝对无误的妄自认定。到底是认定某一意见正确是因为它不容反驳还是因为它没有在任何挑战中败下阵过,作者在以下论述无意中给了他的答案。作者认为人有能力通过讨论和经验修正自己的错误,即使是人类中最为明哲之士也有必要让他们的观点经受公众检查。人们确信某一意见,与其说是因为这一意见本身的正确性,不如说是因为没有它他们就会无所适从。“一个意见的正确性就是其有用性的一部分”[4]。作者用苏格拉底之冤、耶稣之死、古罗马皇帝马克·奥勒迫害基督教的例子来说明我们拒绝倾听我们自认为是错误的意见的危害性。敌视信仰自由的人们提出了另一种说法,即迫害是真理应该承受的而且总是能够成功通过的考验,而真理被迫害扑灭的历史历历在目,作者认为他们的这种言论是一种美丽的谎言,真理之所以能够成功通过迫害留存下来并继续发展,唯一的原因是迫害总是间歇性的。作者举例说明在当时还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宗教迫害,“如今整个时代,日常状态的平静表面,不独被追求新利益的想法所搅动,还常常被意欲恢复旧日邪恶的企图激起波澜”[5]。我们需要思想自由,不仅仅是为了培养大思想家,也是为了让普通人能够达到他们所能达到的精神高度,使整个民族的智力更加活跃。
在第二种情况中,假设为我们公认的意见全是正确的。在第三种情况中,认为公认的意见只有一部分正确,需要由处于劣势的意见作为补充。
二、关于爱国
在《论自由》中,穆勒认为真正的爱国者的目标在于用自由限制统治者的权力,在处死耶稣的人心中,爱国或者说爱集体是铲除这样的异端而不致人民信仰崩溃神明遭到亵渎。这使我想到了电影《辩护人》中的车警官,即使他对他所认定的“赤色分子”严刑逼供、在法庭上作伪证,即使作为警察的他明知自己触犯了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他还是认为自己是爱国的,并以爱国作为出发点作他一切的选择,而在律师宋佑硕的话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两者对爱国截然不同的理解,“国家,证人所说的国家到底是什么?大韩民国宪法第一条第二项,大韩民国主权属于国家,所有的权力都由国民产生,国家即国民。但是证人毫无法律依据,一味强调国家安保,就把国家镇压践踏在了脚下······你是让善良无罪的国家生病的蛆虫,你是军事政权肮脏的帮手。”
在新旧交界之际,这两种观念的冲突更为明显,我们有权选择自己的爱国观点,但需要慎之又慎,尤其是在此指导下作出与他人相关的行为时,更需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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