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中译本 导读
来自:鼎立
(这是我为即将出版——12月底一定要出版——的“罗伯特议事规则”最新版——2000年的第10版——的中译本所做的一篇导读,算是为揭示“罗伯特议事规则”所蕴涵的理念做一次尝试吧。) 议事规则是人类社会各种群体活动的操作型基石。经过几个世纪的摸索,西方社会已经建立起一种通行的会议机制。“罗伯特议事规则”正是这一领域最卓越的人类文明成果。如果能用一句话来概括“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实质,我们希望,大家也能同意,那就是:它是在竞争环境中为公正平衡和正当维护各参与方的利益而设计的精妙程序。 但要想真正把这套规则描述清楚,却绝非只言片语所可为之的。 “罗伯特议事规则”蕴涵着丰富的理念,包括:法治、民主、权利保护、权力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逐利与制衡、自由与制约、效率与公平,等等。但罗氏规则又毫无矫饰地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为一套“工具”。它通篇极少对理念进行专门论述,而是把理念融汇在规则之中,直接面向“实践”、面向“细节”、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实而严密的语言陈述规则,而其规则却无处不流露着理念的光辉。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一门学科,一套科学体系。它的基础是一系列的“元原则”。这些“元原则”遵循严格的逻辑推理发展成一系列“基本规则”,再由这些“元原则”和“基本规则”进一步推理归纳出“具体规则”,并针对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分别发展成几大分支,包括:组织的治理结构、会议的合法性、议程的制定与调整、二十多种程序性提议、发言与辩论、表决与选举、文件制度等等。各分支的“具体规则”环环相扣又交错纵横,形成了完备自洽的体系。事实证明这套规则体系正可以媲美一部设计精巧的机器,其精妙的安排,不仅彰显了它所追求的理念,更显示出其对人性的深邃洞察以及对逻辑系统的精准把握。 “罗伯特议事规则”又是一些常识,一些普适价值。它虽有逻辑的一面,但是它的逻辑是简单而朴素的,依然是以人们的常识为基础,为常人的智慧易于理解的。每个人都能够依据常识,经过适当的学习,理解并掌握所需要应用的规则。正如罗伯特指出,“很少有一门知识能像议事规则这样,只需稍加学习即可如此显著地提高效率,”他制定的规则体系充分证实这一点。罗氏规则承认人类有“追求自由”和“追逐利益”的天性,进而洞察人类在协调平衡和群体博弈中的价值规律。这些规律所揭示的“普适价值”正是以具有普遍意义的人类天性和常识为基础的。 “罗伯特议事规则”已然取得最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证明了罗伯特的思想——建立标准化的议事规范,同时为个性化留出适当的空间——是正确而可行的。尽管各种组织宗旨不同,但从议事制度的角度考虑,大多数组织是完全可以使用同一套议事规则的。当今整个社会的协商合作已经发展为全面化、多样化,真正的需求不在于每个组织有能力制定各自的规则――事实上绝大多数组织缺乏这种能力――而是在于人们需要使用相同的议事规则,对于处在不同地域的不同组织,情况都相类似。 必须同时指出的是,“罗伯特议事规则”从未以任何形式寻求其垄断地位。罗伯特一直坚持“一个组织必须通过正式的程序、以书面的形式指定本规则为其议事规范,本规则才能真正生效”。也即议事规则自身的“合法性”(legitimacy)必须源自组织的真实意愿。罗氏规则始终强调,一个组织自己制定的“特别议事规则”优先于罗氏规则本身。这充分表明罗氏规则承认组织的多样性,承认自己的合法性源自于组织的授权,而不是要反过来去掌控组织的命运。所以,只要遵循罗氏规则的元规则去筛选和制定最符合一个组织自身的目标和利益的特别议事规则,就不会有堕入教条束缚的困扰。 从“罗伯特议事规则”发展的轨迹来看,它至少具有两个发展方向,一个是“完备”,一个是“简化”。“完备”是为了不断地把新情况和新问题纳入到规则体系中去,从而避免任意的“灵活变通”导致决策被任意操纵左右或变得反复无常。“简化”的目的,则是在不违反元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 例如,“一致同意”是一种特殊的表决方式,它既赋予主席加速会议进程的权力,又赋予每个成员收回这一授权的权利,因而可以在不破坏公平的前提下,大幅提高效率。 规则既要兼顾“公平、透明、制衡”,有时不得不适度地牺牲效率。除此之外,认为“规则有损效率”的论断则往往出于误解和误判。其中的根源,一是规则制定得不好确有可能降低效率;二是规则制定后不能很好地适应多变且善变的环境。要想使“规则”不影响“效率”,就必须有一套“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的有效机制。在这套机制下,规则制定机构定期召开会议,经过自由和充分的辩论,所有的人把自己的智慧用在如何创新地提出更有效率、更便利、更能适应多变的环境、更能照顾所有人利益的规则,并迅速淘汰失效的规则、修改有缺陷的规则、拓展有局限的规则。 “通情达变”理应提倡,只要经过提议、辩论和表决等正当程序,获得采纳的修改和补正意见就成为“新的规则”。那些以“情况太复杂,无法用语言来表达规则”为藉口的人,实在是低估了语言在记述人类数千年文明过程中所发挥出来的功能。 “罗伯特议事规则”正是一套用来“制定规则”和“修改规则”的规则。它的机制有着强劲的生命力,推动着自己,也推动着各种规则,朝着更完备和更简化的方向不断发展完善。 “罗伯特议事规则”也推动着每个使用者去提升他(她)“运用规则的素养”,包括提升使用者的意识、知识和技能。对规则的尊重远远不是被动的遵守,在更大的程度上它意味着我们能够通过“使用”规则,来促进多数人的意愿,使之得以实现;通过“使用”规则,来维护少数人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的表达,甚至使少数人甚至个人的意愿经过充分的表述和辩论之后成为多数人的意愿。实际上,“议事规则”是规范化了的“议事手段”,其目的正是帮助每一个人促进自己的利益,它所鼓励的正是“规范化竞争”和“程序性竞争”。而只有当每个参与者都充分使用这些“议事手段”的时候,“程序性竞争”的环境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在今天的社会,在人们最热切关注的市场规则和企业治理等领域里,“罗伯特议事规则”的现实的意义就更加凸现出来。要使人们与生俱来的“自利”诉求能在市场经济里得到有理有节的扩展,大众的“逐利”行为得以持续向上进展,公平的竞争和公正的制衡是其中的关键。而罗氏规则通过精巧的逻辑,考量各种具体而细微情况下如何求得均衡的方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企业组织参与到经济社会活动中去,企业治理因而关乎个人的利益和社会的福祉。罗氏规则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地完善企业的治理结构,改进科学决策,强化制衡机制和合规运营,避免内部人控制,防止对社会、法制、环境的侵害,以及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的侵占。 总之,“罗伯特议事规则”有力地完善了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增强了集体决策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了组织运转的效率,降低了沟通决策的成本;它既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又促进每个社会成员去维护和争取正当的权益,培养现代公民的人格,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的发展。吸收借鉴这一具有普适价值的人类文明成果,体会它所蕴涵的精神与原则,勤加实践,就一定能够获得议事规则旨在促进的组织的秩序与成员的尊严,并分享它所带来的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