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本问题》以及“科斯定理”的价值剖析

宋先生

宋先生 组长
2011-09-30 21:5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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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宋先生

    宋先生 组长 楼主 2011-09-30 21:54:04

    “第一定理”实际上是“科斯假定”,“第二定理”才是真正用于指导经济法制的“科斯定理”。那么,这个“科斯第二定理”的价值究竟如何呢?

      笔者以为,法律对权利的界定,无论是立法界定还是司法界定,当然会对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否则,法制,尤其是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必要性了。这是一个常识,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从来没有人反对过的常识。所以,科斯不惜用十几万字符的篇幅,不厌其烦地论证这样一个人人皆知、人人赞成的常识,完全是无的放矢,无病呻吟,故弄玄虚。

      “发现”或指出经济法制对于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这个常识并不难,也不需要有多高的学问。困难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权利,这里面才大有学问。可惜的是,科斯并没有提出如何界定权利的任何参数。

      在文章的开头科斯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处理“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不能采用皮古的办法。但是,究竟如何解决呢?一直到文章的最后(有十二万五千字符之长的长文的最后!),科斯也没有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哪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九节《皮古的传统》中,科斯说:“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3](P121)

      皮古的方法不好,好的方法却又不愿意提出来,这更说明科斯是故弄玄虚。

      程恩富指出:重视权利、制度或者法律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并非科斯首创,科斯之前的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早就从多方面无数次地阐述过了。将一种对“常识性的道理”的叙述“拔高为发现了一个伟大的‘定理’,似乎显得当代人的思维也太贫乏了。”[4](P69)

      四、《社会成本问题》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成本问题》被不断地“炒卖”“升值”,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第一,《社会成本问题》将经济学引到了玄学的迷宫和不负责任的妄谈。

      科斯的信徒在解释产权概念时或者在为产权下定义时,总是越说越玄,越解释越令人费解。中国产权学家在引用科斯及其信徒的言论时,一般也不作解释。正因为如此,所以到目前为止,产权经济学也没有为我们提出一个明确的产权定义。

      德姆塞茨说:“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5](P97)

      阿尔钦说:“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5](P166)

      刘伟和平新乔说:“所谓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本质上,它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作为一定的权利所必须确立的界区”。[6](P2)

      段毅才说: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责、权、利关系”。[7](P76)

      这些都是玄而又玄的命题,然而,越玄却越能蒙人。信奉科斯理论的人正是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法律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

      西方产权学家及其中国信徒在治学态度上很毛糙,极不严谨。这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推敲不足,语言多病”;二是“题义不清,莫名其妙”;三是“盲目追星,张冠李戴”;四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8]

      这种作风与《社会成本问题》的学风有很大关系。这种学风就是不负责任,妄说一气。

      第二,《社会成本问题》搅乱了人类历史上的法律成果,阻碍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良性融合。

      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应该提高人类对于复杂问题的认识,然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恰恰相反,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等很明白的法律问题完全搅乱了。进而,它也搅乱了一大批经济学家的思维方法。

      西方产权学说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尔钦在解释科斯理论、提倡明晰产权时说: “例如,我新栽种的树可能遮挡了你的土地上的光线,你是否有权跨过我的土地呢?如果光照(或光线)的权利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指定,我们就可以以保护光照或者植我的树的价格来进行谈判”。[5](P177-178) 在这里,阿尔钦的例子实际上也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问题。对于相邻关系上的权利义务问题,法律的规定历来就是明晰的。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仑的《汉穆拉比法典》对相邻关系就有所规定,罗马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就更加详细和明晰了。现代国家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非常明晰的,不存在所谓“不明晰”的问题。[9]

      当然,英国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立法机关对相邻关系的规定相对来说要少得多。但是,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以及其他一些文章中叙述过的几十个案例,不正说明英国和美国有大量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判例法存在吗?既然如此,又有什么理由说在相邻关系上存在着权利“不明晰”的问题呢?

      在中国产权学家樊纲看来,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居民能不能在自己的住房里跳迪斯科,也是产权“不明晰”的问题。[10](P15)

      其实,连南京这样一个不发达的城市,早在1984年颁布的《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就明文规定:居民夜间使用音响“不得超过四十分贝。”这是相邻关系问题,没有什么不明晰的。

      在另一些产权学家看来,一个人在自己家门口烧垃圾,其烟尘被风吹到了邻居的家里,算不算侵权呢?这也是一个产权“不明晰”的问题。[11](P17)

      其实,这类问题在环境保护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早在大约四千年前的商代,法律就规定,“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12]现代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规定就更加完备了。

      当然,“明确”不一定就“正确”,明晰也不等于绝对没有漏洞,“有法可依”也不等于“执法必严”。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各国的环境保护法、相邻关系法等等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做一些修改和补充,还要在执法上狠下功夫。但是,在环境保护等问题上,说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明晰,是完全不符合事实的。

      第三,科斯的理论不利于环境保护。

      《社会成本问题》中的不负责任的妄说主要表现在环境污染问题上。

      在环境污染问题上,全世界通行的法则是:谁污染谁治理。而科斯却说,那不行,那样会侵害污染者的生产权利,妨碍污染者的生产效率。(这是科斯《社会成本问题》的开宗明义的第一段话。)

      当讨论到究竟应该如何处理污染一类的问题时,科斯说:我不知道。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通行的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就足够了”。[3](P121)

      当讨论到要不要向污染环境的人征税时,科斯说:这不合理,应当同时也向遭受污染的人征税,“建立双重纳税制度”。[3](P120)

      如何“建立双重纳税制度”呢?科斯说:“我无法想象如何得到这样的税收制度所需要的数据”。[3](120)

      试想,如果按照科斯的理论从事经济建设,地球的环境污染问题还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理吗?

      笔者以为,对于那些侵害公众环境的各类行为主体,都应当按照皮古的传统严肃处理,严格执法,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产的停产,该吊销营业执照的就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该判刑的就应当判刑,丝毫也不应当心慈手软。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保护好我们的地球村。

      第四,科斯的理论不利于人权保护。

      《社会成本问题》中引用的几十个案例,大部分是牵涉到人权保护问题的。如牧者的牛群践踏了耕者麦苗,化工厂的烟尘污染居民的住宅,钢铁厂的污水毒死了农民的水产品,工厂的噪音妨碍了医院的正常工作,机场噪音搞得附近发居民无法入睡,等等。对于这些案例,皮古的传统和世界各国宪法,以及《联合国人权公约》共认的准则就是:给侵权者以法律制裁。而《社会成本问题》却变着法子、绕着弯子予以反对。不管科斯的主观意图如何,客观上都不利于全世界的人权保护事业。

      五、《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原因

      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九章《皮古的传统》中,科斯说:“令人奇怪的是,像皮古提出的这种理论竟会如此有影响,尽管其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既然是不明确的,那么它也就不会有明显的错误。”[3](P118)

      然而,更令人奇怪的是,像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这样的论文居然会比皮古的理论更有影响。原因是什么呢?笔者以为:

      第一,如果说皮古“成功的部分原因是在表述方面缺乏明确性”的话,那么,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部分原因”则是因为“在表述方面”更“缺乏明确性”。

      皮古的办法不好,那么什么办法好呢?权利界定很重要,那么如何界定权利呢?经济学的方法要改变,那么如何改变呢?这些,在《社会成本问题》里面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甚至,这篇有十二万五千字符的《社会成本问题》连什么叫“社会成本”也未做任何解释。既然如此地不明确,就更“不会有明显的错误”了。

      《企业的性质》是很有价值的,观点也很明确,却不能成功,躺在图书馆里几十年而无人问津,后来还是因为《社会成本问题》出了名,才带动了科斯的出名,也才带动了《企业的性质》的出名。如果没有《社会成本问题》,我们至今恐怕也不知道有《企业的性质》这样一篇论文存在。

      或许,正如井蛙四郎所说:“科斯寂寞得太久了,因而也就终于‘悟道’了:要想成功,就不能像年轻时候那样,把文章写得太明确;就要多绕弯子,多弄点病句,多说点半生不熟的术语。终于,《社会成本问题》以一些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以一些半生不熟的法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以‘不明确’和病句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13](P29)

      第二,如果说“不明确的……就不会有明显的错误”的话,那么,“绝对的废话就绝对没有明显的错误”。这也是科斯《社会成本问题》成功的原因之一。

      《社会成本问题》中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如果没有交易成本的话,无论权利怎样界定都没有关系;但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所以权利的界定就十分重要。”然而,这些被奉为“科斯定理”的名言,其实完全是一段废话。这就像“如果人不需要吃饭的话,农业生产搞不搞都没有关系;但是人不可能不吃饭,所以搞好农业生产很重要”这段话一样,是绝对真理,也是绝对的废话。谁不知道“搞好农业生产”十分重要呢?难道“搞好农业生产很重要”这样的常识也是什么定理吗?

      那么,什么话才不是废话呢?关于如何界定权利和如何搞好农业生产的话才不是废话,即使是说错了,也不是废话。然而,关于“如何界定权利”和“如何搞好农业生产”的理论恰恰容易犯错误,所以,也就难以成功。所以,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就不告诉我们应该如何界定权利,以免犯错误,以免不成功。

      第三,“科斯定理”成功的条件。

      世界上的废话多如牛毛,为何偏偏是“科斯定理”这样的废话能获得巨大的成功呢?绝对没有错误的废话要想获得成功,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披上神秘的外衣,二是要多重复。佛教里面有一句“俺扒尼唛里訇”的话,完全是一句没有任何意义的废话,然而却魅力无穷。原因就是佛祖老在那里神秘地重复它。

      “科斯定理”之所以能够产生巨大影响,除了“绝对的废话就绝对没有明显的错误”这一根本原因以外,还因为它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一是科斯让它在一大堆经济案件组成的云山雾海中反复穿插,从而披上了神秘的外衣;二是有些人老在那里重复它。

      第四,科斯的研究方法代表了一个历史趋势。

      二战前,世界处于政治大革命的时代,因此政治与经济的关系就十分密切,所以政治经济学就很流行。二战以后,世界已经从政治革命的时代向法治时代全面过渡。初步建成了法治的国家法治进一步完善,没有建成法治的国家也在加紧建设法治。因此,法律与经济的关系就密切起来了,这时,政治经济学就需要向法律经济学过渡了。《社会成本问题》能将经济学和法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适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这是它的优点,也是它能走运流行的原因。

  • 宋先生

    宋先生 组长 楼主 2011-10-15 05:59:32

    2011-10-15 04:03:01 Tunecedemalis (http://weibo.com/tunecedemalis) 完美知识=客观效用=社会主义 只有社会主义,只有让一部分人作为另一部分人的奴隶,才能拥有完美知识,才能贯彻客观效用。 我在以前的一篇文章里也谈到:(以下是引用) 科斯假设的“交易成本为零”的情景,意思是说:获取市场信息是不需要支付代价的。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必须将自己知道的市场信息,包括个人需求偏好等信息,及时地无偿地提供给所有人。企业必须分分秒秒得知客户需求偏好的变化,以调整价格,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交易成本为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 什么是“交易成本为零”?比如我今晚打的第一个电话是给父母的,我愿意支付1元/分钟,第二个电话打给无关紧要的人,我只愿意支付0.5元/分钟。我必须将此信息无偿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移动获取这些信息也不需要付出代价。然后中国移动会根据我的偏好安排两个价格给我。否则交易成本就不为零。 “交易成本为零”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假设。这意味着每个人知道其他人关于资源、生产、物流、消费、偏好等等所有市场信息,不需要花费任何费用寻找交易对象、订立合同、执行交易、洽谈交易、监督交易。每个人的每项经济行为都是有用的,能赚钱的。如果这样,社会主义人间天堂即可实现! “交易成本为零”意味着,每个人都必须将自己知道的市场信息,包括个人需求偏好等信息,及时地无偿地提供给所有人。有人不愿意提供,怎么办?在他的大脑植入芯片?派一个监督员监督他的思想?搞1984社会?越看“交易成本为零”这几个字,怎么越觉得这就是早请示晚汇报向党组织交心呢?
  • 宋先生

    宋先生 组长 楼主 2011-10-15 06:27:27

    从高斯定律的琐事说起

    作者:[张五常]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不久前几位老师告诉我,一位香港经济学专家说高斯定律(Coase Theorem)早就被多篇文章以数学证明是错了,不可教。这把我吓了一跳。提出该定律的一九六○年的文章,是整个二十世纪的经济学文章被引用次数最多的,一九九一年获诺贝尔奖。那么容易就错了吗?

    于是问:「该专家说是错在何处呢?」响应道:「错在漠视了收入的分配。引进这分配,该定律错了。」我不禁仰天大笑,四十多年往事,注到心头。

    高斯定律有几个版本。一九五九年首先出现的,是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运作的先决条件。这是说,不是私产不能在市场成交。这当然对,其贡献是指出传统的交易定律(Theorem of Exchange)漠视了必须的产权局限条件。浅而重要,可惜对解释世事不关心的视作等闲。

    今天家喻户晓的高斯定律,出自一九六○年的鸿文,有两三个版本,其中以牛吃麦为例而推出来的「不变定律」(Invariance Theorem)老生常谈,应该是上述专家说是错的那个定律了。

    有两块相连的土地,其一用作种麦,其二用作养牛。牛群跑到麦地吃麦,对麦损害的负值高于牛增重的正值,出现了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分离,政府非管不可。高斯定律说,如果麦地与牛地有明确的权利划分,交易费用是零,那么麦地与牛地的权利谁属都会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效果,不变也。这是说,如果种麦的地主有权不准牛群吃麦,养牛的大可补偿牛对麦的损害,或租用麦地,栏杆建造的位置,是边际上牛吃麦的增值与麦损害的负值相等。高斯定律的神奇之处,是倒转过来也一样:如果养牛的有权让牛群随意吃麦,种麦的会出价,要求养牛的约束牛吃麦,栏杆建造的位置,也是上述的边际二值相等,不变。重点是土地的使用权利如果界定得清楚,不管权利谁属,在市场交易下栏杆的位置不变,再没有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分离的问题。

    一九六二年读到这养牛与种麦的例子时,几位同学和我都知道不同的权利界定,收入或财富的分配不同,如果双方的品味有别,栏杆的位置会变。这是说,权利界定给那一方,该方的收入较高,另一方的收入较低,收入的转变会影响消费,大家品味不同,一方喜欢多吃牛,另一方喜欢多吃麦,栏杆的位置会因为土地的权利界定谁属有变而变。

    当年我是例子还没有读完就想到上述的收入分配不同会引起栏杆位置可变的副作用,但认为问题不重要:高斯大可假设收入或财富分配的副作用不存在。跟着又想,如果不让高斯作这假设,他可以方便地把定律改为:只要权利界定清楚,让市场顺利运作,土地的总价值会按养牛者与种麦者的消费品味而达至最高点。

    后来与高斯畅谈他一九六○的鸿文,提出他应该为收入分配不同会引起的副作用下个脚注,殊不知他响应:「不是很清楚吗?不言自明是不需要下脚注的。」Self-evident是他当时选用的形容词。我坐在那里想,他是说蠢人不读算了,而我自己差不多不及格,很有点尴尬。

    再后来伦敦经济学院的一位教授不明高斯定律的主旨,在收入分配的副作用上大做文章,见笑天下。至于最近香港的经济专家说的有不少数学大文从收入分配的角度证明高斯定律是错了,我没有跟进。不容易相信这self-evident的话题要大兴数学的土木,如果是真的话,经济学的发展岂不令人悲从中来哉?

    这里要说的,是问题有重要与不重要之分。做学问要找重要的入手。生命那么短暂,而一个人的创作期更短。选上不重要的问题下功夫,很容易转眼间断送了学术生涯。我自己的创作期长达四十年,有点得天独厚,但还是要频频考虑作品的重要性才动笔的。

    判断重要性,主要讲感受,与智商的高低没有多大关系。昔日的马尔萨斯,近代的舒尔兹,现代的诺斯,分析能力不见得有过人之处,只凭对重要性的感受好就见经传了。一九七三年嘉素对我说,当世的所有经济学者中,以重要性的判断论英雄,高斯可能无敌天下。我早就知道,所以在芝大的两年频频与高斯研讨,谈的主要不是他的文章,而是要知道为什么他会这样想或那样想。高斯倾囊相授。

    今天自己日暮黄昏,行内的朋友说我对经济问题重要性的判断受到专重。然而,有些文章要发表了三十多年才受到注意,很有点意兴阑珊。我对经济思想重要性的判断力,一半天生,一半学回来。先谈后者吧。

    判断重要性的第一个启蒙老师是赫舒拉发。我提出问题,他认为重要才作答,否则忙顾左右而言他。第二个是艾智仁,他对任何文章一笑我知道认为是胡说,严肃起来我知道要深入地拜读。跟着是与高斯、佛利民、戴维德、巴赛尔等人的多番研讨了。

    在芝大遇到夏保加,说我的文章有趣味。我问:「不重要吗?」他响应:「何谓重要只有天晓得,说有趣是最高的评价了。」再后来遇到W. Meckling,说有趣的观察是我的一技之长。我问:「只这么多吗?」他答:「聪明易找,品味难求,千万不要放弃你的品味路向。」说实话,我想不出自己的品味好在何处,很有点粗俗,但喜欢过瘾一下,而喜恶之分是明确而强烈的。天生使然吧。

    回头说高斯定律,不是没有错。我一九八二年发表的《中国会走向「资本主义」的道路吗?》就含意着这定律有严重的错,但要到一九九八的一篇演辞才清楚地写出来,引起反响。我指出该定律用上「清楚的权利界定」(即私有产权)与「交易费用是零」这两个假设,互相加不起来!毫无交易费用,资源的「完美」使用是不需要市场的。权利的界定是一种制度,市场的安排也是一种制度,而二者都是为了减低交易或社会费用而出现的。没有这些费用,中央分配可以尽善尽美,不需要有私产,也不需要有市场。从个人的品味看,这才是高斯定律需要加的一个重要脚注。

    算是严重的错,但对高斯定律的重要性毫无影响。我可以修改局限条件的假设而校正该定律。更重要的,是指出这两个假设加不起来,使我们对交易费用与制度选择的体会提升了深度,增加了高斯定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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