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3年法国全国总动员法令(全民皆兵的真实写照)
Frank Gao(So much for honour!)
国民大会在听了它的公安委员会的报告之后,发布下列法令: 第一条 从现在起到一切敌人被逐出共和国领土时止,全法国人民始终处于征发状态,以便为军事服务。 青年人则去打仗,已婚男子则制造武器和运送粮食;妇女则制作帐蓬、衣服和服务于医院;儿童则将旧布改成绷带;老年人则到广场鼓舞战士们的勇气,宣传痛恨国王和共和国的统一。 第二条 国有房屋改为兵营,公共场所变为武器制造所,地下室的泥土则用洗擦来提取硝石。 第三节 口径武器专门交给上前线杀敌的人使用;内务军警则使用猎枪和白刃。 第四条 骑马应被征发用以补充骑兵军团;不用于农业的挽马则拖拉大炮和军粮。 第五条 公安委员会应负责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便立即设立制造适合于法国人民状况和能力和种武器的非常制造厂;因此,它有权组织为实现此项工作所必需的一切工厂、制造厂、作坊和制作场,以及为此目的而有权征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能够协助此项工作成功的匠人和工人;为此,应从三钥金库中所储藏的四万九千八百二十万锂指券中拨出三千万交给陆军部长支配。此项非常制造的中央机关设于巴黎。 第六条 为实施本法而派出的人民代表们在其各自的辖区内,当其与公安委员会商妥之时,都具有同样的职权;并具有驻在军队的人民代表所具有的无限权力。 第七条 任何被招服役的人不得令他人顶替;官吏应仍守其职位。 第八条 动员是普遍的;十八岁至二十五岁的未婚公民或无子女的鳏夫应首先参军;他们应立即前往县城,在该处天天练习使用武器,等候出发令。 第九条 招集和进军应由人民代表决定,以期在粮食、军需和一切军用物资已有足够数量之时,即命令武装公民到达集合地点。 第十条 集合地点应依据情况来决定,由为实施本法而派出的人民代表根据将领的意见,与公安委员会和临时执行会议商议指定之。 第十一条 各县所编成的营应集合在写上“法国人民起来反对暴君”字样的旗帜之下。 第十二条 各营应根据已定法律编成之,其薪饷与在边疆上的营之薪饷同。 第十三条 为了聚集充分数量的粮食,国有产业的佃耕人和管理人应将此项产业的收入用谷物缴纳到他们各县县城。 第十四条 所有、佃耕人和谷物占有人必须根据上次征收时所用的花名册以实物缴纳欠税,甚至缴纳1793年赋税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国民大会任命公民……作为驻在军队和驻在各郡的人民代表的助手,以便协同施行本法。 他们各人的辖区由公安委员分分配之。 第十六条 请初级会议所派遣的人员立即前往各区,以便履行8月14日法令所交给他们的公民任务和接受人民代表所交给他们的任务。 第十七条 陆军部长应负责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便迅速施行本法;国库应从三钥金库中内的四万九千八百二十万锂指券中拨出五千万交他支配。 第十八条 本法应由特派递送员送往各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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