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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猬的正义》在元伦理学部分不提Parfit,在能力的小部分只提森对他的批评,不提努斯鲍姆,是不是视野有点狭隘了,另外处理的思路也比较老。
不提Parfit,因为德沃金不觉得帕菲特跟自己有什么分歧,何必非要提?
价值与理由两种进路,分歧多多不提
价值与理由两种进度的区分,对于德沃金来说何以重要,好像不太明显。兄台有相关的论文方便推荐下吗?如果有的话,我想学习学习
新月这样说,“帕菲特在规范性上的基本逻辑是这样的。理由是规范性领域的最小单位,表达了一个最基本的理性辩护关系,即事实F能够对行动X提供支持。我们人有能力直接获得一些关于我们有理由做某事的为真信念。这些基本的为真信念,构成了更复杂实践推理基础。
德沃金的主张相反。德沃金认为,我们不可能直接获得有理由做某事的为真信念。一个信念是否为真,是要看它是否能嵌入到一个合理的信念之网中,在整体的实践推论中确定它的正确含义。也就是说,合理的整体实践推论结构,决定了具体的信念是否为真。”再补充,合理的实践结构就根据社会价值推导而来。
首先,这不是道德认识论上的分歧吗?我觉得很难看出来这个分歧为什么要被理解为理由与价值的分歧。我只看出来,帕菲特给予一部分道德信念以不可辩驳的特殊地位,而德沃金相信没有哪一部分道德信念有这种特殊地位,所有的信念都需要通过融贯性与本真性的检验——但这种分歧与价值和理由的区别有必然联系吗? 其次,这个分歧对于《刺猬的正义》来说重要吗?第一部分为道德客观性辩护,第二部分为整体主义道德认识论辩护,德沃金预设的理论对手好像都是各式各样的道德怀疑论者和道德多元论者,而不是帕菲特这样的。
1、简单说,从基本单位个人理由出发与从社会整体价值出发。行动者导向vs整体融贯最佳。 2、回答是看对《刺猬的正义》的定位,这本书相比之前的特色部分是元伦理,就应该比较类似解决方案。而非特色部分,可以从整体主义认识论、诠释学、帕菲特《OWM》看到太多相似处,无新意,又重复从前已提,担不起名作的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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