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克福法学派福斯特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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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福法学派弗斯特论辩护
法兰克福学派第四代学术领袖(也是第三代重要代表人物)法兰克福大学政治哲学教授弗斯特,作为法兰克福法学派的一员,在辩护作为行动问题上方面都有独到见解,有着原始基督教“护教神学”的遗泽。他以非常根本的方式思考、表达了:人是辩护的动物,人必须总是嵌入不同的辩护行动中。辩护成为他的本体论内涵。
他在其《正义的语境:超越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政治哲学》(1994、1996、2004)一书提出必须适当地考虑四个正义的语境,即个人与共同体、正义与善、辩护的语境、承认的语境。他把辩护作为正义的语境之一。在《辩护的权利:构成主义正义理论要素》(2005)一书中,试图在辩护的权利基础上建构一种批判的跨民族正义理论。
在《辩护关系批判:批判的政治理论视角》(2010)一书中,他从作为社会基本实践的“辩护”概念出发,构建了一个政治学大厦。他将社会视为“辩护的秩序”,即由各种复杂动态的制度规范以及相应的辩护行动所构成的。他赋予他的“辩护关系批判”任务是,在辩护的价值与成因中,分析合法性问题,并且使辩护权利的“不平等分配”成为主题。
在《规范性与权力:社会批判秩序分析》(2014)一书中,他认为人是辩护的存在。人们以理由为取向,所掌握的规则和遵守的制度,建立在历史形成的“辩护叙事”与总体形成的规范秩序基础上。他认为权力建立在能够影响“规定”,并有可能结束他人辩护能力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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