译本对比|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的对比:以第一章第一节为例
来自:钟书峰(译作《飞鸟集》已上线微信读书)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主要译本比较——以第一章第一节为例

标题部分
1、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钟书峰译本
第一编
第一章 法之概论
第—节 法与万物
2、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严复译本
第一卷 法律通论
第一章 一切法与物之关系
3、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译本
第一卷
第一章 一般的法
第—节 法与一切存在物的关系
4、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译本
第一编
第一章 一般意义上的法
第一节 法与各种存在物的关系
第一段
1、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本
最广义之法,指源于物之本质的必然联系。万物皆有法:神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能有其法,兽有其法,人有其法。
2、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严复译本
法,自其最大之义而言之,出于万物自然之理。盖自天生万物,有伦有脊,既为伦脊,法自弥纶,不待施设。宇宙无无法之物,物立而法形焉。天有天理,形气有形气之理。形而上者固有其理,形而下者亦有其理。乃至禽兽草木,莫不皆然,而于人尤著。有理斯有法矣。
3、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译本
从最大限度的广义上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推断,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属于自己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也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先知圣人们”有着他们的法;畜类也有自己的法;人类拥有他们的法。
4、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译本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必然关系。就此而言,一切存在物都各有其法。上帝有其法,物质世界有其法,超人智灵有其法,兽类有其法,人类有其法。
第二段
1、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本
有人断言,世上目睹的一切,皆由盲目命运决定。此说极其荒谬,盖除盲目命运创造智能物之妄言外,岂有更荒谬的?
2、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严复译本
有为气运之说者曰:“宇宙一切,成于无心。凡吾所见者,皆盲然而形,偶然而合,因于无心,结此诸果。”不知此谬说也。夫谓含灵有知之果,乃以块然无所知之气运为之因,天下之谬,有过此乎?
3、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译本
有些人说, 世间我们看到的万物都是由一个盲目的命运所创造的 ,这种说法荒谬绝伦。因为盲目的命运竟然创造“具有智能的创造物”,岂不是一件更为荒谬的事吗?
4、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译本
有人说,我们在世界上所看到的一切,都是盲目的必然性造成的,这种说法荒谬绝伦,试想,还有比声称具有智慧的存在物也产生于盲目的必然性更加荒谬的言论吗?
第三段
1、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本
可见,存在根本理性。法,乃此理性与万物之关系以及万物彼此之关系。
2、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严复译本
是故有至道焉,为万物主,而所谓理所谓法者,即此与万物对待之伦脊,与夫物物对待之伦脊也。
3、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译本
于是便有了一个最浅显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这个浅显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关系的总和,同时也体现着所有客观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4、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译本
由此可见,存在着一个初元理性,法就是初元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也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四段
1、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本
上帝,作为造物主与护物主,与宇宙存在关系。他创造万物所循之法,乃其护佑万物所循之法。他遵循那些法则,盖其了解它们;他了解那些法则,盖它们系其制定;他制定那些法则,盖它们关乎其才智和权力。
2、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严复译本
是故宇宙有主宰,字曰上帝。上帝之于万物,创造之者也,亦维持之者也。其创造之也以此理,其维持之也亦以此理。天生蒸民,有物有则,其循此则也,以其知之之故。其知此则也,以其作之之故。其作此则也,以即此为其知能故。
3、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译本
上帝与宇宙的关系体现在,它既是宇宙的创造者又是它的保管者:以此产生的规律,便是保管时参照的规律。上帝遵循这些规律行事,因为他熟知这些规范;之所以他熟知这些规范,因为正是他制定了这些规范;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范,因为这些规律与他的才智和能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4、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译本
作为宇宙的创造者和保护者,上帝与宇宙有关系,上帝创造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便是他保护宇宙时所依据的法。他依照这些规则行事,因为他了解这些规则。他了解这些规则,是因为他曾制定这些规则;他之所以制定这些规则,是因为这些规则与他的智能和能力有关。
第五段
1、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本
我们已注意到,这个并非智能之世界,因物质运动而形成,历经漫长岁月而仍然存在,其运动必有恒定之法。臆造另一世界,也必有不变之法,否则,必然毁灭。第八段
1、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本
智能物,必有自定之法,也有非自定之法。智能物在出现前,就有出现可能,故有潜在关系及法则。换言之,在立法前,就可能存在公正关系。断言除实定法要求或者禁止之行为外,无公不公正之说,与断言圆未画好前,所有半径皆不相等之说,并无二致。
2、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严复译本
有灵物焉,能自为其法度。虽然,法度之立,必有其莫之立而立者。盖物无论灵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是故必有所以存之理立于其先,而后法从焉。此不易之序也。使有谓必法立而后有是非者,此无异言辐有长短,得轮而后相等也。
3、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译本
特殊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自己制定的法律,然而也有一些并非是他们创造的,却被他们所拥有。在“智能存在物”产生之前,它们已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于是它们便有了存在的关系,所以也就有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在法律制定之前,已有了产生公共关系的可能性。如果在人为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之外,就无公道可言的话,那么便意味着,当人们还未画出圆圈时,所有的半径也并不相等。
4、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译本
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他们自己创制的规则,但他们同样拥有一些并非由他们自己创制的法则。在智能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时,他们已经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们彼此之间有可能存在着某些关系,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在制订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着某些裁定是非的关系。断言有了规定和禁止某些行为的人为法之后,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别,那就不啻于说,在画出圆圈之前,所有半径都是长短不一的。
2、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严复译本
静观万化,其力、质二者之交推乎?顾以二者为有灵,必不可也。以不灵之力、质,而为长久之天地,其变动不居,非法为之弥纶张主,必不行也。虽有世界,异于吾人之所居,顾其中不能无法。无法之世界,必毁而不存。
3、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译本
如同我们看到的一样,我们所在的世界是由物质的运动而构成的,它在一个非智能的状态中永恒地生存着。它的物质运动必然具有某种固定的规律。如果人们能够在自己所处的世界之外再臆想出另一个世界的话,那个世界要么具有恒定的规律可循,要么便是毁灭。
4、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译本
正如我们所见,由物质运动组成而且没有智慧的世界始终存在着。可见,世界的运动必定有其不变的法则。我们如果能够想象出另一个世界来,那么,这个世界大概也有其固定的规律,否则它就会毁灭。
第六、七段
1、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本
因此,看似随心所欲的创世行为,必蕴涵与无神论者命运之法一样的恒定之法。没有那些法则,造物主也可以统治这个世界之说,是荒谬的,盖没有它们,这个世界就不可能存在。 那些法则,乃恒定不变之关系。物体运动,依质量与速度之关系而产生、加速、减速或者停止;异乃同,变乃不变。
2、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严复译本
造化若无所待者,然一言造,则理从之。彼操气运之说者曰:“无主宰。”虽无主宰,有前定者。天理物则,也前定者也。若曰造化御物,乃无法则,立成谬论。何以故?无法则,必不成。法则何?一定不易者也。力、质交推,成兹变化。顾物之动也,或骤或迟,或行或止,其力其质,时时有相待之率,可以推知。然则其参差者,其一定也;其变化者,其不易也。
3、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译本
创造本身似乎是某种随意的行为,然而其中必定蕴涵着恒定的规律,就如同无神论者的命运一般。如果造世主没有这些规范就能统管世界的话,那么,这显然是荒谬的说法,因为没有这些规范,世界将无法生存。 这些规律建立在恒定不变的关系之中。在两个运动的物体之间,遵循其重量和速度间的关系,从而承受所有运动形式给予它们的作用力,增加、减力以及消失;每一次差别,都有其均衡性;而每一次变化,都有其永恒性。
4、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译本
因此,创世看似一种随心所欲的行为,其实它意味着一些不变的法则,就像无神论者所宣称的永恒宿命那样。没有法则世界便不复存在,所以声言造物主可以不凭借这些法则来治理世界,那是谬论。 这些法则是恒定不变的关系。在两个各自运动的物体之间,所有运动的获得、增大、减小或丧失,原因都是质量和速度的关系,差异意味着同一,变化意味着恒定。
第八段
1、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钟书峰译本
智能物,必有自定之法,也有非自定之法。智能物在出现前,就有出现可能,故有潜在关系及法则。换言之,在立法前,就可能存在公正关系。断言除实定法要求或者禁止之行为外,无公不公正之说,与断言圆未画好前,所有半径皆不相等之说,并无二致。
2、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严复译本
有灵物焉,能自为其法度。虽然,法度之立,必有其莫之立而立者。盖物无论灵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是故必有所以存之理立于其先,而后法从焉。此不易之序也。使有谓必法立而后有是非者,此无异言辐有长短,得轮而后相等也。
3、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张雁深译本
特殊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自己制定的法律,然而也有一些并非是他们创造的,却被他们所拥有。在“智能存在物”产生之前,它们已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于是它们便有了存在的关系,所以也就有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在法律制定之前,已有了产生公共关系的可能性。如果在人为法限制或禁止的行为之外,就无公道可言的话,那么便意味着,当人们还未画出圆圈时,所有的半径也并不相等。
4、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许明龙译本
与众不同的智能存在物能够拥有他们自己创制的规则,但他们同样拥有一些并非由他们自己创制的法则。在智能存在物尚未存在之时,他们已经有了存在的可能性,他们彼此之间有可能存在着某些关系,因而也就可能有了某些法律。在制订法律之前,就可能存在着某些裁定是非的关系。断言有了规定和禁止某些行为的人为法之后,才有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别,那就不啻于说,在画出圆圈之前,所有半径都是长短不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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