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普法|男方送女方一辆宝马车,名字也是写在女方名下,还签了赠与协议,最后还能把车子要回去?
来自:滚筒洗衣机
这是今天和同事讨论的一个真实案例,大概情况是这样:
一对小情侣,谈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全款买了一辆宝马,并且还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还签订了书面的赠与协议,约定男方无偿将这辆宝马赠与给女方。
后来双方没能修成正果,男方找女方要这辆车,女方没同意,男方就将车子开走不给女方。女方无奈,将男方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返还这辆宝马。
结果法院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发现,双方对未来结婚有过规划,认为该份赠与协议是“附条件赠与”,这个所附的条件就是结婚,最后双方并未结婚,因此判决赠与协议无效,男方无需返还这辆宝马车。
我个人是觉得法院判决有点牵强,已经有了书面的无附加条件的赠与协议,仅凭聊天记录中对未来结婚的规划就认定是附结婚为条件,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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