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宣传|宋代良贱制度、乐伎类别及地位
来自:侧脸君阁下(仰望星空,脚踏实地。)
(以下内容为近期考据,参考文献在文后,如有谬误,敬请探讨。)
《梦华录》里女主的背景设定是这样的: 1.曾因父罪没为官伎,贱籍,后因太守恩令,脱籍归良。 2.在籍时不曾以色事人。 本帖将考据以上两点的合理性、宋代“妓”的分类及社会地位等等。
首先什么是贱籍呢?古代有严格的等级制度,四民为士、农、工、商。四民之下便为贱,贱民其实就是为官府服杂役的人。在唐代,工户(负责造作) 、 乐户、 官户(司农)和杂户属于官贱民 ,部曲、私奴婢属于私贱民。贱民中倡优和奴婢(主人的私人财产)地位最低。
众所周知,两宋是一个特殊时期,商品经济达到高峰。体现在市民生活上,就是夜市活动极其丰富。吃喝玩乐可以去对应的街,可以去食店、瓦肆勾栏(剧院)、酒楼、茶坊。瓦肆勾栏的重心在于各式各样的技艺演出比如杂剧和傀儡戏,而且日夜不息。酒楼听起来是喝酒吃饭的,但实际上也会请来乐伎进行娱乐演出。 在这三百一十九年里,良贱之别也走向名存实亡。这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简而言之就是国家管不了土地兼并,眼见得土地私有越来越多,唐末因战争流亡而归属地主的奴婢佃农等等也点不清,只好放弃治疗。公有化不想了,但减少土地争夺还是要做的,宋代开始立法维护民户的田宅产权。咋维护呢,不干预产权典卖了,但典卖过程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买卖要有标准契约。国家需要向人民征收赋税和派遣差役,既然点不清部曲(还记得这是贱民么?他们既是私兵也是耕田的,但贱民不能拥有土地),还要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那就把他们放免为在编齐民(1034年,五等户籍制)。在契约制度和生产的发展下,奴婢的生命权得到保护,也具有期满离开的自由。宋代中期,奴婢数量就开始大大减少,贱民阶层也逐渐消失(《梦华录》所处时代,贱籍还没有取消。)。
唯独官伎,宋时依然会没收犯罪者子女为官伎。好在,这个年代的官伎地位比唐代高了很多。实际上,宋代乐人的法律地位算是唐代以来最高的。因为在这个时候,乐籍制度开始松动,乐人有可能脱籍,婚配限制得到解除,乐人可以为妻,甚至可以当官。比如乐人后代李定得到王安石的提拔。但这些是概率事件,乐人如果要往上爬,总要面对很多障碍,与世俗眼光为敌。即使有法律条文保障,但人心偏见是难以对抗的。不是概率事件的是乐人蛮不错的经济实力,他们有月钱和赏赐,去勾栏瓦舍进行商业演出还会有门票分红(民间乐人比较多)。
乐伎,包括官伎(隶属教坊)、家伎(私人所有)、私伎(又称市伎)、军伎。乐人在宋代之前是被人把玩的,但宋代还好些,会明令禁止官员狎妓,理论上官伎是能卖艺不卖身的。感觉这是一个灰色地带,女子要很坚持而且聪慧才能得到身体的自由权。最惨的是军伎,照唐例以犯罪者或其妻女充 当勾栏伎轮流值任,每年每人值一月 ,后来人多给吏骨钱财以购买代替者,于是就有军队掳掠妇女,诬告其为强盗眷属,官府甚至连 良家妇女之等候审理者也录为罪人,被称为有宋第一批政。官伎和军伎应是能互相同情的,因为官伎是有可能应召去军营的。
至于顾盼儿“在籍时清清白白,不曾以色事人”则对应官伎中兼职去做私伎,即主动卖身的行为。 在当时,官伎和私伎应是有不可调和的矛盾的。魏晋之后,“伎”与“妓”混用,但“私妓的卖身色彩是比较明显的, 她们数量的增多、活动范围的扩大以及不善歌舞的下等妓女的涌现, 导致了作为人群称呼的“妓”的污名化的加深,从 而宫中、家内之女乐开始避用, 而官妓为示区别则对其演艺特性进行了强调。对此,《委巷丛谈 》曾言: '宋时阃帅郡守等官虽得以官妓歌舞佐酒, 然不得私侍枕席。熙宁 中, 祖无择知杭州, 坐与官妓薛希涛通, 为王安石所执。希涛栲笞至死,不肯承伏。' "
参考文献: 《宋代对田宅产权的维护与贱民制度的消亡》 《“ 良贱之别” 与社会演进 》 《宋代乐人之社会地位考察》 《论宋代乐伎的类别和职能》 《妓 与 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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