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任性”开具离职证明吗?
穆穆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案例 1、案号:(2020)京01民终5967号 裁判主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上述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本案中,公路建设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为杨某出具了离职证明,但该证明并未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书写,且带有涉及对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为杨某再就业增加了不利因素,故杨某要求公路建设公司重新为其开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离职证明,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公路建设公司虽同意为杨某重新出具离职证明,但坚持要在离职证明中对离职原因及是否与公路建设公司存在劳动争议的情况进行客观描述,该内容不利于杨某再次就业,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公路建设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2、案号:(2016)沪02民终2734号 裁判主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通常称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是认定劳资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依据,也是证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原因的重要证据,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载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日期等内容。目前,法律对离职证明的形式并无强制性规定。2015年2月11日芒果公司向乔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了解除与乔某劳动合同的原因、依据及解除时间。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乔某已经收悉,乔某要求芒果公司另行出具离职证明并无法律依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互相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者的学历、履历等均属于劳动者应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否录用某员工需要用人单位对员工多方面进行考察。从现查明事实看,芒果公司对乔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所述亦属实,其开具该通知单并未违法,乔某要求芒果公司赔偿没有被新单位录用的退工损失没有依据。 3、案号:(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238号 裁判主旨:关于华某请求锐珂公司为其重新出具退工证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负责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开具退工证明。现锐珂公司虽为华某按时开具了《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但锐珂公司在该退工证明上手写了“违纪解除”字样,此既不符合该退工证明填写的方式,同时,已在上述确认锐珂公司违法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因此,锐珂公司开具的该退工证明内容显然与事实不符,理应予以纠正,故华某请求锐珂公司为其重新出具退工证明,予以支持。 4、案号:(2022)粤01民终1716号 裁判主旨:关于离职证明的出具,华资公司已向张某出具的离职证明没有注明其工作岗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之规定,张某要求华资公司重新向其出具载明工作岗位离职证明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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