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论证财产的初始获取正义?
来自:颜良
我的问题本身就是错误的,直到最近我读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才意识到了我的错误,初始与正义的是矛盾的,自然状态本身就意味着不义。 财产的初始获取没有任何正义可言,自然状态中的任何人的任何财产都是一种强占,劳动只是一种偶然性。只有出现一个社会,“一个为了立法而普遍现实地联合起来的意志”才能给与私人财产的正当性,也就是被社会集体所承认。洛克的理论给了我一个错觉,好像一个人可以通过某个行为就可以单方面,不通过任何法律直接把某个自然资源化为我的私人财产,我只意识到了劳动是不正确的,但没意识到在自然状态中任何财产获取行为都是不正当的。 康德说:“使物品人格化,而且就好像某人通过在物品上付出的劳动就能够使物品对自己负有责任、除了他之外不为任何别人所使用、并且自认为对它们直接拥有一种权利似的。” 权利是人类集体想象的产物,也只能在一个社会中有效。只有在一个社会集体赋予了个人财产权,个人才有权去占有某一财产。自然状态中则不存在任何权利,充斥着的无非是单方面的个人欲求。 但财产的获取正义还是有必要讨论的,即哪种获取财产的行为才能被社会其他人所承认。康德说要通过“外在的自由法则”来作为行为的准则,但他并没有具体的说明这个“外在的自由法则”是什么。 康德说要通过先验理性的方式得出法权。分配法则“只能产生自一个原始地和先天地联合起来的意志”。这正符合罗尔斯说提出的无知之幕,在原初状态中讨论得出结论。符合是必然的,因为罗尔斯的理论根据正来自于康德。 无知之幕简单来说,就是一个群人被剥离了对自我个人身份属性比如性别、种族、职业等等,自己的喜好、信仰与具体的欲求,以及对周围环境比如所在国家、地理位置等等信息的缺失。通过思考这些人会得出哪种法律,来的得出哪种财产的获取方式是正当的。 不过这些人会讨论出什么样的结果呢?
以下是原文。
地球上的资源是生物所共有的,我们为了简化讨论把动物权益从中去掉。那么为什么有人可以从全人类共有的资源中,宣称对某个资源的私人所有权呢?比如土地。 洛克很详细的讨论了这个问题,他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这个问题,但我并不认为他解释的很好。他的理论可以简化为只要一个人在某一个公共资源中参入了自己的劳动,并且还有足够多足够好的其他资源留给别人,那么这个人对这个资源的所有权就是正义的。 看上去他的理论很有说服力,比如农夫辛勤开荒一块土地,他当然有权利在其中种植庄稼,收获果实。这或许可以解释他对其果实的所有权,但无法解释他对土地的所有权。洛克进一步会说农夫开荒了土地使其变得肥沃,这就论证了对土地的所有权。但这个说服力并不够强。这只是论证了对土地的短期使用权,并且这个土地只能用于农业。如果土地没有经过再次开垦,变得荒凉之后,这片土地也就没有了提供所有权的理由。这片土地的矿产资源不属于农夫,如果农夫要在这片土地上盖房子,他也没有理由去使用这片土地,这里没有劳动参入。特别是继承权就更显得荒谬了,假设农夫的后代刚出生他就死了,婴儿从来没有对土地施加任何劳动,那婴儿是如何有权利继承土地的呢? 而且他没有解释劳动量多少,假设我在一个野生的苹果树林到处撒了些水,我是否可以宣称对这片土地与树林的所有权。这当然对土地与苹果树的影响微乎其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也是我的劳动。劳动即不能对公共资源宣称永久所有权,劳动的具体概念也是模糊的具有任意性的。 特别是当代资源越加贫乏,到处都充满了竞争,已经没有“足够多足够好”的资源留给其他人。 国家对领土的主权宣称,也可以考察这个问题。当我们问为什么国家可以拥有其范围内的土地,一个直觉的观点是自古以来就是该国的土地。但我们可以继续问,那么古时的国家有什么权利宣称对领土的所有权。参考动物领地的状况或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帮助,动物之所以能够拥有一片领地,是因为他能守得住其他动物的攻击或者能够击败其他动物。这更符合古代国家或部落的状态。但这里实际上没有任何权力,有的只是强力,如同一个劫匪对其抢来的金钱没有任何合法的占有权。 但似乎当代的国家的领土不是这么解释的,我们把他国的入侵当做一种极大的不正义。仔细想一下,似乎有点荒谬,你如何能指责他人的侵占,如果你从来就没证明过对这个东西初始所有权的正当性。那么我们如何解释我们对某个公共资源的所有权的正当性?即如何解释我说这是我的财产,并且这种说法是正义的? 又或许任何私有制都没有正当性,就如同狼吃羊一样,一个人想要某种东西,并且恰好有能力实现这一点,仅此而已。
我想解释一下这个问题有什么意义,或者说这个问题有什么用。 这并不是一个即无聊又无意义的一个哲学上的思维游戏。而是有具体实际指导意义。 当我们询问初始获取正义,实际上就是再追寻私有制的正当性。假如私有制是正当的,那必然有一个行为,可以使一个人可以对全人类共有的资源拿取一部分并宣称对这个财产的私人拥有权,并且这个行为是正当的。 这个行为解释了财产的初始获取正义,根据这个行为的推导,我们就可以得到一切财产正当获取的理由。 人类的不平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我们无法给出初始获取正义。卢梭《论人类不平等起源》中说,使私有制合法的唯一原因就是那些在原始自然状态富人们想出的诡计,因为他们的财产是抢夺的,因而没有正当性,所以很容易被抢走,所以为了巩固财富,就以秩序之名把抢来钱转化为为合法的。每一次人类秩序崩坏后都出现类似自然原始状态,没有法律与秩序,每个人都用暴力争夺资源,直到富人们想出了计策把非法的财产合法化,这就是每一个时代最初的财产不平等。之后人类的历史周而复始,但不平等是永恒的。如果我们能回答财产初始获取正义,也许就可以解决这种不平等,至少减少一些不平等。 但这看起来也没什么用,当代社会秩序很稳定。我们为什么就能按照当下已经确定下来的财产分配局面来好好生活呢,下一个时代似乎离我们很远。 但对于当下的社会这个问题也是有价值。很多极端自由主义者与资本主义不喜欢问这个问题,他们喜欢直接跳过这个问题。也就形成了一种一个人可以任意使用自己财产的观念。 比如说工厂厂主可以雇佣工人为其工作,所得利润均归厂主所有。也就是说只要工人同意,即便厂主以很低的报酬雇佣工人都是合理,毕竟这是厂主的财产他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在理论上工人不会接受很低的工资,但在实际上那些在生活线上挣扎的人没有什么选择,为了吃饭他们很愿意接受远低于他劳动产值的工资。 但我们直视这个问题就不一样了。假设我们确定获取正义由劳动确定其正当性。那么我们就可以询问厂主获取的财产是否正当,就可以直接看他是否参入了自己的劳动,他的劳动是提供生产工具、维持工厂正常运营以及最后销售,但很明显产品的成果是工人的劳动而不是他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得出工厂获得的利润是厂主与工人共同劳动的结果,那么这个利润就用该用一定比例分给厂主与工人。上文的雇佣关系马上就可以看出是不正当的。厂主与工人的关系应该是合作而不是雇佣。马克思说资本主义使工人与工作之间产生了分离,这种优化过的资本主义也许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 当然上述我用了劳动来解释初始获取正义,但上文我也说了劳动并不能完全解释这个问题,但也能看出一个残缺的理论都能提供一个更好建议。 现在也许可以说这个问题有点用了。但问题是这个问题可能很难回答,如果始终找不到答案,那看起来也没什么大用。 如果找不到答案,实际上也是一种答案,这意味着私有制本身就是错误的。而人类现在实行完全的共有制是不太现实的,或者说很难实现,也无法解决当下的问题。我们还是回到私有制上。 即便找不到那些行为可以合理化私有制,但我们可以追寻哪些行为是不应得的,也就是我们无法确定财产获取的正当性,但可以找出哪些获取方式是不正当的。这同样具有意义。 比如继承权在通常概念下是很合理的,一个人可以把自己的财产给与任何人当然包括自己的孩子。但如果我们从孩子角度看,这就不那么显然了。如果必然有一个行为可以使私有财产正当化,孩子为什么有权获得父母的财产,无论是什么行为必然有一个行为,但很明显孩子没有做出任何行为就获得了财产,所以我们可以说孩子的财产权是不正当,以此就可以思考与推导财产的交换正义。就可以质问传统的财产关系,达到一种折中主义。比如提高遗产税,或者如《正义论》所说推行支出税而不是收入税。又或者多种税收一起使用,财产的获取正义为这些税收提供了正当理由。 当今社会贫富差距很大,有人建议对富人们提高税收,直觉上我们说那些人有那么多钱是不合理的,但这并不构成任何正当的理由。政府这时提高富人的税收也只是出自于一种工具性:为了维持社会稳定。但这里没有任何内在的正当理由。 当我们思考分配正义的时候,就必须思考凭什么有权利剥夺某些人的财产去交给另一些人。只有证明这些人的财产是不正当的才能给出来剥夺的正当理由。所以我们只能去询问获取正义,去质问这个人的财产是否应得。《正义论》中很详细的论述了偶然性对一个人的贫富造成的影响,这正是论述了财产的不应得。 我们只有思考获取正义才能真正改变财富上的不平等,给予内在的正当性。工具上的限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只能维持一个尚且能容忍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