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首发办法笔记

以太

以太(5.2 5.0~5.5) 呼吸机管理员
2012-04-10 13: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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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太

    以太 (5.2 5.0~5.5) 呼吸机管理员 楼主 2012-04-10 13:46:50

    二、发行条件

    主体资格

    8.发行人应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两点:1.依法设立2.合法存续) 考虑整体变更的情况。国务院批准的,在有限责任变更股份有限,可以用募集设立的方式。

    9.持续经营3年以上,国务院特批除外。

    10.发行人注册资本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财资产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11.生产经营 合法 合规 合公司章程,且符合产业政策

    12.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无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13.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以太

    以太 (5.2 5.0~5.5) 呼吸机管理员 楼主 2012-04-10 13:58:18

    独立性

    14.完整业务体系+独立面向市场经营的能力

    15.资产完整。(生产型)与经营相关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独立采购和销售体系。(非生产型)与经营相关的业务体系及资产。

    16.人员独立。总、副总、财务、董秘等高管,不得在其他企业(3)担任除了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其他企业领薪。 财务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17.财务独立。财务核算体系独立+财务决策独立+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有分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发行人不得与其他企业(3)共用账户。

    18.机构独立。健全内部经管机构+独立行使经管职权+与其他企业(3)不存在机构混同。

    19.业务独立.不得有同业竞争及 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20.不得有其他独立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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