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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麻了其实
希望他们两年内能结束与SM的纠缠吧
那,⭐宣布退团了吗?
不是共情资本家,只是从法学角度分析一下。首先,合同文本中的“提供”是否等同于“提供副本”存疑,是可以争辩的点,但绝对不是非常有利。因为涉及到名词解释,除了真起诉到法院,否则就是个打嘴架的事情。 其次,昨天放出来的所谓奴隶合同根本不是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正当事由。合同本来强调的就是协商一致,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签订的合同在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是自愿受到合同约束的。 而且所谓无限续期也不是什么霸王条款。举个例子我们国家劳动法就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反倒是保证劳动者的一种方式。 综上,CBX律师发的两个公告其实只提出了一个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争议点。其他的都不过是想引导舆论罢了。 发展到这个地步我确实很疑惑,不知道CBX到底干什么?选的时间也不是很合适的时间,提出的理由或许从公序良俗上觉得合理,但是从法律上确实不太通。也许是在合同之外和公司有分歧或者被胁迫,但是选择诉诸法律可能并不是个好办法。SM这么多年处理这么多艺人的合约,他的法务肯定已经把专属合同业务的合规做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了。
但是,我觉得要是和公司和平分手的话,还是可以参与团体活动吧。就我知道的个人约解了但是还能一起参与团体活动的有vixx忙内以及monsta x忙内。
确实,站在艺人角度,他们是人需要好好生活生存,给公司打工,公司应该给结算,那公司不给结算,是不是可以辞职,然后闹上劳动仲裁法院要赔偿?我觉得说他们跑路的真的是想想根本原因是不是公司以发不满专辑为由不给钱,换作普通人早都辞职告公司了,换到明星也可以这么做吧。
但是他们三提出的说法是并没有付续约定金,所以合同无效,这个说法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吗?
这瓜吃得目瞪口呆……………………………………
因为不是很懂韩国法,我们国家法律定金分很多种,有的只是担保合同的订立,有的是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可能韩国法律对定金的界定也会不一样,而且韩翻中的定金也可以不是我们理解的中国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但如果没有给付定金合同就不成立的话,就不会通报解除合同了,直接把重点放在公司未支付定金,合同不成立。
也是啊,第一天的通报是说解除专属合约,主要诉求是提供结算复印件
我也觉得,他们说的理由只是利于舆论,肯定有更深层的理由
玉泽演也是解个人约,但是之后团体回归过。解个人约但团体回归的例子还是有的
区别一个是jyp,另一个是好聚好散式到期不续约,不是纠纷式解约
我也感觉,如果只按照他们现在提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基本没办法得到法院支持。昨天CBX的回应更像是要引导舆论了。而且SM昨天一天都没有再发通稿。感觉是留了退一步和解的余地的。
对对,我也觉得肯定还在谈,现在说跑路解约有点早,不是定局,看星期一新闻怎么说吧
哎 祝他们仨好运吧 感觉反抗sm需要很大的勇气 其实我还觉得 地里剩下的那几个续约但没站出来撕的人也非常惨 以后可能要被穿小鞋了吧 至于团体活动 想都不要想了 都闹的那么掰了 估计不会有了
今天是周末,SM更不会上班发回应,只能等下周一再看。
佛祖几个讨论贴言之有物,没有光引导舆论发泄情绪,外行人看一下很长见识。
这个解释好清晰
是的,他们提出的主张根本不足以使合同无效,这点他们本人肯定也知道,这些只不过是解约的理由,本质上就是找到别的出路了所以要解约,合同合不合理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们就是不想在这干了,纵观整个ylq,几乎所有找好下家的都是这么解约的,这个我觉得没什么,毕竟人都得为自己规划未来,而且经过🎩收购这一波,我们能看到的只有艺人变动,更为核心的内部制作团队变动肯定也是有的,这个是跟以后艺人能不能出好作品挂钩的,不排除一种可能就是跟着以前的团队走了(乱猜
其实挂现在所属的不同公司 但是还能一起偶尔发首歌 这样也很不错了
跑路失败了
在这里发现跟你一样特别的人,并与之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