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分享”
来自:Agaguk(白白了,豆辛瓜辛)
分享,顾名思义,就是将自己所"享"与他人"分"。所以,分享的事物,必须是自己所"享",所拥有。一个人,不可能和别人分享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是前提。此外构成分享行为还需要具备其他几个要素。 要素一,双方之间至少互有好感,没有人会和自己不爱的人分享自己的所属物,也没人愿意把接受自己厌恶之人的赠予。如果把东西分给自己不喜欢的人,不是圈套就是施舍,对于接受者来说是侮辱或者嘲弄,决不会感到与人分享。小孩子之间也是有喜恶的。 要素二,对于分享的双方来说都是自愿,而非被强迫。不言自明,如果是被强迫或被威胁,哪怕是在形势所迫的情况下与别人共享所属物,谁都不会认为是自己在与人分享。相反,会认为是一种交换或者说交易以保全自己的眼下利益或者安全。 要素三,被分享的人需与自己平等。我所说的平等是分享行为的双方在内心是平等的。也就是说,在分享行为中,双方都觉得对方与自己是平等的,否则如果有一方觉得自己高贵或者强势,那就不能称其为分享。如果分享者是弱势的一方,分享就变成了进贡;相反分享者是强势的一方,那就成了赏赐。 摘自:心灵小屋 <http://blog.sina.com.cn/s/reader_4e4b9107010080vw.html> 分享是亲社会的一种表现,是指个体与他人共同享用某种资源。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分享行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为,它保证着人们与别人的和睦相处、共同劳动和享受自然界与人类社会带给人们的各种条件,是人的社会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分享行为在人类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各种社会、各种宗教、各种文化中,分享行为都被赋予很高的道德价值。 从大约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开始,由于在当时影响巨大的纽约中央公园杀人案的发生,包括分享行为在内的个体亲社会行为受到了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文化人类学家等科学工作者的重视。一些理论学家一直在争论 包括分享行为在内的亲社会行为的基础是先天具有的还是后天习得的这个问题。习性学家认为,包括分享意识在内的亲社会意识是具有预先适应性的(pre adapted)、已经进行编程的特性──人性的基本成分之一──有助于确保种族的存续。相比而言,精神分析和社会学习流派的理论家则认为,儿童的包括分享倾向在内的亲社会倾向不是来自他们的基因或进化史,而是来自其社会经验(利他性是后天习得的)。认知发展理论家赞同后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儿童亲社会行为的形式和表现出来的多少都取决于他们的认知技能和智力发展水平。 摘自:关于儿童分享的研究述评 <http://www.cnsece.com/Page/2007-2/8681502007215132147.html> 数了数自己加入的google group已经有17个,其中有些是被用作email list的,不需要我发言,只是定期不定期地接收到信息就好了;有些是开放式的,更看重其BBS的功能,而这种group里常见的是一、两个人在murmur。是其他默默无闻者没有东西可分享?还是觉得自己与其他人不平等?还是对其他人缺乏好感?还是没有时间与人分享?还是彻底没有分享的意愿…… "分享"这个词和"舍得"一样,都凸显了老祖宗的智慧。之所以没有形成"享分"、"得舍"这样的说法,就是因为两个动作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不"分"给别人,就"享"受不到别人分给的;不"舍"掉些,就没有空间"得"到。 小组也是如此,很难设想没有"分享"的小组会是个什么鬼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