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知主义是去人格化的守护神
来自:chenyongmiao
灵知主义是去人格化的守护神
陈永苗
C.巴姆巴赫提到海德格尔中世纪神秘主义大师艾克哈特时说,艾克哈特式的守护者。海德格尔对艾克哈特的研究,有着去人格化的守护神的意图。
1933年戈培尔宣布:1789结束了。那么1789精神只能在德国以内在流亡的方式出现。
《破碎的生活》里提到了一个词Inner Emigration意思是内在移民,指的是那些在自己国家里对于加诸其身的统治感到格格不入,却又无法逃离压迫政权的人,往往将“内在移民” 视为解决困境的唯一出路。他们将思想与感受层层包裹,小心收进由亲密的家人与信任的朋友所织成的茧里,甚至封印在绝对的孤寂之中。
这个词开始广为学者使用,来自1930到1940年代。一群在纳粹德国统治下的德国人,内心并不认同纳粹强权,却依然选择留在德国境内,于是成为了一群近距离目睹、经历道德酷刑的人们。当时“移民”这个词的意涵,几乎仅包括地域性与身分的移民,但他们既是出生在自己国家”之内”的本国人,却因与大众意识形态相左,而移往内在成为移民。
流亡或者内在流亡的人,对所在国的律法来说,构成犯忌,因此他们需要守护神,守护神守护的对象,不再是大多数或者整个民族或者整个城邦,而是个人。在耶稣和苏格拉底接受律法审判时,就提出耶稣和苏格拉底的守护神是谁之问题。耶稣很清楚在上十字架的场景中呼唤的是上帝,而耶稣的使徒在牢房里是上帝解救了他们,上帝是他们的守护神。苏格拉底的守护神是哲学,也叫做守护精灵,对于希腊城邦来说是新神。当苏格拉底被基督教征用,被当作前耶稣的异教先知时,守护神的问题就很重视。该问题与犹太律法与罗马律法之“律法说预言或智慧”有关。犹太先知面对国王的压迫时,也有守护神拯救他之问题,民众要看到他的守护神是否拯救他,依靠此神迹从而跟随先知。十字架现场民众也是如此。在十字街现场,犹太人还是把耶稣当作先知,因此眼巴巴地等待着守护神给的神迹。
沃格林提到,守护神式的决断(demonic decisions)这一观念。这把施密特的法(宪法)的守护者与决断连在一起。沃格林说,灵知主义“唤起内心的“神”,那么“通过对一个‘陌生的’、‘隐蔽的’神的信仰来实现的,这位陌生的神是来帮助人的,带给人他的消息,给人指示逃脱此世之恶神的道路”。灵知主义有可能一个人内在的“守护神”之“守护”神学的变种。它是去人格化的守护神,类似于康德的绝对律令作为守护者,类似于海德格尔的存在真理作为守护者。
沃格林还在《自传性反思》中的《为什么做哲学?为了再现实在》提到实在的守护者(如神学家)。
沃格林说,灵知体验的核心因素是“把世界体验为一个人迷失在其中的异乡”,这显然是一个来自于约纳斯的定义。约纳斯甚至认为,灵知主义者的神就是一个虚无主义的概念,“从它那里没有流溢出规范,也没有流溢出自然的律法以及作为自然秩序之一部分的人的行为的律法”。
私法则是在场的,世界性的。“灵知主义式的反律法主义”,灵知主义是反律法的,律法是行动为中心的,而灵知主义是“认识你自己”的认识为中心的。罗马法律师兼教父德尔图良在《驳马克安》中具体罗马法与基督教信仰的交织对灵知主义者发出斥责。
在上帝眼里,人类充满悖逆,他也无可奈何,就像一个强大父亲对待青春期叛逆的孩子,这种无可奈何,是因为上帝爱世人。上帝在颁布律法时,早已放弃对人心意图的管制,而只注重于外在行为。在神爱世人的基础上,上帝只管制人的外在行为。没有神爱世人为前提的话,以上帝的威不可测权柄,对悖逆的人类进行诛心,那么只能不时就灭世然后重开世界。
上帝对人心意图之悖逆无可奈何,因此只能把他的审判灭世推迟到终末,不推迟那么旧约那样时时降下神罚,人类就得时时被大洪水淹没灭绝。律法是上帝对人类行动之方法上的管制规范。它在于对行动之方法上管制,以此指导人类,上帝就由父亲就变为导师,导师给出的是可以带有强制的智慧,因此律法就变为上帝赐予人类的智慧。凭借律法来认识律法,关乎行动的方法,而超越反对并且避开“凭借律法来认识律法”这一规定性,直接追求神人合一的知识之灵知主义,并不受上帝的祝福。就连摩西都不能直面上帝,都需要用帕子盖住脸,一个不好说有神性只能说有人性的人,直接追求神人合一的知识,其结果极大概率是亵渎神灵僭越神灵被上帝荣光所摧毁。这是一场风险极为巨大的神人关系之赌局。而且灵知主义的认知,要转换为行动,以取悦于上帝,求得神迹,就会在人人关系上努力,通过捆绑人人关系来捆绑上帝,既然神爱世人,灵知主义的行动就通过捆绑世人,来试探上帝。如果上帝主动赐下神迹,为上帝所喜悦,它就在上帝律法的范围内。灵知主义的行动必须反律法,才能符合灵知主义的知识。反律法的灵知主义行动,是强求上帝,属于“雅各与上帝角力”,“先知与上帝辩论”的谱系之中。城邦是律法的,旷野是反律法的,灵知主义到底是魔鬼之旷野试探还是施洗约翰的旷野呼喊,是一个极为危险的赌局。
灵知主义反律法,一旦进入实践领地,灵知主义只能作为动机。但是一旦人人都是灵知主义者,律法就必须承担反律法,或者说反对旧律法,其内部要有不断和持续性革命的机制。律法就必须去尊重他们的灵知主义信仰,或者不触碰,或者宽容,或者假装迎合,以使得他们获得人格尊严。律法一旦抵牾于他们的灵知主义,就会当作冒犯他们的人格尊严,尤其在人人平等和多数决时代里,更是有这种危险。他们很容易因为渴望别人承认其信仰的真理性,承认其独一无二的特性,而发动攻击,从而产生不法乃至暴力。在灵知主义信仰中,隐藏着不法隐意,对一个人的心魔有着释放作用和放大作用,因此需要规制因灵知主义信仰而驱动的外在行为,把其信仰约束在私人领域。
灵知主义不属于主权而属于抵抗权的。沃格林刻意强调,鲍尔的灵知派研究总结了“一百年多来的异端史研究”,而人们对异端史的兴趣又与启蒙运动有关。启蒙运动最早表现为反叛基督教正统的异端式自由精神,灵知主义首先便是一种将启蒙标示为“异端”的研究视角。
美国宪政中的以野心对抗野心,这种野心可以是灵知主义追求神人合一所驱动的。以野心对抗野心,属于巧妙地利用抵抗权。
灵知主义者行动干革命首先是寻求自己成为旧律法的例外。然后推己及人,也希望与自己相关相似的人,成为旧律法的例外。总之是把自己和自己所爱的世界,从旧律法的统治中摘出来。耶稣基督给出的“模仿基督”,是制定的新律法。跟随基督模仿基督从而成为旧犹太律法的例外。灵知主义者不及基督徒的地方之一是,只想成为例外,只想逃离世界,虚无否定地对待脚下的土地,一切围绕着“自己和自己们成为例外”,而没有想反过来正确地对待自己所处的世界和脚下的土地。基督徒是新律法的,这种新律法更靠近上帝赐予的法,是“活法”,是“行动的法”,类似于德国自由法运动所阐述的思想。他们可以对所在世界和脚下土地有建设性的行动,也可以进行革命或者暴力革命,但是如辛亥革命那样,基督徒进行的革命或者暴力革命,上帝为王,是律法之下的革命,上帝会为革命或者暴力革命立法。
一个神学院的学生,刚读神学时,对宗教教义充满敬畏虔诚;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在刚读法律的初期,对法律条文充满敬畏虔诚。可是当他们成为牧师和法官好久之后,就会成为怀疑主义者,成为内心的背叛者,或者虚无主义者。认知趋于反律法,如果再加上灵知主义背书,或者再加上血气成神追求神人合一的狂妄,就会成为律法虚无主义者。陀思妥耶夫斯基的小说里,往往主人公是律法虚无主义者,从法学院毕业的。伯尔曼在课堂中讲了一个故事,说某某著名大法官在思想上质疑某法律,但是一但坐在法庭上,他还是会按照法律和通行司法实践判决,而且进入法官角色,他会认为这么判决是正确的。所以启蒙运动将灵知主义没有当做秘传的真理,而是公开启蒙出去,对律法的安定性和秩序来说,是一种巨大的伤害,是纵火犯。即使律法需要被灵知主义更新,那也不能召唤每一个人都起来参与革新,而是需要有权威的人不动声色暗中替换更新。如果说没有权威的人,而需要召唤每个人都起来参与革新的话,那么也不能诉诸于灵知主义,因为那会把每个人心中的魔鬼给释放出来,而只能在上帝和法之下,甚至在制定法之下,以自我保存和公共福祉的旗号,以律法的旗号,来鼓动每个人来参与。这便是维权高于和压倒启蒙的地方。维权诉诸于低俗的利益,反而不容易释放出每个人心中的魔鬼。
律法的守护是去人格化的,同时可以是人格化的,它是指国家的去人格化,和个人的人格化也就是成为法律主体。当然律法的守护,也可以不依靠个人的人格化,而依靠于个人的行动和利益分配。而类似康德绝对律令、海德格尔“存在的真理”之灵知主义守护,是在认知上去人格化,但是一旦在现实中行动和实现,就需要强有力依赖于国家的人格化和个人的人格化。知行不合一,而且截然相反。
你的回复
回复请先 登录 , 或 注册相关内容推荐
最新讨论 ( 更多 )
- 法学本科心智 (chenyongmiao)
- 想要找一群爱看书爱交流的书友 (略懂先生)
- 活跃的哲学交流群!人文艺术爱好者欢迎进群~ (Ye Ann)
- 生命的意义是什么? (豆友ic_NRUztJo)
- 求前辈推荐能锻炼逻辑性和缜密性的书。 (李泣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