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和诽谤罪相关科普
来自: libertas
1、🇨🇳
首先,侵犯名誉权和诽谤罪是完全不同的,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侵犯名誉权是民法侵权并且是自诉案件,诽谤罪则是刑事案件,是犯罪。
关于侵犯名誉权,具体要件和法理我就不多加赘述了,只讨论如果是事实构不构成侵权的问题。民法典1024条规定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和诽谤,这实际上是不同的两种行为。侮辱主要是指以公然实施的损害人格尊严、名誉的行为,比如侮辱、谩骂、嘲讽或者行为上的贬低和排挤一类的。诽谤可以简单理解为造谣或者传播虚假事实。总结一下就是,名誉权告赢了不能证明明星没干过这件事,需要去看裁判文书里具体的判决来判断,可能只是告嘴脏的网友告赢了。
ps. 有个案子挺好玩的——“在“臧天朔与北京网蛙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在事先未征得臧天朔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 告将其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之一,并擅自将原告的照片刊登在其网页上, 同时配有毫无根据的侮辱性的语言介绍。最终原告当选“十大丑星”第三名。法院判决认为,原 告作为知名歌手,属社会关注的公众人物。但是,被告的“评丑”活动,调侃性的介绍文字,以及最 终被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使原告因此受到他人无端干扰,产生不安和痛苦, 已经超越了其作为公众人物的正常承载范畴。因此,名誉侵权成立。”
所以不要轻易开内娱明星的评丑贴好吗?
诽谤罪简单说一下,反正也没人告过。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特定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虚假事实。如果散布传播的是客观存在的或者略有夸张的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不构成本罪,但可构成侮辱罪。所谓散布,是指用语言或文字的方式扩散捏造的内容,使众人知道。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捏造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散布的行为才可以构成本罪,但2013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诽谤罪告成功了那就无条件是假的了,不过还有个侮辱罪,其实可以简单理解为诽谤罪和侮辱罪是名誉侵权两个行为的升级版。
2、韩国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韩国整体上而言比我们更注重名誉权的保护,韩国宪法对言论自由与人格权(含名誉权)侵权制定了法制规制。韩国宪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第四款规定:“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不得对他人名誉,权利,公共道德和社会伦理进行侵犯,名誉或权利被侵犯时可以要求赔偿。”不仅把名誉权写进了宪法,我个人理解甚至还略高于言论自由权。
民法部分,韩国民法应该并没有提到具体的侵害行为,只是提到了侵害就应该给予赔偿。这部分可以查到的资料非常少,但是看刑法,韩国刑法并没有像我国一样根据法律后果和严重程度,我认为可能不存在区分。
韩国法中侵犯名誉的相关犯罪主要规定于刑法典第33章“有关名誉之罪”中。(1)第307条(名誉毁损)第1款规定:“公然摘示事实,毁损人的名誉者,处2年以下惩役或禁锢,或者500万元以下罚金。”第2款规定:“公
然摘示虚假事实,毁损人的名誉者,处5年以下惩役,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100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第1款一般称为“摘示事实的毁损名誉罪”,第2款一般称为“摘示虚假事实的毁损名誉罪”,两罪是毁损名誉罪的基本类型,均要求“公然”实施,区别在于前者揭露的是真实事实,而后者揭露的是虚假事实。
韩国甚至还出台了专门针对网络侵犯名誉权的发条,韩国《促进信息通信网的利用及信息保护等的法律》(简称《信息通信网法》)第70条第1款规定:“以诽谤人的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揭露事实,毁损他人名誉者,处3年以下惩役,或者3000万元以下罚金。”第2款规定:“以诽谤人的目的,通过信息通信网,公然揭露虚假事实,毁损他人名誉者,处7年以下惩役,10年以下资格停止,或5000万元以下罚金。”
虽然有阻却事由条款——“第307条第1款的行为,当事实为真 实且仅与公共利益相关时,不罚。”韩国大法院判例——以及行为人只是在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让听者能够意识到只是在表达的自己的意见的不罚。但整体而言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告赢了不能等于对面在造谣,必须要看具体的裁判文书的说明才能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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