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当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欢迎讨论)
来自:快乐冠军
主观主义认为应当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客观主义持相反观点。二者逻辑上的分歧始于对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共同意思”的理解,主观主义认为共同意思指的是共同为一定的自然行为的意思,而客观主义认为共同意思指的是为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基于这种分歧,对于事实上的共同过失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则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因为过失的心理和实施特定犯罪的意思是不可能同时存在的,所以共同过失在主观主义看来并不违反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而在客观主义看来则不满足共同意思这一要求。
然而,试想这样的情景,甲乙二人上山打猎,看见草丛中有物体晃动,甲正欲射击,乙发问到:“该不会是个人吧”,甲说:“不会,我打猎这么多年,是不是人还是看得出来的”,于是甲乙为了射杀“猎物”一齐开枪射击,最终发现射杀了路过的农夫丙,但无法确认谁的子弹射杀了丙。在这一例中,甲乙均存在过失心态,如果不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则只能分别对二人的行为进行评价,最终的结果便是二人均无罪,但是如果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则可以将二人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后者的处理方案明显更为合理。
所以,应当肯定主观主义的观点,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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