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日本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来自: 悟仁(冰露)
日本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杨林凯(青山学院大学法学部助理教授) 众所周知,20世纪70年代日本出现了环境公害危机,为此通过不断完善环境立法,强化环境执法,日本成为了公害立法先进国家。但是,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呈现复杂化、多样化与国际化,特别是在自然保护、温室化效应的立法政策应对上,由于受到了国内规制缓和、中央地方分权及三位一体化改革的深入和财政恶化等大背景的影响,日本环境立法出现了滞后现象。而在欧盟政策竞争语境下,德国、法国、英国相继出现了环境立法。日本与将制定环境法典的德国和已经制定环境法典的法国相比较,无论是在环境立法还是在环境行政领域均出现了制度与体制上的劣势。鉴于此,日本环境法学界认为必须改变以往的仅仅针对个别环境问题的“短平快”做法,取而代之重新认识环境法基本理念与原则的重要性,并将之完全融合于环境立法、司法与学理解释中去,并将对后代之责任转化为紧迫的现实法律问题,提高环境意识作为终极目标。 那么,上述中的日本环境法原则又是怎样的内容呢?可以简单归纳如下,诸国虽国情相异,但构成大同小异。 第一,未然防止原则(preventive principle)及预防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日本环境基本法》第4条明确提出了未然防止原则,并在该法第21条中具体规定了规制措施,为何种情形下方实施环境政策与对策的基准。而在该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预防原则,但是食品及化学物质领域的行政管理监督实践当中早已遵循了预防原则。 第二,环境权原则。《日本环境基本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是与第3条相关联,为确保市民参与政策制定、法律制定、执行和利用司法程序之权利。另外,该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环境顾虑义务,然而对于行政决策、执法过程中的市民参与权的保护,环境权的适用更为适当。 第三,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Pays—Principle:PPP)。关于环境对策与保护费用负担之原则,《日本环境基本法》第8条第1款、第37条有明确依据,严格地讲应该称之为“污染者负担优先原则”。 第四,可持续性发展的原则(sustainable development)。《里约宣言》第七原则、《日本环境基本法》第4条有明确指出,为环境政策与对策的终极目标所在。国情不同,对此原则理解之侧重点亦各为所需。 简言之,环境法原则实质上不过是一种政策原则,但是如若在《日本环境基本法》有明确规定,即成为环境部门法的立法依据,以及在适用部门法而法律解释不充分时,起到补充作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环境法原则的背后,存在着环境共同财产的实体法化以及引进公共信托理论的必要性。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4224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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