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该如何是好 开放课程笔记--06
火柴(给自己的思想做微分)
公正--该如何是好 开放课程笔记--06 第六节 Mind.Your.Motive.&.The.Supreme.Principle.of.Morality 1、康德道德体系的简述 这节课介绍了康德的道德伦理学,从开始一段简单叙述后,先是强调了康德对与动机在道德评判里的作用,也就是人在从事道德行为时的动机必须是愿意完成道德责任而进行的行为,而不是为了避免坏的结果,比如一个店主出于避免失去诚信的名声而带来的未来效益的损失,从而诚信对待顾客,这种动机按照康德的说法就不是道德的。 另外,康德认为道德准则是自主的,而不是“他律”的。也就是真正有道德的人,不是因为害怕他人的负面评价而遵循他人的准则,而应该根据自己的理性制定出自己准则,而遵循自己制定的准则行事就是自主。 在这里引出了康德的核心问题,道德准则如此苛刻,又如此自由----是由每个人靠自己的理性发展出来的,是不是有很多相互矛盾的道德原则,康德认为只有一套道德原则,起码对于一类问题,道德原则是一致的。因为人的理性特征是相同的----其实康德相信的是理性与否的评判标准----逻辑。 康德使用的方法是很杰出的,康德的主要方法就是依靠他所定义的一系列概念,首先是根据逻辑的普遍性,道德原则必然是能够普遍到所有人的,如果不能,那就不是道德原则。这就从逻辑上摒弃了所有损人利己的行为,而且还避免了以结果为基础的功利主义。 这样的一个讲课顺序对于引出康德的整个理论是一个逐渐深入的过程,但从因果关系讲,个人认为把顺序颠倒过来更合适。 2、康德的定言命令(绝对命令)的不同表述 康德的定言命令,也叫绝对命令最基本的表达就是前面提到的逻辑的普遍性。一个道德原则当推广开来的时候,不会与自身发生冲突。当使用这一原则时,象谋杀、欺诈、偷盗等等行为,我们不需要考虑其结果,只需把这些行为推广到所有人身上,本身就会对这个行为的存在产生冲突。因此,定言命令(绝对命令)是康德仅仅使用逻辑就做出的道德原则,完全不需要考虑结果就可以自成体系。 定言命令的另一个表述就是是实践命令,就是任何人都不应仅仅被视为或用作他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本身就是独特的目的(这个有点象自然人身权的抽象说法)。估计康德对于牺牲个人而拯救世界的做法他是不提倡的,除非同时也是拯救自己。 这个把人本身看成目的的说法,更准确的表述应该是把人类或者说把人类某一部分看成目的。这似乎是康德在他的整个理论体系透露出来的。仔细分析康德的理论,首先他就认为人性中至少有一部分是“善”的,而理性则是人性中“对”的那部分,道德原则似乎就是在善的基础上,由理性作用所产生的。善的那一部分,康德尽管极力避免功利主义,普遍性原则只使用逻辑原则,不涉及功利的衡量,但使用一个普遍性的原则来衡量,这样一个行为本身,就是对于人类在同一准则下共同行动的希望,也是康德的价值观的体现。 因此,从现代角度看,康德看重的是人与人之间结合协作能力,以及人的对未来预测(时间上)、理性思考能力。这两部分能力从某种意义来说,是人性中距离动物习性最远的部分。因此,康德的道德原则如果有功利倾向的话,通俗说应该是人类的进步,沿着目前的路径进一步远离动物性----欲望、偏向等等。 而人类进步究竟要靠什么衡量呢,人类联系更紧密、协作更多、社会机构更复杂、知识更多、信息传播更快、人类所处的生态圈有更合理的秩序和组织,这些都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如果非要用一个抽象指标来描述,人类进步就是对整个宇宙熵增趋势的逆反,也就是“负熵”的增加。 康德的逻辑普遍性在推导过程中有一个问题,他是先做了假设:道德原则是一致的,不是随个人喜好而变化的,因为只有这样,那种符合逻辑标准的普遍性推导才是正确的。然后他再使用逻辑手段推导出了道德原则的一致性,这是推导过程中先把道德原则定性而犯的错误。因为道德原则本身不是逻辑,也没有证明过程来证明道德原则一定要符合逻辑。 2、道德“自主”而非“他律”的问题 从心理学角度看,人从心理活动到行为表现可以分为很多层面,绝对命令是完全抽象的,不与任何外界事务相参照的(包括想象中的外界参照),可以看成原则。而康德对于道德原则中的“自主”和“他律”的区分可以看成观念层面。行动的基础是出于责任还是出于偏好(或者说欲望、冲动等等)可以看做动机层面。在动机和行为之间应该还有态度,比如说店主非常想把顾客的钱骗取一部分(动机以形成),但由于外界压力(比如顾客很敏锐、很强壮,或自己突然害怕)而没有形成行为。 康德的道德原则订出后,就可以引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心理过程也要纳入道德评判体系的问题。康德的意思是我们不是因为外界的公认的标准而规范自己的行为,我们是根据自己的理性制定出规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个规则是我们自己做出的----因为人类理性的共通性,我们运用自己的理性最终会符合一套绝对的道德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康德的“自主”从事的道德行为和马斯洛提倡的自我实现者有很大区别。康德的原则就是道德是经过理性思考检验过的,也就是我们都要控制自己去道德。而那种不经意或者天生的、或者未经理性思考的道德行为,他不认为是道德。而马斯洛式的自我实现者强调的是不需要刻意控制,从自发性质的行为中领略人生的高峰体验的同时也符合道德标准,但绝不是刻意的。也就是康德认为人的道德不仅在行为上和认同上,必须还要有理性的思考和选择。思考、选择道德本身也就是一种道德。 康德的“自主”评判理论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能做为个人道德自勉的参考,因为除非当事人主动透露心声,很难判断出当事人在做事时的心理状态。而且,即便是我们能听到每个当事人都透露心声,其实也很少有人做到准确的表述自己的心理。 最重要的问题在于,“自主”和“他律”的界限在哪里?因为每个人即便有绝对理性,他在进行理性思考过程中所应用概念、观念、原则等等无一不是在社会化成长过程中学习得到的。也就是说,没有人完全“自主”地制定自己的道德准则,“自由地选择”背后,潜藏着大量观点、概念和记忆所形成的评判标准。在这个复杂得让任何人都无法完全理解的社会中,我们的自由都是相对的。 而“他律”是不是道德评判中瑕疵呢?在我看来,康德的道德标准不是过于严苛的问题,而是很难切合实际的问题。就像课堂上举例一样。一个小男孩承认自己在拼字比赛中回答的是错误答案,但评判员误以为自己答对了。小男孩给出的解释是“不想做一个恶心的人”,这句话的潜台词就是如果小男孩不坦白,按照他人的标准来看就是不道德的人。由于小男孩使用的是他人的道德标准,因此是一种“他律”的道德选择,就不能算道德。 可问题是道德原则是绝对的,是一致性的,个人的道德原则和他人的道德原则在理想状态下是一样的,那么我们如何肯定小男孩的道德原则不是自己潜意识中推理出来的,而且他还知道绝对道德的一致性。 还有,“不想做一个恶心的人”如果修饰一下,就是“不做让其它人不快的事情”,这条原则完全可以用普遍性原理来检验成为一个道德原则。 至于小男孩话中的评判性质,也不能成为缺乏自主的理由。我们即使是自己在想象中评判自己,也是象照镜子一样,把自己的理性放在外在、客观的位置上检验自己的行为和动机等。更多的时候,我们都是模拟他人的感受,使用一套标准来对自己行为进行评判----不论这个标准是我们自己推导出的还是外界强加的。这种对人的行为和思想的“模拟对立”的评判模式很可能是我们大脑结构决定的,也是我们成长过程中被固化的模式,就像康德说过的----时间和空间都不是实在的,只是我们思考世界的方式。“评价”本身就是一种外向性的模式,用在自身也脱离不了它的本质,因此没有理由指摘人出于“自我塑造”而进行的道德行为。 3、责任性和意向性的道德 讨论过前两部分,这部分就是动机问题了,康德强调人在从事道德行为时应是完全出于一种对道德准则进行履行的责任,而不是为了得到奖赏、认可,或是避免伤害。这个原则把道德的评判标准进一步收缩,而且主要是针对功利主义学说而进行的声明----那些出于任何一种功利目的而产生的道德倾向,都是违反了人类本身存在的目的、违反了人类理性的光辉并且忽略了人类的善良本性。 但在现实生活中,不仅群体的利害关系分析经常成为道德规劝的标准程序,而且物质、精神上的刺激也总是道德引导的有效手段。这是因为人类的道德水平的提高,不仅仅来自于理性分析,在现实中更多地来自周围环境的刺激和影响。而且,即便出于物质刺激而从事道德行为,由于人的自我肯定倾向的心理“恶习”(让人不容易认错),人还是会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内在认可,从而形成自我道德约束。而且,最重要的是,社会使用奖惩机制推动道德不光是为了个人道德的提高,而是群体关系的稳定----这应该也是康德希望看到的场景。 4、绝对主义道德体系 康德是绝对主义道德的卓越代表,但他的学说一样会引起争论。 一方面,当两个绝对的道德原则发生冲突时该如何处理,如果一衡量结果就会破坏整个体系的基础。而且,康德因为逻辑推理的一致性,而排斥例外情况,这就封死了两个原则冲突时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还有就是有些原则可以具备逻辑一贯性,但不一定道德。如不主动帮助别人,或者不去推动科学的发展,这些在逻辑普遍性推论过程中都没有自相矛盾的问题。康德因此提出了一个新的原则就是可逆原则(类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某个行为反转过来,是否能接受做为判别方法。但这个方法尽管巧妙,可是有点使用了结果论的方法,表面看是逻辑使用范围的问题,实际是自身思考结果。 还有就是对于康德的义务大于意向的判断,甚至认为意向性的道德不是道德,这个观点在现实中,多少有点理性主义者的骄横。 实际上非结果论的学者一般都是思维卓越的人物,都试图使用抽象的(在他们看来似乎更高级,更准确,但最终目的是最有效)的概念和规则建立一个无可辩驳的体系,这是精英人物内心争强好胜骄傲成果。实际任何道德推理抛开结果都是难以为继的,不过这些卓越人士的确提出了思维深度更高的原则,并解决了一些结果论的问题(如以目的定义手段,代之以试图使用合理的方法找到善的目的)。 不过从康德的学说中可以看出,他的每一部分原则看似过于专横,实际都是某种人类恶性的防范,比如他希望道德原则是自主的,而不是他律的,他真正担心的是某些人利用某种道德原则的表面完备性来实现某种专制,或者他希望人们都能改变盲从心理,释放自己把压制的心灵。 而他对道德责任性的强调,也无非是担心道德原则会沦落到只靠利益推动的局面。 PS:我个人经常在思考伦理问题中掺杂仅心理学,这个也是问题,心理学是描述性、探索性的学科,而伦理学有它的提倡性一面。因此,客观科学的观点不能做为伦理评判的依据。比如说,如果有一天心理学发展到一定程度,发现人类从大部分来说都是恶的,是倾向于从事自我集体毁灭行为的,那我们会根据这一事实而放弃伦理学对美好事务的倡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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