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法”的荒谬

九重

来自:九重
2013-03-24 23: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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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railblazing

    Trailblazing 2013-03-25 10:2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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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重

    九重 楼主 2013-03-25 10:47:09

    支持 支持 Trailblazing

    谢谢支持,有不当处,尚请多多指教!

  • 何品

    何品 组长 2013-04-22 21:45:22

    通过九重的整理,可读性更强了。后面一段内容有点重复。

  • 白乌鸦

    白乌鸦 (放下,方能自由。) 2013-04-22 22:33:44

    如果认为自然法是一种伦理规范,那么自然法就会纠缠于价值判断。这两种认识是冲突的。 這裡沒有看懂,麻煩誰解釋下,幫我搞懂這個問題。

  • 九重

    九重 楼主 2013-04-23 11:05:33

    如果认为自然法是一种伦理规范,那么自然法就会纠缠于价值判断。这两种认识是冲突的。 這裡沒有 如果认为自然法是一种伦理规范,那么自然法就会纠缠于价值判断。这两种认识是冲突的。 這裡沒有看懂,麻煩誰解釋下,幫我搞懂這個問題。 ... 白乌鸦

    在上述这段言论里,是用来说明“自然法”这个概念的无效性。 如果将“自然法”看城伦理上的规范、标准,那么就必然涉及滥用个体的伦理判断,而以自己心目中的“自然法”作为普遍的标准,就犹如我们以自己的价值判断来统一人们的各自的判断标准一样,荒谬而滑稽,违背了奥地利学派一贯的主观价值论的核心。 “无政府资本主义者”在面对他们构想的“完美社会”中,一些可能破坏其社会构建的普适的法律标准问题时,引入了在法学界一直流传下来的“自然法”,并擅自将其内涵扩大,将其与“客观规律”并列,却又妄图专用于法律层面,实际上是在心智不全者,面对信仰可能崩塌时,对自我心理的拯救!

  • 白乌鸦

    白乌鸦 (放下,方能自由。) 2013-04-26 22:05:53

    嗯,谢谢九重。自然法更多的参杂了自我的认知,未必就适合所有人。而且我个人觉得对自然法的概念,貌似没有一个比较系统或者大家都接受的支点。因人而异吧!是这样吗?

  • 何品

    何品 组长 2013-04-27 11:52:38

    嗯,谢谢九重。自然法更多的参杂了自我的认知,未必就适合所有人。而且我个人觉得对自然法的概念 嗯,谢谢九重。自然法更多的参杂了自我的认知,未必就适合所有人。而且我个人觉得对自然法的概念,貌似没有一个比较系统或者大家都接受的支点。因人而异吧!是这样吗? ... 白乌鸦

    九重解答得相当到位。看起来你也理解了,不错。哈哈!

  • 何品

    何品 组长 2013-04-27 12:21:17

    九重解答得相当到位。看起来你也理解了,不错。哈哈! 九重解答得相当到位。看起来你也理解了,不错。哈哈! 何品

    人类永远地绝对不会存在一套和明确的一个,很有准头的”所有人都完全赞同的价值观念“!

    将价值观作为一个体系是如此,即使是某一条具体的价值观,也是不可能的稳定地相同的。其原因确实有,人数太过庞大;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

    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人的价值观念,会随着不同的时空和情境,而可以”毫无理由和征兆“地变化,甚至变得完全相反。这是价值判断基本和根本的特征,其实已经毫无疑问;很遗憾的是,人类明白这一点的人数还太少!

    当然,”认识的统一“也是件极为”难做到“的事情;但是,认识却是相当稳定的! 正如我早就阐释过的,任何人一旦认识到或已经明白,就不在再变成”不明白或又认识不到“!这是人的基本共性。即所有人的基本理性能力!

    正由于人们皆如此,人类才能够在”绝大多数还处于愚昧无知的状态时,借助少数的智者“之智慧,使得人类达到了目前这种”相对相当辉煌的“实际状态!

    谁不信吗?哈哈,那你就去伙同一些少数的”志同道合“者,在”猪狗牛羊“中,去发展一下”人类的文明“试试!哈哈。

    猪狗牛羊,走了不可逆转的”进化树“的分岔只途,很久远了;已经不可能具备”类似人的理性能力“!

  • 九重

    九重 楼主 2013-04-27 14:37:54

    人类永远地绝对不会存在一套和明确的一个,很有准头的”所有人都完全赞同的价值观念“! 将价 人类永远地绝对不会存在一套和明确的一个,很有准头的”所有人都完全赞同的价值观念“! 将价值观作为一个体系是如此,即使是某一条具体的价值观,也是不可能的稳定地相同的。其原因确实有,人数太过庞大;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 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人的价值观念,会随着不同的时空和情境,而可以”毫无理由和征兆“地变化,甚至变得完全相反。这是价值判断基本和根本的特征,其实已经毫无疑问;很遗憾的是,人类明白这一点的人数还太少! 当然,”认识的统一“也是件极为”难做到“的事情;但是,认识却是相当稳定的! 正如我早就阐释过的,任何人一旦认识到或已经明白,就不在再变成”不明白或又认识不到“!这是人的基本共性。即所有人的基本理性能力! 正由于人们皆如此,人类才能够在”绝大多数还处于愚昧无知的状态时,借助少数的智者“之智慧,使得人类达到了目前这种”相对相当辉煌的“实际状态! 谁不信吗?哈哈,那你就去伙同一些少数的”志同道合“者,在”猪狗牛羊“中,去发展一下”人类的文明“试试!哈哈。 猪狗牛羊,走了不可逆转的”进化树“的分岔只途,很久远了;已经不可能具备”类似人的理性能力“! ... 何品

    赞! 这些是鼓吹“无政府资本主义者”们之所以纠缠并理解不了的,他们总是想着一个普遍适用的、“客观的”伦理标准,来教育人们“应该”怎么做才是“完美”!他们忘记了脱离了客观的存在判断基础,理论本身只会陷入争执中。

  • Simon Pan

    Simon Pan 2013-04-27 18:50:04

    在上述这段言论里,是用来说明“自然法”这个概念的无效性。 如果将“自然法”看城伦理上的规范 在上述这段言论里,是用来说明“自然法”这个概念的无效性。 如果将“自然法”看城伦理上的规范、标准,那么就必然涉及滥用个体的伦理判断,而以自己心目中的“自然法”作为普遍的标准,就犹如我们以自己的价值判断来统一人们的各自的判断标准一样,荒谬而滑稽,违背了奥地利学派一贯的主观价值论的核心。 “无政府资本主义者”在面对他们构想的“完美社会”中,一些可能破坏其社会构建的普适的法律标准问题时,引入了在法学界一直流传下来的“自然法”,并擅自将其内涵扩大,将其与“客观规律”并列,却又妄图专用于法律层面,实际上是在心智不全者,面对信仰可能崩塌时,对自我心理的拯救! ... 九重

    赞。加上这一段,阐述的内容比较清楚了。

  • Simon Pan

    Simon Pan 2013-04-27 18:54:48

    人类永远地绝对不会存在一套和明确的一个,很有准头的”所有人都完全赞同的价值观念“! 将价 人类永远地绝对不会存在一套和明确的一个,很有准头的”所有人都完全赞同的价值观念“! 将价值观作为一个体系是如此,即使是某一条具体的价值观,也是不可能的稳定地相同的。其原因确实有,人数太过庞大;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 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人的价值观念,会随着不同的时空和情境,而可以”毫无理由和征兆“地变化,甚至变得完全相反。这是价值判断基本和根本的特征,其实已经毫无疑问;很遗憾的是,人类明白这一点的人数还太少! 当然,”认识的统一“也是件极为”难做到“的事情;但是,认识却是相当稳定的! 正如我早就阐释过的,任何人一旦认识到或已经明白,就不在再变成”不明白或又认识不到“!这是人的基本共性。即所有人的基本理性能力! 正由于人们皆如此,人类才能够在”绝大多数还处于愚昧无知的状态时,借助少数的智者“之智慧,使得人类达到了目前这种”相对相当辉煌的“实际状态! 谁不信吗?哈哈,那你就去伙同一些少数的”志同道合“者,在”猪狗牛羊“中,去发展一下”人类的文明“试试!哈哈。 猪狗牛羊,走了不可逆转的”进化树“的分岔只途,很久远了;已经不可能具备”类似人的理性能力“! ... 何品

    顶!

  • 小威

    小威 2013-05-09 22:44:12

    法,是伦理,是规范。律,是手段能否达成目的的客观认识。那么法律,就是制定者以为符合手段目的论的伦理规范了。是不是这么个理解吖?

  • 有感而已

    有感而已 2013-05-10 23:46:20

    人类永远地绝对不会存在一套和明确的一个,很有准头的”所有人都完全赞同的价值观念“! 将价 人类永远地绝对不会存在一套和明确的一个,很有准头的”所有人都完全赞同的价值观念“! 将价值观作为一个体系是如此,即使是某一条具体的价值观,也是不可能的稳定地相同的。其原因确实有,人数太过庞大;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 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人的价值观念,会随着不同的时空和情境,而可以”毫无理由和征兆“地变化,甚至变得完全相反。这是价值判断基本和根本的特征,其实已经毫无疑问;很遗憾的是,人类明白这一点的人数还太少! 当然,”认识的统一“也是件极为”难做到“的事情;但是,认识却是相当稳定的! 正如我早就阐释过的,任何人一旦认识到或已经明白,就不在再变成”不明白或又认识不到“!这是人的基本共性。即所有人的基本理性能力! 正由于人们皆如此,人类才能够在”绝大多数还处于愚昧无知的状态时,借助少数的智者“之智慧,使得人类达到了目前这种”相对相当辉煌的“实际状态! 谁不信吗?哈哈,那你就去伙同一些少数的”志同道合“者,在”猪狗牛羊“中,去发展一下”人类的文明“试试!哈哈。 猪狗牛羊,走了不可逆转的”进化树“的分岔只途,很久远了;已经不可能具备”类似人的理性能力“! ... 何品

    感同身受,苦恼、郁闷中。。。。。。

  • 洪一牛

    洪一牛 2013-05-11 10:28:02

    人类永远地绝对不会存在一套和明确的一个,很有准头的”所有人都完全赞同的价值观念“! 将价 人类永远地绝对不会存在一套和明确的一个,很有准头的”所有人都完全赞同的价值观念“! 将价值观作为一个体系是如此,即使是某一条具体的价值观,也是不可能的稳定地相同的。其原因确实有,人数太过庞大;但这还不是最主要的。 最重要和最主要的原因是,人的价值观念,会随着不同的时空和情境,而可以”毫无理由和征兆“地变化,甚至变得完全相反。这是价值判断基本和根本的特征,其实已经毫无疑问;很遗憾的是,人类明白这一点的人数还太少! 当然,”认识的统一“也是件极为”难做到“的事情;但是,认识却是相当稳定的! 正如我早就阐释过的,任何人一旦认识到或已经明白,就不在再变成”不明白或又认识不到“!这是人的基本共性。即所有人的基本理性能力! 正由于人们皆如此,人类才能够在”绝大多数还处于愚昧无知的状态时,借助少数的智者“之智慧,使得人类达到了目前这种”相对相当辉煌的“实际状态! 谁不信吗?哈哈,那你就去伙同一些少数的”志同道合“者,在”猪狗牛羊“中,去发展一下”人类的文明“试试!哈哈。 猪狗牛羊,走了不可逆转的”进化树“的分岔只途,很久远了;已经不可能具备”类似人的理性能力“! ... 何品

    赞、赞、赞!

  • 何品

    何品 组长 2013-05-13 19:05:59

    前段较少看到你。

  • 何品

    何品 组长 2013-05-13 19:22:22

    感同身受,苦恼、郁闷中。。。。。。 感同身受,苦恼、郁闷中。。。。。。 有感而已

    郁闷啥呢?因为还没有完全理解?

    不着急,一定是还缺乏“中间的学识”。你把具体疑问提出来,我帮你想办法。

    你再去看一下,米塞斯的那段关于“什么是价值判断和存在判断”的阐释。 然后,再去理解“所谓的价值”,只是各个人赋予某事物或商品的,对各个人自己才有明确意义的有用性及效用的高低等级的含义。

  • 小龙人orwell

    小龙人orwell (请搜索:反对铅笔经济学教小组) 2013-09-02 01:20:37

    郁闷啥呢?因为还没有完全理解? 不着急,一定是还缺乏“中间的学识”。你把具体疑问提出来, 郁闷啥呢?因为还没有完全理解? 不着急,一定是还缺乏“中间的学识”。你把具体疑问提出来,我帮你想办法。 你再去看一下,米塞斯的那段关于“什么是价值判断和存在判断”的阐释。 然后,再去理解“所谓的价值”,只是各个人赋予某事物或商品的,对各个人自己才有明确意义的有用性及效用的高低等级的含义。 ... 何品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划分, 源于自然法理论, 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自然法一开始就是作为同制定法相对应而提出来的。自然法理论后来不断发展变化, 但法的应然与实然始终是其核心问题之一。

    何品此人也不知道是去哪儿搜集的资料,制定法对应的是习惯法,自然法对应的是实在法。

    “自然法一开始就是作为同制定法相对应而提出来的?“ 从哪里开始的,出处拿出来看看?

  • 小龙人orwell

    小龙人orwell (请搜索:反对铅笔经济学教小组) 2013-09-02 01:22:23

    人家说“实在法“,他转成“实证法”。抄都抄错。

  • 小龙人orwell

    小龙人orwell (请搜索:反对铅笔经济学教小组) 2013-09-02 01:25:40

    “纯粹的自然界哪里有什么法律!“,任何一个谈自然法的人,都没有说自然法是纯粹自然界的法律。

  • 九重

    九重 楼主 2013-09-02 09:39:35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划分, 源于自然法理论, 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自然法一开始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划分, 源于自然法理论, 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自然法一开始就是作为同制定法相对应而提出来的。自然法理论后来不断发展变化, 但法的应然与实然始终是其核心问题之一。 ============================================ 何品此人也不知道是去哪儿搜集的资料,制定法对应的是习惯法,自然法对应的是实在法。 “自然法一开始就是作为同制定法相对应而提出来的?“ 从哪里开始的,出处拿出来看看? ... 小龙人orwell

    既然你引用的文字是本人文章中的东西,本人有必要作出回应。你引用的东西是我标注了的,文中有:“上述文字,摘于某中科院法学研究员的论文,其后部分的论点不值一提,但这些对自然法的(其中还包含与实证法的争论等)相关内容应该有其一定得客观性,作为所谓“自然法”的渊源展示出来。”不知你看了文章没有? 上叙文字出于我的主题文中,你却直接以质问的口气朝向何老师,是眼睛不好使,还是心智不全?看了你一些在本组的发言,和其他豆瓣的言论,唯能见到的是“自以为是”和“头脑不清”,这是明显心态有问题!铅笔社或者学术水平和态度有些问题,但在某些经济学方面还是有可取之处;与其相比,你那点东西实在不值一提。另外,如小孩一般的搞个什么“反铅笔社”的,本身就是如同幼儿一般的“争锋相对”,可笑之极!

  • 小龙人orwell

    小龙人orwell (请搜索:反对铅笔经济学教小组) 2013-09-02 09:42:19

    既然你引用的文字是本人文章中的东西,本人有必要作出回应。你引用的东西是我标注了的,文中有: 既然你引用的文字是本人文章中的东西,本人有必要作出回应。你引用的东西是我标注了的,文中有:“上述文字,摘于某中科院法学研究员的论文,其后部分的论点不值一提,但这些对自然法的(其中还包含与实证法的争论等)相关内容应该有其一定得客观性,作为所谓“自然法”的渊源展示出来。”不知你看了文章没有? 上叙文字出于我的主题文中,你却直接以质问的口气朝向何老师,是眼睛不好使,还是心智不全?看了你一些在本组的发言,和其他豆瓣的言论,唯能见到的是“自以为是”和“头脑不清”,这是明显心态有问题!铅笔社或者学术水平和态度有些问题,但在某些经济学方面还是有可取之处;与其相比,你那点东西实在不值一提。另外,如小孩一般的搞个什么“反铅笔社”的,本身就是如同幼儿一般的“争锋相对”,可笑之极! ... 九重

    下文是对自然法相关内容的归总,我基本不附加自己的任何评论

    你开宗明义,原来全是放屁。

  • 小龙人orwell

    小龙人orwell (请搜索:反对铅笔经济学教小组) 2013-09-02 09:46:24

    既然你引用的文字是本人文章中的东西,本人有必要作出回应。你引用的东西是我标注了的,文中有: 既然你引用的文字是本人文章中的东西,本人有必要作出回应。你引用的东西是我标注了的,文中有:“上述文字,摘于某中科院法学研究员的论文,其后部分的论点不值一提,但这些对自然法的(其中还包含与实证法的争论等)相关内容应该有其一定得客观性,作为所谓“自然法”的渊源展示出来。”不知你看了文章没有? 上叙文字出于我的主题文中,你却直接以质问的口气朝向何老师,是眼睛不好使,还是心智不全?看了你一些在本组的发言,和其他豆瓣的言论,唯能见到的是“自以为是”和“头脑不清”,这是明显心态有问题!铅笔社或者学术水平和态度有些问题,但在某些经济学方面还是有可取之处;与其相比,你那点东西实在不值一提。另外,如小孩一般的搞个什么“反铅笔社”的,本身就是如同幼儿一般的“争锋相对”,可笑之极! ... 九重

    另外,你不但脑子不好,眼神也不好,我从来没有反对过铅笔社,一直都是主张“反对铅笔教,办好铅笔社“

    你省省吧,何某不好学理偏好功名,没事先吹自己这个学位那个学位,真有学位恐怕不必这么急着乱吹。就你这篇他的观点整理本身,就知道他是个连基本资料检索都不合格的主,还要在这里“好为人师“,跳大绳,你们这儿这点所谓讨论,也就是八卦杂志水准,我发点八卦帖子在你们组,那是适得其所。

  • 九重

    九重 楼主 2013-09-02 09:56:55

    下文是对自然法相关内容的归总,我基本不附加自己的任何评论 ================================ 下文是对自然法相关内容的归总,我基本不附加自己的任何评论 ==================================== 你开宗明义,原来全是放屁。 ... 小龙人orwell

    你是白痴?我主题文章中哪一条是自己的评论了?拜托你仔细看看文章了再来评论,小孩! 概念不清的家伙,“铅笔教”是什么玩意?自己随便定义一个概念靶子就行了?可笑! 动物心态的某些“人”,看待世界,总是达不到有理性这一要求的,人们对待这一类的动物往往无视之;但“傻不是你的错,但是出来嚷嚷污染环境就不对了”。所以,执着“对骂”、“八卦”这一类的事的,请滚出此组,谢谢!

  • 何品

    何品 组长 2013-09-02 12:37:55

    你是白痴?我主题文章中哪一条是自己的评论了?拜托你仔细看看文章了再来评论,小孩! 概念不清 你是白痴?我主题文章中哪一条是自己的评论了?拜托你仔细看看文章了再来评论,小孩! 概念不清的家伙,“铅笔教”是什么玩意?自己随便定义一个概念靶子就行了?可笑! 动物心态的某些“人”,看待世界,总是达不到有理性这一要求的,人们对待这一类的动物往往无视之;但“傻不是你的错,但是出来嚷嚷污染环境就不对了”。所以,执着“对骂”、“八卦”这一类的事的,请滚出此组,谢谢! ... 九重

    这个白痴,居然在这个组里,删掉我的回贴。哈哈! 他难道不知道,我可以将其整个贴都删除吗?哈哈!看来,这白痴更上一层楼,有精神毛病了。

  • 何品

    何品 组长 2013-09-02 12:40:16

    这个白痴,居然在这个组里,删掉我的回贴。哈哈! 他难道不知道,我可以将其整个贴都删除吗?哈 这个白痴,居然在这个组里,删掉我的回贴。哈哈! 他难道不知道,我可以将其整个贴都删除吗?哈哈!看来,这白痴更上一层楼,有精神毛病了。 ... 何品

    我早承诺过,重复刷屏的除外,不删任何帖子;包括一切所谓的骂贴。哈哈!所以我不删这白痴的贴。

  • 白乌鸦

    白乌鸦 (放下,方能自由。) 2013-09-10 20:18:20

    很久以前迷信神,最后迷信皇恩浩荡,在后来迷信GC主义,接下来可能迷信的就是无政府主义了。

  • 大腿有肉

    大腿有肉 2014-12-24 11:07:55

    自然法不是法學者的主觀價值,對它的論證運用了康德的先驗法則,某命題P在命題Q成立的時候有可能為真,則P為真的時候,Q就是先驗的。也就是說,q是p的可能性條件(die Bedingung der Moeglichkeit)。而後的方法論是霍普從哈貝馬斯那裡改造來的,因為所有的倫理命題都依賴於論證/論述/述說/爭論(翻譯未定),而要為論證所需要確立的可能性條件必然與所欲論證的倫理規則是一致的。所以自然法的論證在這裡已經被論述為先驗的規則系統,而不是任何人的主觀價值了。換言之,你選擇理性,你就將不得不承認這套自然法(客觀倫理規則)。作為價值中立的經濟學,不可能迴避這一論述,因為對經濟學的論證也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

  • 大腿有肉

    大腿有肉 2014-12-24 11:10:16

    自然法不是法學者的主觀價值,對它的論證運用了康德的先驗法則,某命題P在命題Q成立的時候有可能 自然法不是法學者的主觀價值,對它的論證運用了康德的先驗法則,某命題P在命題Q成立的時候有可能為真,則P為真的時候,Q就是先驗的。也就是說,q是p的可能性條件(die Bedingung der Moeglichkeit)。而後的方法論是霍普從哈貝馬斯那裡改造來的,因為所有的倫理命題都依賴於論證/論述/述說/爭論(翻譯未定),而要為論證所需要確立的可能性條件必然與所欲論證的倫理規則是一致的。所以自然法的論證在這裡已經被論述為先驗的規則系統,而不是任何人的主觀價值了。換言之,你選擇理性,你就將不得不承認這套自然法(客觀倫理規則)。作為價值中立的經濟學,不可能迴避這一論述,因為對經濟學的論證也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 ... 大腿有肉

    q是p的可能性條件。客觀倫理規則是論證的可能性條件,要使得理性的論證成為可能,客觀倫理必須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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