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法”的荒谬
来自:九重
下文是对自然法相关内容的归总,我基本不附加自己的任何评论,对何大师的相关的论述也只做片段的归总,一方面是自己能系统学习;另外以此企望这些能对大师们更系统的评论文字有所襄助。 自然法是什么? 大部分所谓“无政府资本主义”支持者,是这样定义的:自然法并不是法(你找不到成文的东西),而是古希腊的哲学理念。合乎正义的法律是会让遵循它的人群的生活变得自由而繁荣的规则。("自由而繁荣"作为法学者的主观目的,是可以被识别的客观状态。)这规则必是不违反人的行为的因果规律的。这些因果规律的集合可以简称为自然法或者自然律。如此,自然法就成为法律是否合乎正义的客观标准。——引自其微博,原文摘抄。 首先,要了解“自然法”、“实证法”的由来,我搜索了一部分资料,供参考: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应然法与实然法的划分, 源于自然法理论, 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自然法一开始就是作为同制定法相对应而提出来的。自然法理论后来不断发展变化, 但法的应然与实然始终是其核心问题之一。 自然法学说诞生于古希腊城邦国家的没落时期, 斯多葛派、古罗马的西赛罗,认为:法就是最高的理性, 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 他认为, 自然法先于国家和法律而存在, 它同时出自两个来源: 上帝的旨意和人类的本性——理性, 因而也是永恒不变的。依据自然法, 一切人都是平等的, 都享有某种程度的人类尊严。 在近代, 对自然法的发展影响最大的是英国的约翰·洛克。他在《政府论》中详细描绘与论证了国家和政府出现之前的自然状态。他说,“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 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 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 而毋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是, 他认为, 这种自然状态也存在很大缺陷, 主要是没有成文法作为评判是非和处理利益冲突的明确而具体的标准; 缺少一些有权来执行这种成文法以处理各种争议和纠纷的裁决者; 同时也没有一种政治权力和权威来保证这种执法者所作决定的执行与遵守。 五十—六十年代, 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他强调自然法并不是什么超尘世的东西, 也并非高于实在法。 上述文字,摘于某中科院法学研究员的论文,其后部分的论点不值一提,但这些对自然法的(其中还包含与实证法的争论等)相关内容应该有其一定得客观性,作为所谓“自然法”的渊源展示出来。 对“自然法”的相关认识和批判,我仍从何大师的微博中摘出来(并不仅仅是何大师的观点),并作少许修改: 首先,自然法学,本就只是法学的一个子范畴。被人们胡搞,乱扩张成了现在这稀里糊涂的样子!自然法的观念,将人的理性给去除了,是些反智主义的观念。这些人,将人的行为,看作是机械式的生理反应。这个层次是,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理的,心理的,意志的,理性的。 其次,对于自然法“客观规律”一说,何大师的评论是:权利,法律是人类合作的需要才产生的概念,与不存在人或人各自独立生存时,的自然界毫无关系!自然法的见解和信神一样都是人类进化还不够的产物,随着人类整体智慧的提升,这些都像浮云一样消失,如果人类在智慧不够之前没有灭绝的话!任何科学的学识都是人类创造出来,理解和领悟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纯粹的自然界哪里有什么法律!在人类荒蛮的时代,泛灵论曾经盛极一时,今日在孩童的意识中还偶尔会蒙现。随着科学的进步,人类已经淘汰了无数“浅薄的迷信”;现今的无数人们由于不学无术,早已忘记了历史的事实,保留了无数的低级动物的遗留。反智主义和非理性的倡导,是人类典型的返祖现象。自然法是想制定“合乎自然”的法的原则;或者,向自然学习如何搞人类的法!迷信自然,是迷信上帝的前提!认为纯粹自然是这么好得不得了的人们,何不自行离开现代的人类社会? 三、自然法之基本理念是错误的,其中可供借鉴的正确内容太少;智慧较高超的人们没更多的功夫在其上,耗费精力。就造成了那些二三流货色,在其中“大有用武之地”。那些对经济科学无法做出杰出贡献的脑子不够用的学者,就喜欢去玩弄经济史,以哄骗世人,挣一口饭吃。美国的那些学院派,大多如此! 四、奥派的核心命脉就在“主观价值论”,这是大前提。而他们号称的自然法显然是要超越主观判断滴,否则就是人为判断,而非自然法了。如果认为自然法是科学认识的对象,那么自然法与客观规律就是一回事。如果认为自然法是一种伦理规范,那么自然法就会纠缠于价值判断。这两种认识是冲突的。 五、没有什么“天理或自然法”这种东西;法制的目的是要使今后“社会和谐”,法律都必须是“既往不咎”的,即没有明确规定的东西,大家都可以自由行动!新政权的法律,去管旧政权那些遗留问题,不是在治什么“犯罪”;而是在民粹主义的诱导下,干那些危害今后稳定的蠢事!使得后来的法律,失去其权威性!现实唯一可行的,只能部分去追究,有据可查的所谓“血债”! 六、系统的对“自然法”的观点:自然法是想制定“合乎自然”的法的原则;或者,向自然学习如何搞人类的法!迷信自然,是迷信上帝的前提!认为纯粹自然是这么好得不得了的人们,何不自行离开现代的人类社会?支持所谓“自然法”的人们,都是愚昧无知的。他们完全不明白,自然如果都是那么“好”的,人类就不需要搞什么文明了,全面回到“山顶洞人”的时代多好呢!自由市场经济,绝不是靠纯粹自然来形成的,人类不从“动物状态”走到“智人”阶段,哪里来的自由市场,哈哈!真不知道那些号称还读过哈耶克著作的人们究竟是什么样的脑子!“自然法”当然不是什么“需要强制执行”的条文法。那些脑子还算不太糊涂的“自然法支持者”,有些还是知道,这个“自然法”是指的“法理”。法理当然地是决定“人为制定的条文法”之原则的。只是,粗糙的“自然法”,绝对不是什么很正确的法理!盲目地支持“自然法”,所造成的“迷信自然”,与迷信上帝和神,本质上是一丘之貉;缺乏高超的理性和智慧!现代的人们,如果确实觉得自己的智慧无论如何也超越不了“古代的先贤”;那么还是,省点力气吧!因为你们在现代,必然是更愚昧无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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