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否应道德地对待外星人?——一个关于“道德共同体”的研究
来自:柴郡猫咪(喵咪陀佛~)
一、 电影《阿凡达》中,地球人占领“潘多拉”星球,肆意掠夺星球上原住民“纳威人”赖以生存的资源,侵占他(它)们的家园,由此引发了“纳威人”的奋起反抗。相反,好莱坞科幻片《独立日》描述了拥有高度文明和强大军事实力的外星人派出大军入侵地球的残酷场景。与此不同的是,影片《ET》讲述了一个被同伴不小心留在地球上的外星人与地球小男孩艾里奥特建立起纯真友谊的温馨故事。 电影大抵是虚构的,但却往往引起我们的思考——“外星人”真的存在吗?如果存在,他(它)是我们敌人还是朋友?我们应当如何面对“外星人”?我们是否应当像对待我们的邻人一样道德地对待“外星人”? 一些人认为,道德处理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那么,如果“外星人”也算“人”的话,我们是否应当道德地对待?一些人认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应突破人类的界限,拓展至动物、植物乃至整个生态系统。那么,即使“外星人”不算“人”,我们是否也应当道德地对待?我们对“外星人”是否具有道德义务?相反,“外星人”对我们是否具有道德义务?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一个道德共同体的问题,即:“外星人”是否应纳入道德共同体。 二、 所谓“道德共同体”,确切来讲, 是应该被道德地对待或应该得到道德关怀的个体和群体的总和,是应该被道德地对待或应该得到道德关怀的对象的总和。也就是说,道德共同体是一切道德客体的总和,也就是说,这一“道德共同体”是一切承担道德义务或拥有道德权利的客体,一切应纳入道德关怀视阈的客体的总和。 任何存在物一旦纳入了道德共同体,就拥有了“道德身份”或“道德地位”。而如果被排斥在道德共同体之外,即便是人,也不具有“道德身份”或“道德地位”。换句话说,“道德身份”或“道德地位”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资格。但是,实际上道德共同体成员所拥有这种“道德身份”或“道德地位”并不是完全相同的。道德共同体中有些成员具有道德意识,是道德行为的主体,而另一些成员则不具有道德意识,无法成为道德主体,但他(它)们同样应当被道德地对待。生态(环境)伦理学家们据此把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分成两种:“道德代理人(moral agent)”和“道德顾客(moral patient)”。 三、 作为道德代理人,首要的一个条件即是具有自由意志,或者说需要意志自由。自由意志是道德主体的核心特征和必要条件,如果道德主体不具有自由意志,也就无法对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作出判断,也就不知道应该如何取舍,如何使自己崇高起来,因而也就更不会有道德行为。同时,没有自由意志,也将使道德失去内在的普遍约束性,最终使得道德成为不可能。所以,自由意志是道德的前提。因此,任何存在物要想成为道德共同体中的道德代理人,首先必须具有自由意志。 获得道德代理人资格还必须要具有“道德能力”。道德认识能力和道德行为能力共同构成了道德能力。任何一种存在物,只有具备道德能力,才能够承担某些义务和责任,并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道德顾客的外延比道德代理人更广阔:道德代理人一定是道德顾客,道德顾客不一定是道德代理人。除了道德代理人之外,还有什么样的存在物可以成为道德顾客呢? 一是具有成为道德代理人的潜能的存在物,如婴儿、孩子、未来的人类等等。 二是具有“生命价值”的存在物,如动物、植物乃至整个自然界。 四、 “外星人”应当指的是生存于地球之外的,具有自由意志的生物。既然把“外星人”界定为“生存于地球之外的,具有自由意志的生物”,“外星人”即已具备成为道德代理人两大基本条件中的一个。因此,只要“外星人”具备道德能力,即可以纳入道德共同体,成为道德代理人。 如果“外星人”不具备道德能力,即不具备道德认识能力和道德行为能力,自然不能成为道德代理人。但如前所述,“外星人”作为一种生命(尤其是在一定角度来看与人类十分相似的生命),具备“生命价值”,理应纳入道德共同体,成为道德顾客。 因此我们可以说,“外星人”应当纳入道德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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