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整理:国际法资料汇总
来自:小屁孩
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1)国家是国内法的制定者,也是制定国际法的参与者。 (2)国家的对外政策和对内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该国的意志,两者不是矛盾的。 (3)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相互渗透和相互补充。 (4)国内法原则和规则通过多数国家的承认和实践而成为国际习惯法,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又通过国家的正式立法程序而成为国内法。 2、国际强行法的特征 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予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 (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一般性,属于一般国际法规范。 (2)公认为不许损抑,体现了国际强行法的特殊性;国家不得缔结背离国际强行法的条约,国家行为不得违反国际强行法。 (3)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的一般国际法规则始得更换。 3、国际法的特征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法律,是对国家在彼此往来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称。 (1)国际法的国际性。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国家之间制定的,没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 (2)国际法的法律性。国际法是国际关系上国家的行为规范,国际法有强制力,但是没有强制机关。 (3)国际法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国际法是普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对于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4、国际强行法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家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规则。 联系: (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2)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不得损抑,且同等性质的原则方可对其更改。 (3)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4)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 区别: (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普遍意义,可以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 (2)内容上,国际强行法的内容比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更多。 5、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家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规则。 (1)各国公认。一项原则要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得到各国的公开承认。 (2)具有普遍意义。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意义的全局性原则,对国际法的各个领域都具有指导作用。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其他法律制度产生的基础,对他们有规范和制约作用。 6、国家主权平等 国家主权是国家的独立权,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利。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家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 (3)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 (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 (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6)每一国家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7、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 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与国际法不相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或者破坏另一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1)每一国家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上避免为侵害别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的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而且不得把武力或威胁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2)国家不得发动或参与侵略战争。 (3)国家有义务不从事侵略战争的宣传。 (4)不使用武力或威胁以侵犯他国现有的国际疆界或其他国际界限。 (5)避免涉及使用武力的报复行为。 (6)不得采取剥夺受殖民主义统治或被外国奴役的民族的自决、自由以及独立权利的任何强制行动。 (7)不得组织非正规军或武装团队,包括雇佣兵在内,侵入他国领土。 (8)不得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在他国发动、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或恐怖活动,或默许在其本国境内从事以此等行为为目的的有组织活动。 (9)不得将他国领土作为违反《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实行军事占领的对象,或作为以使用武力或武力而取得的对象,也不得承认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的领土为合法。 8、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国家对于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任何争端,不论其起因或性质如何,只能用政治或法律的方法或者由国际组织协助求得解决,不得诉诸武力或武力威胁。 (1)各国应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等办法的利用或其选择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国际争端的早日和公正解决。 (2)争端各方如未能以上述任何和平方法达成解决办法时,有义务继续以其商定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 (3)国际争端的当事国以及其他任何国家应避免从事使情势恶化的任何行动。 (4)国际争端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并依照自由选择方法的原则加以解决。 9、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同时也指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本质上属于各成员国国内管辖的事项。 (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 (2)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使该国在行使主权权利方面屈从于自己,或自该国获取任何种类的利益。 (3)任何国家均不得组织、协助、资助、鼓励或容许旨在以暴力推翻一国政权的颠覆、恐怖或武装活动,或干预别国内争。 (4)使用武力剥夺各民族特性构成侵犯其不可转让的权利及违反不干涉原则的行为。 (5)每个国家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的不可转让的权利,不受他国任何形式的干涉。 (6)所有国家均应尊重各民族及国家的自决与独立的权利,并使这种权利能在不受外国压力和绝对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的情形下自由行使。 10、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承担的各项义务。 11、国家须要具备的要素 国家是指定居在确定领土上并在一定的政权组织领导下的居民组成的具有主权的社会。 (1)定居的居民。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只有具有一定数量的定居的居民,才能形成社会并在此基础上产生国家。 (2)确定的领土。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是居民生存和活动以及国家行使权力的范围。 (3)政府。政府是国家对内进行统治,对外进行交往的政权组织。 (4)主权。主权是国家的基本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实体的主要标志。 12、永久中立义务 1)除在遭到外来侵犯时行使自卫权以外,不得对别国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不相符的条约或协定。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本国卷入战争的行动或者承担任何这一方面的义务。 13、国家基本权利的内容 国家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当然享有的权利。 (1)独立权 独立权是指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任何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国家独立权包括政治独立和经济独立两个方面。政治独立是经济独立的前提;经济独立是政治独立的基础。 (2)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国家以平等的资格和身份参与国际关系,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义务的权利。 a 国家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享有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 b 国家享有平等的缔约权,原则上国家不受其未加入或同意的条约的拘束。 c 国家之间没有管辖权,一国不得对他国主张立法、司法或行政管辖权,特别是非经他国同意不得对他国行为或财产进行审判或强制执行。 d 国家享有平等的尊容权,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国旗、国徽等不受侮辱。 e 国家享有平等的位次权,国家在签署国际条约时实行“轮署制”或者依照商定文字的国名字母顺序签署。 (3)自卫权 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到外来侵犯时,单独或者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共同抵抗侵略的权利。 a 会员国只有受到实际的武力攻击时才能进行自卫,而且应当将其采取的行动立即向安理会报告 b 会员国的行动不得影响安理会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能,而且不得与安理会维持采取的职能相抵触。 c 会员国的行动应当遵守国际法确定的“必要”和“相称”原则。 (4)管辖权 管辖权是指国家依据其主权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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