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边沁和奥斯丁的理论主张和批判整理
子殷(疑人不如疑己)
请组员查阅,不当之处,还望批评指正。 边沁和奥斯丁理论主张: 1,共同点: 皆以功利主义哲学为基础构建了理论体系; 主张“分离命题”并进行了初步阐释; 2,不同点: 虽二者皆主张“分离命题”,但奥斯丁只是笼统反对混淆实然法和应然法的区分,但正如哈特所言:他的论述却经常混淆实然法和道德原则要求的法,其道德基本原则是上帝的命令,而边沁区分实然法和应然法时,并未求助于上帝,纯粹用功利原则来定义道德; 关于最高立法权是否受法律约束方面,边沁主张应受到法律约束——宪法性法律约束,而奥斯丁认为最高立法权不可能受到法律约束,只能是政治的或道德的。(此处分歧源于奥斯丁的主权者理论,认为主权者最高且不受法律约束,见《法理学的范围》,278—280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二者的理论即法律命令说的缺陷: 哈特主要集中于对奥斯丁理论的批判(还参见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三、四章,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法律命令构建的法律秩序不能区别于强盗情境; 在法律内容上,法律不仅仅是禁止性规则,还有授权性规则;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制定者依然受到法律的约束; 起源模式上,法律也不局限于立法者的命令,还包括习惯,认为立法者通过默认(相对于制定)方式使得习惯具有法律地位不能成立; 主权者模式不能保证立法权威的连续性和法律的持续性; 立法者的权力不受法律限制的理论不能成立,因为承认立法者权力受限依然能够解释法律体系的一贯性; 主权者理论不能解释现代民选社会,因为那样即造成“大多数人”习惯地服从于他们自己,这与主权者理论是自相矛盾的,即使区分“私人资格”和“公人资格”也拯救不了主权者理论。 (2)(3)(4)三点表明将各式各样的法律化约成单一简单的努力,结果是虚伪的统一性强加于法律——法律命令理论的破产,(5)(6)(7)三点表明主权者理论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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