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0只猫 列法律条款! 猫车违法 如何拦截 吃猫的问题
来自:陌上花仙水瓶女
--------------------------------------------------------------------- 露珠的话: 打横线的都是露珠的话 原帖太长 对原帖进行了概括和删节 懒得看长篇法律的 可以只看框框里面露珠的话 对露珠的话有异议 在回去看法律条款 这篇文字比较值得我们理解的几个观点: 1.抓猫的源头 小区抓猫获利是违法的 2.运猫销赃也是违法的 3.虽然个人吃猫是自由 贩猫来吃是违法的 4.马路截停是违法的也是鲁莽的 但是 当车子停入休息区 是可以截停的 爱猫拦车人士一定要注意! 5.强行开笼放猫是不对的 拦下车辆等待检查 许可以后卸猫放猫是正确的!! 欢迎转载 但是要注明律师贴出处 这是人家的要求 --------------------------------------------------------------------- 节选自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965a6ac01015twh.html 项目主办方:动物守护神机构 达尔问自然求知社 作者:安翔(律师) 著作权声明:本项目研究产生之一切成果,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项目主办方和社会公众有无偿使用权。媒体登载、出版发行、商业使用等事宜,请与作者联系。任何机构和个人在转载使用时均有义务保护作品之完整性,不可擅自修改。 A→B:遗失、盗抢——伴侣动物进入肉用产业链 1、 主人与猫狗的法律关系——物权(所有权)。 《物权法》 [所有权、饲养权与登记义务] 无论登记与否,只要有合法取得,即拥有法律保护之所有权。登记与否,规定的是饲养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十三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综上:宠物主人 对宠物有所有权 受法律保护 ------------------------------------------------------------ 2、猫狗丢失产生的法律问题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猫贩子得不到猫咪被善意转让 在小区随便抓猫是不合法占有 -----------------------------------------------------------------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零八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捡拾人的义务] 任何人捡到被遗失的猫狗都有义务送还主人或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的义务] 公安机关在收到遗失猫狗后有义务妥善保管并通知或发布公告寻找猫狗主人。主人领取猫狗的时候要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六个月无人认领,猫狗所有权转移至国家所有,有关机关有权代为处理。 [主人要求返还的权利] 主人任何时候都有权在发现自己遗失的猫狗时要求返还。如已经被出售,则要分类讨论购买人的购买方式:从有经营资质的经营者处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价格购买,则主人需要支付购买人购买费用,此费用日后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偿还;购买人通过民间买卖、无偿取得或恶意占有,主人直接要求偿还,无需支付任何费用。 [恶意占有的认定] 法律不保护恶意占有的权利。何谓恶意占有,即按照一般人的判断,应知晓物品为非法占有,却仍旧通过赠与、买卖、捡拾等方式占为己有。具体到猫狗,如有芯片、标牌、项圈的同时又没有合法取得证据的,可主张有关机关或法院按照恶意占有,也就是说主人拿回来,可要求无偿归还。 -------------------------------------------------------------------------- 不要再说猫狗没人管 就是无主的 谁想抓就抓 放养的都不说了 哪怕是走失的 一样归主人所有 找不到主人的归国家所有 怎么都不归随便抓猫的人所有 法律是一门社会学 犯法从动机开始 而不是从行为开始 动机+行为构成犯法 (这也是为什么精神病 有行为也不构成犯法) 根据法律条款 [恶意占有的认定] 我们可以很明确 抓猫的人完全有能力判断猫是有主的 是明知故抓 触犯法律 --------------------------------------------------------------------------- 3、盗抢猫狗的法律认定和救济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 运猫 销赃 也是违法的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 盗窃财物的,达到一定数额,按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老百姓白话讲,有可能坐牢。不达到一定数额,按盗窃违法行为处理,接受治安管理处罚。这个数额的标准,各省市不同,最低为500元。请注意,盗窃行为是没有数额要求的,所以,无论被盗物多么不值钱,都通过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出警制止违法行为、调查案情、扣留赃物,确认违法行为后对违法人进行处理,将赃物发还失主。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问数额,直接刑事处罚。多次指三次或以上。入户指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居所院落。凶器的认定按照种类、目的定,特殊情况下,锤子、改锥也是凶器,板砖不是凶器的说法是错误的。注意,带凶器盗窃是盗窃罪,用凶器或者用凶器威胁就是抢劫。扒窃指从他人身上直接盗取。以上几种不问数额直接按照盗窃罪处理。 [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 问题核心就是,不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物品,失主是否有权利要求归还。原本应当二选一的题目,让立法者搞成了模棱两可的糊涂账。这里要么保护失主,要么保护买家,可我国在若干年中出了完全相反的若干规定……本人认为,物权法作为全国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之前的规定,所以按照《物权法》106、107条处理。失主在发现买家两年内都有权要求返还,只是不同情况下可能付钱或不付钱。 [掩饰隐瞒赃物赃款的认定和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旧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的认定就猫狗而言可以参考上文关于恶意取得的分析,当猫狗有明显家养标志时,而运输销售者又无从证明其合法来源,那么这个来源违法的嫌疑是可以确定的,如果其中包括名贵品种,达到500元以上的标准,那么可认定为有犯罪赃物嫌疑,商贩的行为就涉嫌此罪。公安机关应当调查后按照刑事案件立案,犯罪人将受到最高7年徒刑的处罚。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通过110向公安督查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的同级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即便无法认定为犯罪所得,只要是销售运输违法所得的赃物公安机关也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抢劫的认定和处罚] 抢劫罪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从合法占有人处取得财物的犯罪。这个罪是行为犯,也就是无论抢的东西大小贵贱,只要对合法占有人使用了暴力就是犯罪。深圳警方打击猫狗盗抢集团的案子就是这样形成的,如果没有抢劫犯罪,可能不会出此重拳,因为直接针对人身的暴力犯罪是警方首要打击的对象。 另外,如果在盗窃、抢夺(对物暴力)过程中、逃跑中、窝藏转移赃物中使用了暴力,也直接按抢劫论处,不再过问数额。 --------------------------------------------------------------------------------------------- 逃跑中、窝藏转移赃物中使用了暴力 比如猫贩子纵火 -------------------------------------------------------------------------------------------- 3、主人贩卖遗弃自己所有的猫狗 按说,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物品是天经地义的,但针对猫狗,某些不恰当的处分行为就侵害了他人的权利,也违反了大家普遍认同的人性要求。在此问题上,几乎无法可用,所以某些人就无法无天。 [可用法律] 私人贩卖也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进行检疫,取得检疫合格证。 遗弃伴侣动物的行为按照各地养犬规范,可能受到极少数额处罚、警告或者一段时间内被拒绝申领饲养许可证。 综上,以上条文无任何法律威慑力。 [法律缺失] 法律应当反映社会生活、调整社会关系。有位法学家说,法律人应该做的是每天到公园的长椅上认真的观察社会生活是如何运行的,然后通过规范的方式将其体现出来。猫狗的社会现实时,它们是物,但是是特殊的物。人对它们在法律上有所有权,但如果按照一般所有权的行事规则任意处分的话,将严重侵害其它人的健康权。这健康权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人类这个种群追求善良精神的权利。法的重要价值在于指引。人类如何对待动物尤其是朝夕相处的伴侣动物,关系着人类心灵的未来走向,作为1/5的人类组成的大国,我们的法律不能再在这个问题上无动于衷了!这一环节的法律分享结束。 ------------------------------------------------------------------------- 上文明确了法律的缺失的灰色地带 其实也就是动物保护法 再次 法律是社会学 而不是自然科学 法律对人类的情感和 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保护作用很多 我们已经有很多保护法 比如对未成年人 对精神病人 法律只是执法的时候无情 在立法的时候 其实对情感的保护是强大的 ------------------------------------------------------------------------- B:链条开端——猫狗养殖和集结 猫狗离开家庭,流落到散户手中,再汇集到收购大户的笼子里,等待向外省运输。也有些是本地消化,发生的法律问题和之后猫狗到输入地时相同。 链条开始运转,链条上的每个环节都在违反我国在动物疫病防治方面的各类规定。从部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到部门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到许可规程——犬猫类产地检疫规程到技术规范——狂犬病防疫技术规范到国家标准——禽畜产地检疫标准,层级效力、发布机关、规范对象均不相同,有些地方还存在内容冲突,需要我们耐心梳理,抓住关键点实施突破。法出多门虽然混乱,但好处就是让这个产业链上的人很难把违法漏洞填补完好。所以,如果你想做这个事情,基本条件是你得比贩子更懂法;如果你还想做的更好,那你得比官员更懂法。如果你能做到最好,那就让贩子和官员跟着你学法。 1、养殖准入规定 [猫拥有不被食用的法律身份] 按照《畜牧法》和《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猫不属于畜禽,不可作为畜禽养殖。那么猫是否可以养殖?——只可以按照宠物进行繁殖。朋友们关心的是,怎么斩断食用链条,关键问题是猫是否可以食用。由于我国在动物食品监管上是完全的法出多门、政出多家。笔者作为律师尚且研究了许久,更不用说普通公民。这里,咱们要结合食品卫生的相关规定来分析这个问题。 跟大家介绍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新概念,五个字——新资源食品。什么是“新资源食品”?请看下面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在这个07年底开始实施的卫生部规章的第二条,对新资源食品进行了界定。猫属于界定中的第一项“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何为无食用习惯,顾名思义,为何我可以下结论说法律上猫属于这个范畴?我有两个法律依据,1、猫在我国不属于畜禽范畴。《畜牧法》对畜禽的定义是列入畜禽资源目录的动物,而猫不在此列,很不幸,狗在此列。一种被习惯性食用的动物不可能在一个国家专门对畜禽行业进行规定的部门法中被排斥在畜禽范围之外。这只能说猫在中国是宠物不是食物。2、有的人会说,中国有些地方有吃猫习惯啊,比如广东,那么猫不应被列入无食用习惯的新资源食品吧?首先,食用习惯的评价范围是全国,不是某个地方,只有个别地方吃,同样是新资源食品。为什么这么说?看卫生部出台的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配套文件《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其中列举了几种新资源食品类型,有中外都不吃的、只有个别外国吃或中国个别地区吃的、有许多国家吃但中国不吃的(这个好像是天方夜谭)。猫就属于第二种。在中国,只有个别地区才有猫肉吃。 为什么证明猫肉是新资源食品?因为《食品安全法》要求新资源食品必须经过卫生部的行政许可才可以作为食品来经营,而且这个行政许可是必须对公众公示的。于是,我来到卫生部专门公布新资源食品行政许可信息的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和卫生行政许可公众查询系统http://slps.wsjd.gov.cn/xwfb/gzcx/PassFileQuery.jsp, 经查询发现,07年底这个规定出台后的所有公告都没有许可食用猫的。这意味着什么?——在我国,到目前为止,猫作为食品生产经营是被绝对禁止的!任何以屠宰食用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包括运输、屠宰、餐饮,均是违法。违法了谁管,农业局和卫生局,举报之后还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金。有了“新资源食品”的规定,很多繁琐的规定可以作为辅助,把这个作为斩断猫肉黑色产业链的首要武器吧! ------------------------------------------------------------------------------ 个人杀个猫去吃 和杀猫去贩卖来吃是大大不同的 想吃猫是自己的事 想卖猫去吃就不行 -------------------------------------------------------------------------------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部门规章,2007年12月1日实施)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新资源食品包括: (一)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二)从动物、植物、微生物中分离的在我国无食用习惯的食品原料; (三)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微生物新品种; (四)因采用新工艺生产导致原有成分或者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 第十五条 毒理学试验安全性的评价:毒理学试验是评价产品安全性的必要条件,根据申报新资源食品在国内外安全食用历史和各个国家的批准应用情况,并综合分析产品的来源、成分、食用人群和食用量等特点,开展不同的毒理学试验,新资源食品在人体可能摄入量下对健康不应产生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的健康危害。 (一)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动物、植物和从动物、植物及其微生物分离的以及新工艺生产的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原则上应当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和小鼠精子畸形试验或睾丸染色体畸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繁殖毒性试验、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及代谢试验。 (二)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动物、植物和从动物、植物及其微生物分离的以及新工艺生产的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原则上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繁殖毒性试验;但若根据有关文献资料及成分分析,未发现有毒性作用和有较大数量人群长期食用历史而未发现有害作用的新资源食品,可以先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验。 (三)已在多个国家批准广泛使用的动物、植物和从动物、植物及微生物分离的以及新工艺生产的导致原有成分或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原料,在提供安全性评价资料的基础上,原则上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30天经口毒性试验。 (四)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且直接供人食用的微生物,应评价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致畸试验和繁殖毒性试验。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微生物,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90天经口毒性试验;已在多个国家批准食用的微生物,可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二项致突变试验。 国内外均无使用历史的食品加工用微生物,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三项致突变试验和90天经口毒性试验。仅在国外个别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使用历史的食品加工用微生物,应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和三项致突变试验。已在多个国家批准使用的食品加工用微生物,可仅进行急性经口毒性试验/致病性试验。 作为新资源食品申报的细菌应进行耐药性试验。申报微生物为新资源食品的,应当依据其是否属于产毒菌属而进行产毒能力试验。大型真菌的毒理学试验按照植物类新资源食品进行。 (五)根据新资源食品可能潜在的危害,必要时选择其他敏感试验或敏感指标进行毒理学试验评价,或者根据新资源食品评估委员会评审结论,验证或补充毒理学试验进行评价。 (六)毒理学试验方法和结果判定原则按照现行国标GB15193《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的规定进行。有关微生物的毒性或致病性试验可参照有关规定进行。 (七)进口新资源食品可提供在国外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毒理学试验室进行的该新资源食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根据新资源食品评估委员会评审结论,验证或补充毒理学试验资料。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 (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 抓流浪的猫来吃 本来就不卫生 里面还混有死猫 死猫活猫一起运输 这是什么原始人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第四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看到了吧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2、养殖的免疫要求 犬的养殖必须按照《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对犬只进行强制免疫,每年一次,加施免疫标识、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免疫档案同时加施禽畜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何为可追溯制度)猫不能作为畜禽养殖,但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如果需要销售或运输,必须进行产地检疫,申报检疫前必须进行狂犬病疫苗注射,这部分留待下一环节跟大家详细交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 5.1.1犬的免疫对所有犬实行强制性免疫。对幼犬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初免,以后所有的犬每年用弱毒疫苗加强免疫一次。采用其他疫苗免疫的,按疫苗说明书进行。 5.1.2其他动物的免疫可根据当地疫情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免疫。 5.1.3所有的免疫犬和其他免疫动物要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并发放统一的免疫证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建立免疫档案。 3、[关于樊哙狗肉的法律评价] 猫不存在食用为目的的合法养殖,也不属于畜禽范畴,不受《畜牧法》调整,但要接受《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因为动物防疫法规范的不仅是畜禽,还包括其他动物。所以,猫在销售运输中应当遵循的强制性免疫,我们在下一环节讨论。有些人号称自己的狗是合法养殖的,那么本环节的内容可以用来对他们的养殖进行合法性质疑。总结一下犬类养殖的法律要求,必须有“三证两档案两标识”——《免疫证》、《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工商营业许可证》、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禽畜标识、免疫标识。实际上这些要求是很高的,自称樊哙后人的那位在电视上号称自己的狗有4/5是收购来的,实际上没有抓住这一点在直播中揭露他的违法行为实在是错失良机。因为收购来的狗在强制免疫这方面几乎不可能达到完备,如一犬一免疫证,免疫证上要有每年的狂犬病接种记录。我记得在依法养殖的犬只成本方面,刘朗老师有过自己的结论,就是合法养殖的狗成本高于市场狗肉价格,所以,这位樊哙后人的所谓养殖场只是为了他80%的违法收购贩卖行为的一个幌子,否则为何不自己养而要千里迢迢的收购全国各地的狗呢?即便运输、人工、中间环节利润的成本都要由他付,他仍然不选择增加养殖规模,而是大多依赖收购,这在经济学上是个简单的运算问题,可推理出其行为的本质。在我看来,樊老先生的所谓养殖场,就是红粉小发廊里的那个落满尘土的剃头推子,赚钱实际上不靠这个。他这把推子——所谓的养殖场的合法性就可以用上文提到的这些规范来衡量和质疑。如发现问题,即可要求农业部门进行查处,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即可查询其养殖程序是否存在证件、标识缺失,因为这套养殖、防疫的规定不仅对养殖者有要求,同时要求当地农业部门进行备案。收购各地犬只是樊老的一个软肋,而他自己自鸣得意的强项就是那个QS认证。QS认证是国家质检总局近年来对食品安全的一个市场准入标志,全称为“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最早QS是“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的缩写,去年6月1日质检总局发了个文件,说“QS”从此以后就不是英文缩写了,是汉语拼音缩写了,是“Qiyeshi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从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到企业食品生产的许可,可以看出质检总局发现自己承担不了这个担保责任了,为什么无法保证,因为这个许可仅仅是个准入门槛,有驾照不代表不违反交规,医疗事故的肇事者也都是取得行医护理准入资格的人。不对每个包装单元的货品进行第三方检验就无法说明樊老的狗肉就是安全健康的,质检总局也终于不去扛这个雷了。其次质监局也不会遵循农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这就造成了樊老的狗肉虽然违法且危险,却取得了QS标志。希望有一天,质检总局不再给这样的违法企业发放生产许可,也许咱们可以做点什么提醒质检总局不要替这样的企业承担行政风险。 ------------------------------------------------------------------------------------- 产地检疫 申报检疫 疫苗注射 七七八八的检疫 合法以后成本已经很大 猫贩的利益按现在的情况来说根本保证不了 但也正是这些他们负担不起 从而舍去的环节 保证了我们社会的饮食安全 ---------------------------------------------------------------------------------------- [回顾养殖问题] 1、猫如果要进入食品经营领域,必须按照新资源食品向卫生部进行行政许可申请,目前没有任何猫肉是合法经营,向农业部门和卫生部门举报,他们必须受理查处。 2、狗在理论上有合法食品经营的可能性,但目前狗肉价格低于合法养殖成本,同时,养殖中“三证两档案两标识”的规定,相关养殖者很难完备,今年各地反馈的资料中没有任何地方是在依法进行肉狗养殖。 [集结收购行为的法律评价] 当动物所有者要出售、运输、屠宰动物时,就必须向动物检疫部门申请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以上行为,无论其目的是盈利还是非盈利,也无论其目的为食用还是继续饲养。在这里提示一个问题,当有人号称自己的狗是收购来的,准备集结后实施运输,那么说明这批狗已经经历了一次出售的过程,那么这个过程也必须具有检疫合格证明。换个说法,当一个人集结了一批狗准备运输,我们首先要追问的是狗的来历,养殖还是收购,养殖的话要符合上文介绍的“三证两档案两标识”,收购的话要追问上一个收购环节是否经过了检疫,如果没有,下一步的出售运输马上停止,先把上一步的法律责任了结。怎么了结?动检部门首先将猫狗暂扣,之后实施补检,补检合格了还要罚款然后放行,不合格的扣留,无害化处理。当货主做到了养殖或收购程序合法,那么咱们再来用运输中的法律要件继续审视他的行为。 本环节结束,谢谢! C:链条展开——猫狗运输(提纲) [“官方兽医”主体资格的法律要求] 运输前必须申报检疫,由官方兽医检疫发证。法律行为的有效,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主体资格。从415等事件的经验看,很多地方出证人的主体资格存在问题,下面就一起了解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09年实施) 第八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由农业部组织,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从以上规定可见,只有获得农业部授予资质并经当地动检部门任命的官方兽医才可以实施检疫并签字或盖章,否则,开证行为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违法。 415事件中,检疫员“胡根军”的官方兽医资质遭到过质疑。当时我们运用的是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但之后我又深入研究并和农业部关于探讨,目前我国实行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双轨制,官方兽医不一定要有执业兽医资质。虽然这是个不合理的管理体制,但不合理的法律也同样具有强制性,我们可以边用边呼吁。虽然官方兽医不一定要具有执业兽医资质,但必须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资格证书。当我们希望用法律来质疑一张动检证的时候,可以考虑从开证主体下手。据我所知,农业部准备在今年就建立起全国的官方兽医库,届时公民可以到农业部网站上进行查询,在此之前,我们可以向农业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某位开证人是否被农业部颁发了资格证书。此信息,属于农业部应当公布的政府信息之列,因为其与公民人身健康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虽然,官方兽医这个问题我放在产地检疫来讲,但无论是产地检疫、输入地检疫、屠宰检疫,都必须由官方兽医完成,质疑的过程也完全一致,在其它环节的讲解中我就不再赘述了。 [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的问题需要把《产地检疫规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照分析,结合使用。下面我按此体例谈谈我的看法,宋体为产地检疫规程原文,仿宋体为对照法条及我的解析。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检疫本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此规程针对的是产地检疫而非屠宰检疫。狗贩子有没有可能按此规程申领产地检疫合格证用于运输通关之后屠宰?有,但他们面临的难度不仅没有减小,反而因此规程而增加。下面就是我帮助大家理解而进行的逐条分析,供大家分享。】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流浪犬不属于“野生犬科动物”,这个观点经请教刘朗老师得到确认。如果真的把流浪犬列入野生动物范畴,那么立刻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没有取得狩猎证时,抓捕流浪狗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捕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但林业部门是不会给狩猎流浪猫狗发许可证的。】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对照其他规定中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相关条文: 《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三)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四)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畜禽养殖代码;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畜禽防疫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畜禽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养殖代码、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二)畜禽散养户:户主姓名、地址、畜禽种类、数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畜禽标识顺序号、免疫人员以及用药记录等。 第二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有一个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五条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一)来自非封锁区; (二)临床检查健康; (三)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对应条文:(一)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 由于此规程不仅有饲养动物,还有合法捕获的犬猫类野生动物,所以没有界定在饲养场。但就猫狗来说,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必须能追溯到养殖场或饲养户,其它任何来源的猫狗都不得出具产地检疫。】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对应条文:(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原本在我国规定了犬的强制免疫义务,这次的规程添加了产地检疫的猫必须实施强制免疫的义务。这一点从猫规程同样要求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的规定也可看出来。 那么,什么是免疫记录齐全?回顾一下《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中的规定:“所有的免疫犬和其他免疫动物要按规定佩带免疫标识,并发放统一的免疫证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要建立免疫档案。”免疫标识、免疫证明、免疫档案缺一不可,而且犬只还必须提供每年一次的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而不是像415这种一张免疫证管500狗,而且无论多大的狗都是只进行过一次免疫。这样的免疫记录在现在是被明文禁止的,也不应当能达到产地检疫合格证的。】 3.3临床检查健康。【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表述】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对应条文:(五)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 《动物防疫法》 第十四条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 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 新规程有个缺陷就是缺少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的规定,但是没关系,因为作为技术规程,不能废除部门规章中的条文,我们仍旧可以抓住《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力规定。 在养殖集结的环节中,咱们分析过,犬是可以作为畜禽养殖的,而且犬是强制免疫动物,那么自然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和禽畜标识,见下列条文。有的人可能会说,《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只规定了“猪牛羊”畜禽标识加施办法,其它动物没有具体规定。但《动物防疫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包括农业部在内的一切公民、组织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来实施行为,不能因为农业部没有细则,这个法定义务就不存在了。 刚才说的犬要有养殖档案和禽畜标识,猫的问题复杂一些。因为猫不是畜禽,不受养殖档案和畜禽标识规定的限制,那么咱们是用排除法。首先,用于屠宰食用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是不能出具的,否则违反《食品安全法》,猫不是食品。如果产地检疫合格证上没有写明屠宰或食用,那也必须有来自饲养场和饲养户的证明以及齐全的免疫记录。相对来说,如果检疫证明上没有写明“屠宰”或“食用”,那么在运输环节的斩断可能遇到困难,那么可以在后面的屠宰和餐厅环节进行斩断,那时的行动会容易很多。】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猫狗规定相同,首次在规范性文件中对猫的提出了免疫要求,实质上是大大提高了为猫出证的难度】 4.2查验资料【这部分将犬猫规程进行对比分析】 犬: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饲养场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应当查验个人饲养犬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4.2.3应当查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相关证明。 猫: 4.2.1应当了解猫舍养殖情况,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 4.2.2, 4.2.3规定同犬。 【以上基本还是重复养殖和免疫两方面的要求,犬单独强调了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为何不强调猫呢?可能是出于猫不属于畜禽,但以上两证的依据均可追溯至《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的调整范畴是所有动物,《畜牧法》调整的范畴是畜禽。另外,这几条再次对猫在产地检疫前的狂犬病免疫提出了要求。无论养殖场还是个人饲养,均有这种要求。】 4.2.3针对的野生猫科犬科动物,与咱们的议题无关。 4.3临床检查 【临床检查是发证的必须流程,里面列举的具体内容我不懂。但我想,连如果有临床检查的这些内容,是不是可以在举报违法猫狗运输中运用起来,比如如果有执业兽医在场,并且就外观上便可看到的问题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在加上执业兽医的证词,就能让举报更具权威性,也一定会更让行政机关重视。】 4.3.1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食情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方法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犬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出现行为反常,易怒,有攻击性,狂躁不安,高度兴奋,流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狂犬病。 有些出现狂暴与沉郁交替出现,表现特殊的斜视和惶恐;自咬四肢、尾及阴部等;意识障碍,反射紊乱,消瘦,声音嘶哑,夹尾,眼球凹陷,瞳孔散大或缩小;下颌下垂,舌脱出口外,流涎显著,后躯及四肢麻痹,卧地不起;恐水等症状。 4.3.2.2出现母犬流产、死胎,产后子宫有长期暗红色分泌物,不孕,关节肿大,消瘦;公犬睾丸肿大,关节肿大,极度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布氏杆菌病。 4.3.2.3出现黄疸,血尿,拉稀或黑色便,精神沉郁,消瘦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钩端螺旋体病。 4.3.2.4出现眼鼻脓性分泌物,脚垫粗糙增厚,四肢或全身有节律性的抽搐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瘟热。 有的出现发热,眼周红肿,打喷嚏,咳嗽,呕吐,腹泻,食欲不振,精神沉郁等症状。 4.3.2.5出现呕吐,腹泻,粪便呈咖啡色或番茄酱色样血便,带有特殊的腥臭气味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细小病毒病。 有些出现发热,精神沉郁,不食;严重脱水,眼球下陷,鼻镜干燥,皮肤弹力高度下降,体重明显减轻;突然呼吸困难,心力衰弱等症状。 4.3.2.6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角膜水肿,呈“蓝眼”;呕吐,不食或食欲废绝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犬传染性肝炎。 4.3.2.7出现鼻子或鼻口部、耳廓粗糙或干裂、结节或脓疱疹,皮肤黏膜溃疡,淋巴结肿大等症状的,怀疑感染利什曼病。 有些出现精神沉郁,嗜睡,多饮,呕吐,大面积对称性脱毛,干性脱屑,罕见瘙痒;偶有结膜炎或角膜炎等症状。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5.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禁止调运,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动物防疫法》25条和59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并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5.3发现死因不明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4病死犬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饲养者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处理。 5.5运载工具、笼具等应当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兼顾动物福利。启运前,饲养者或承运人应当对运载工具、笼具等进行有效消毒。 【继《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后动物福利再次在法律中明确出现,且属强制性规定,注意“应当”二字,虽然还没有动物福利的判断标准,但基本的反虐待是应有之义,保证食物、饮水、空间是应有之义。从此之后,当再看到虐待方式的运输,我们可以引用这一条向相关部门举报。】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导饲养者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饲养者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饲养者签名。 【这一程序性要求意味着我们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得到以上信息,通常也是深度质疑违法行为的一个前提。至少在一年之内都可以查到】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7.防护要求 7.1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定期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 7.2从事犬产地检疫的人员要配备红外测温仪、麻醉吹管、捕捉杆、捕捉网、专用手套等防护设备。 【以上为产地检疫部分分析】 ----------------------------------------------------------------------------- 看一看吧 正规检疫的程序 需要多大的工作量 是什么样的成本 ------------------------------------------------------------------- 【合法运输猫狗所需证件标识的总结】 首先排除用于屠宰、食用的猫,如上文所述,任何将猫放在食品链条上的的行为均违法。而且,也大可不必担心会有人申请下来这个新资源食品的行政许可,因为卫生部的审批流程比较谨慎,举个例子,猪皮和牛皮在目前仍然还没有通过此审批,这在我上文公布过的网址中都可以查到。 其它用途的猫要齐备产地检疫合格证、免疫证、免疫标志,猫不是畜禽也不是强制检疫动物,可以没有畜禽标识。 犬只运输必要齐备产地检疫合格证、畜禽标识、免疫证、免疫标志。可能农业部门认为畜禽标识就是免疫标志,也许实践中免疫标志从来只在规定中出现过,但这不是动保人士的问题。我们只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运用法律来阻断这个黑色链条。 【跨省报告义务和输入地隔离检疫】 跨省运输+继续饲养为目的的运输=24小时内向县动检部门的报告义务 输入地检疫:是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特殊保护,猫狗属于易感动物,按此规定,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后必须在启运三天前就向输入地申报检疫,到达输入省市后先到省级动检部门制定的隔离场所实施隔离观察和检疫,隔离时间为30天,检疫合格才可进入输入地继续运输或经营。 据此,各地朋友可以向本省农业部门询问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获知本省哪些地方是“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之后当这些地方有猫狗输入的时候,我们就可以向输入地动检部门报告其行踪,要求动检部门对其实施隔离和输入地检疫。很多时候,输入地的动检部门以猫狗运输具备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来放行,但输入地检疫将让他们无法再推托。为何?因为发放检疫合格证是个行政许可行为,哪个机关出具,哪个机关承担责任。原先,输入地可以依据产地建议放行,现在,他们必须自己出证,自己负责,相信这个证不会那么好开。注意,输入地的隔离检疫规定仅限于输入地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情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隔离检疫。大中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天,小型动物隔离检疫期为30天。隔离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对猫狗运输的依法举报】 这是个有些为难的话题,一方面是法律的严肃和动保事业的可持续,一方面是志愿者的急切和伴侣动物的那些期待的眼神。一定要做选择的话,还是不得不忍痛选择在合法范畴内去做。第一,有合法途径可以用。第二,比违法的话,你们永远比不过猫狗贩子。你们可以去拦截贩运车辆,他们也可以纠集人去拦截救助车辆,甚至还可以做很多即违法又超出你们想象的事情。3、被定义为违法行为后,对整个中国动保届是个严重的打击,政府可能会限制动保界的发展,其他原本有可能善待动物甚至进入动保圈的人会因为这些负面的评价而离开,最终受苦的还是动物。下面就近年来发生过的一些行动进行具体分析: 1、公路上的逼停、拦截。当机动车正在行驶的过程中,逼停、拦截的行为,有可能对不特定多数造成危险,可以按照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如果真的有一次这样的行为对贩运者或无辜人造成了伤害,整个动保界将陷入前所未有的被动。415之后,我接受媒体采访,人家让我评价拦车行为,我说“这样的行为已经走到了法律的边缘”,好吧,这确实是个足够狡猾的回答,因为我没说是合法边缘还是违法边缘。但咱们内部来讲,这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2、强行打开笼舍或带走猫狗。除非正在发生的盗抢行为正在持续,违法犯罪者正在逃跑,失主和见义勇为者持续追赶,这时可以强行取回,还可以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其它情况下,必须通过公安机关和动检部门、卫生部门进行查扣。公民个人强行改变所有权,就是违法行为,使用暴力的话就是抢劫了,如果再冒充军警的话,会是什么样的刑期呢?——十年以上。 3、领导责任。当我们的动保团队,无论是注册还是非注册的,当你召集你的志愿者采取一项行动的时候,如果你没有做出对志愿者的要求,只是在网上发出了一个召集。那么现场混乱的局面下,志愿者可能会失控,这时候,作为发起人和组织者可能会受到严厉的处罚。以北京为例,2006年在北京打狗风暴期间,在动物园门口有一次示威活动,事后,最开始发起活动的人最后被按照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判刑。 以上是个别违法行为的列举,相对应的合法举报方式有哪些呢?在此,我从法律评价的角度简单谈几点合法行动的建议: 1、车辆行驶中不可以拦截,但没有开动正在装车的时候是可以的阻止运输; 2、如果确定运输路线,可以在必经的公路动检站等候。如果有违法贩运的证据,可提前向动检机构举报,并在动检站等候,由动检人员实施检查; 3、如果商贩不走有动检站的路线怎么办?可以跟随、拍照、摄像取证,然后向输入地动检部门举报。商贩如果说侵犯隐私权、什么肖像权之类的,不用理睬。没有威胁其安全驾驶的跟随不违法,没有将其肖像用于营利目的的使用不违法,其暴露在公众视野内的行为也不叫隐私,告诉他们如果不信你可以去法院起诉我。 可能大家要问,如果这个地方既不是出发地也不是目的地,我们又不能强行拦车,怎么办呢?那首先说明您这里既不是吃猫狗重灾区也不是盗窃猫狗重灾区,相对来说是和谐的,这是值得高兴的事情。然后我会告诉你,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以拦,因为那本身就是停车的地方,其它地方都有法律风险。现有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上,对在途的猫购运输车没有太好的阻断方法。最好还是选择出发地、输入地、屠宰地和餐厅来行动。 ---------------------------------------------------------------- 律师说了 不能在车辆开动的时候拦 但是可以在车辆停止的时候拦 拦下等待警方处理 不是所有拦车都是不对的 中国在在一方面缺乏经验 法律也不完善 这样的情况下 猫贩子 这种不合理的情况存在 必然会产生混乱 拦车也好 或是其他也好 都是这个根源爆发的现象 大家要好好积累经验 在今后的行动中 做到既阻止违法 又净化自身行动 把救猫行动变成正在的见义勇为!! ------------------------------------------------------------------ D:屠宰和餐厅 [屠宰检疫的相关规定] 1、 猫在任何地方都被禁止用于食品的屠宰,除了自宰自食。一旦发现,直接向卫生局和农业部门举报。 2、屠宰检疫不仅规范屠宰厂点,而是对所有屠宰行为的规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说法是“屠宰动物的”,而不是屠宰厂屠宰动物的。所以有些地方部门说,在市场的屠宰和餐厅的屠宰不属于我们动检部门的管辖范畴,什么市场归工商、餐厅归卫生之类的说法是错误的。动物消费的整个流程从养殖到产品流通,检疫免疫方面全部由农业部门负责,具体机构就是各地动检部门。 3、生猪屠宰条例规定生猪必须实施定点屠宰,但其它畜禽的屠宰是否必须定点屠宰,没有具体规定,但从各地方的规定来看,很多地方的屠宰场都实行行政许可制,其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实施经营性屠宰,也就是说自己吃的不算。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来看,官方兽医也是到屠宰厂实施检疫。 4、屠宰检疫要查询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通常情况下,准备被屠宰的犬只都没有畜禽标识。也许有人会说,农业部至今还没有对犬只的畜禽标识作出具体规定。那么,请看看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犬是不是强制免疫的动物?是的!那么好,拿出畜禽标识,否则不能屠宰。如果犬是运输而来,且屠宰地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那么屠宰前查验的是输入地检疫证而不是产地检疫证,如果没有,不能屠宰,先去申报输入地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三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二)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场(厂、点)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屠宰检疫记录。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当保存十二个月以上。 [餐厅销售猫狗肉的法律应对] 再次重申,所有猫或猫肉被用于食品经营的,都是违法的。 至今,仍在全国各地的很多餐厅可以见到狗肉的菜。如果对其进行追问,餐厅有义务提供货品的合法来源证明,并在购买时查验供货商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继续追问,狗肉销售商需要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这个证明可能是屠宰厂出具的检疫证明,也可能是分销后换取的检疫证明,但无论如何,最后都要一直追寻到屠宰检疫。因为目前,我国没有屠宰狗肉的定点屠宰厂,那么就很难有屠宰检疫证明。到此,便可证明在餐厅销售的狗肉是违法的。如果餐厅活杀猫狗,那么直接向动检部门举报其没有经过检疫便对猫狗私屠滥宰。 -------------------------------------------------------------------------- 反复强调餐厅食用 经验猫是违法的 --------------------------------------------------------------------------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证,换证不得收费。换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第二十七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货主可以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输入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三)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E:相关程序性法律规定 《信访条例》 以下是信访中涉及的一些程序性规定,由于各级机关都必须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执行,否则行政诉讼很容易败诉。所以,上文中提到的各类举报都可以通过信访方式提出。有个关键操作就是如何证实自己提出过信访举报,取证是关键,最好是让通过电子邮件举报、挂号信或邮政快递举报。电子邮件举报一定要选择政府机关官网公布的信箱,最好是专门用于举报和信访的信箱,然后用自己实名登记过邮箱发送举报书。如果是书面举报信,不可走一般信件,因为没有任何记录,挂号信和快递都是要签收的,只能走邮政快递,其它快递的证据法院不一定采信。还有一种可能,对方机关声称快递信封内没有任何东西。那好,我们就用摄像机记录以下过程:给举报信个特写,要能看清字,放到快递信封中,在封皮上写上内容名称,比如“举报樊哙狗肉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动物产品的信访书”,再交到快递员手中或投入快递信箱,到此,录像结束,这就是证据类型中的视听资料。EMS可以定制短信提醒功能,好像是一块钱,一定要定制,这样,对方拒收或签收,一个短信就可以作为证据,数字电文在证据中是书证,和纸制通知书一个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文中多处提到政府信息公开。首先明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和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公开。其外,公民组织依据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申请公开。所以,作为动物检疫免疫的相关信息,当然属于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信息,同时,也可以由获得注册的动保机构或个人申请公开。同样,申请方式的选择要考虑取证,请参照上文,方法完全一致。 对于不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和给予信息公开的机关,可以采取向上级举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法律工具到此讲解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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