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基本伦理
Requiescat(Stay Hungry. Stay Foolish.)
科学家总结出四种基本伦理,这产生了指导我们决策和行为的原则。 1、结果伦理:根据结果判断对错,如“功利主义”,认为“正确”的抉择能带给大多数人最大的利益。结果伦理貌似合理,但它把人当作了实现结果的工具而不是有意义的个体,导致了许多恶劣的后果,如少数服从多数。 2、职责伦理:职责伦理认为社会成员有其本身的职责或义务,不论选择的结果。但它无法解决有争议的职责问题,如一个民族在战争中自卫,然后在战争中会死去很多公民,这民族应否自卫? 3、合同伦理:合同伦理假设原先社会没有任何伦理根基,认为社会成员之间应该建立“合同”。你不偷我,我不偷你。但合同伦理只能解决有合同的问题,而没有合同领域就可以为所欲为。 4、性格伦理:性格伦理认为“好习惯”不是运用统一规则的结果,而是“良好性格”的自然结果。前三种伦理考虑的分别是“结果如何?”“我的职责是什么?”“我有什么合同?”而性格伦理考虑的是“我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呢?”因此,在性格伦理中,正确的抉择是建立在好性格的基础上,这得益于良好的教育及德行习惯。 看了稍微想了一下,觉得所谓“领导人”的抉择,无论国家的还是组织的,大都是以结果伦理为考虑,当然个人抉择时结果伦理应用得也很普遍;而所谓法律,则是合同伦理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职责伦理一向占比较大的地位,无论是儒家学说还是共产理论,都以“人应为社会、为家族尽责”为准绳。 西方个人主义盛行,性格伦理是为主流,正确与否由人自己判断,自己想成什么人,就做什么事。 中国传统家族伦理合同失效,真正的现代法律体系又未建立,标榜“抓到老鼠就是好猫”的功利主义者掌握社会话语权,使传统职责伦理异化成面子主义。这样的大环境下,“我想成为什么样的人”这个问题的答案很多时候简直羞于启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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